交了10萬誠意金一個多月後,江門這家開發商漲價50萬!

南方都市報 發佈 2024-03-13T20:12:36.358864+00:00

南都訊 交了10萬元預約金(誠意金)預訂一套230萬元的別墅,開發商卻遲遲不願簽合同,拖了一個多月後,開發商提出漲價50萬元,要280萬元才能成交。

南都訊 交了10萬元預約金(誠意金)預訂一套230萬元的別墅,開發商卻遲遲不願簽合同,拖了一個多月後,開發商提出漲價50萬元,要280萬元才能成交。日前,吳女士向南都記者爆料稱,在江門市蓬江區珠江御景山莊(江門珠江國際新城)買房,本來已經約談好了價格,開發商卻要漲價50萬元,開發商的這種言而無信的作法很讓人氣憤。

預約訂的房屋,開發商卻一直不肯簽約

吳女士告訴南都記者,今年1月14日,他和老公收到多家房產中介發來的信息,珠江御景山莊剛放出的一套售價230萬元的別墅很符合他們的要求,於是和中介一起到珠江御景山莊現場看房。「當時看了之後,感到房子各方面都比較符合自己的要求,然後就和開發商確認價格。」吳女士說,當天有不少中介都帶著客戶去看了同一套房,既然自己看中了,就想著早點定了。

吳女士說,當天在售樓部和開發商確定的價格是230萬元,向開發商交了10萬元預約金,並且還給了房產中介公司——嘉毅地產4萬元的佣金,我們認為這件事情就已經定了。「因為那天是星期六,又很晚了,於是和開發商約好下周一簽合同,將10萬元預約金轉為定金。」

吳女士說,到了1月16日(周一)去找開發商簽約,得到的回覆是領導已經放假,只能開「預約金」的收據;後來又是春節,過了春節後,一直催著開發商簽合同,開發商的工作人員回復,領導還沒有時間審批,還需要再等等,就這樣一直拖著,沒有簽訂正式合同。

要簽合同?需多交50萬元

到3月初的時候,吳女士收到開發商的信息,對方表示230萬元的價格集團領導審批沒有通過,需要280萬元才能成交。「收到這個信息,我們很震驚,明明已經說好了,怎麼突然要漲價50萬元,我們肯定不同意。」吳女士說,但是開發商的態度很堅決,要麼就280萬元成交,要麼將10萬元預約金退還,沒有商量的餘地。

「當時開發商給出的報價就是230萬元,沒有想到後面遲遲不肯簽約,最後還漲價50萬元,這種情況之前很少遇到。」嘉毅地產萬達廣場店楊店長說,我們現在也是想著儘可能保護客戶的權益,如果不能成交,會將佣金退還給吳女士。

南都記者了解,珠江國際新城(珠江御景山莊項目)是江門珠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江門開發的第二個項目,天眼查顯示,該公司有多條因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被起訴的記錄。

開發商:集團領導審批沒有通過,需要280萬元才能出售

那麼,到底是什麼原因漲價?3月14日下午,南都記者與吳女士、房產中介工作人員一起到珠江御景山莊營銷中心見到負責處理該事情的雷經理,據雷經理介紹,這套別墅的備案價是300多萬元,公司的一位營銷總監以230萬元的價格放出,之前沒有請示公司,自己一開始也不知道,後來吳女士他們下了10萬元誠意金,然後去集團去批,但是集團領導到現場看了評估之後,公司確定的價格需要280萬元才能成交,所以並不是自己不願意以230萬元的價格賣給吳女士,而是公司要求這樣的價格才能出售,而且之前收了吳女士10萬元只是誠意金。

雷經理表示,現在如果吳女士願意購買,以280萬元的價格成交,如果吳女士不願意購買,會把這10萬元誠意金退還給她。如果吳女士不同意這兩種處理方式,那公司會發函解除,公司在財務上會把這10萬元過帳,如果她再需要退的話,再和她去辦理。

當南都記者提出想問一下這位放出報價的營銷總監了解具體情況,雷經理表示,這位營銷總監在廣州,而且也不方便給聯繫方式。

律師說法:市民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廣東江達律師事務所主任張中強表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由此可見,該市民雖然沒有和開發商簽訂書面的認購書,但其已實際交付10萬元預約金,如果通過微信聊天記錄或者其他證據證明雙方約定的具體樓房號以及具體的房屋價格,仍然可以認定雙方口頭的認購合同,即預約合同的成立。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沒有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市民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至於具體的權利義務,可以參照開發商與其它購房者所簽訂的相同類型的認購書予以確定。

張中強告訴南都記者,由於信息的不對稱,以及知識、經驗等方面的不對等,購房者在購房時往往處於弱勢的地位,提醒購房者在選購商品房時注意以下幾點:一、選擇實力雄厚、信譽度高的開房商,且儘量選擇現樓,避免出現交付不能、交付遲延,或者爛尾現象;二、不見合同不付款,付款前儘量明確約定具體的樓房號、價格、交付時間、交付標準、違約責任等重要條款,同時收集開發商有關的宣傳資料,這些資料有時可以認定為開發房的某項承諾;三、付款時索取相應的憑證,有些開發商所使用的POS機,收款帳號與開發商名稱並不一致,購房者付款後甚至不知款項的去向,因此付款後應當索取開發商蓋章確認的憑證。

南都記者 嚴亮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