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汀:購買燕窩起糾紛,法院調解止紛爭

福建頭條 發佈 2024-03-15T03:52:21.420050+00:00

購買燕窩後,經過仔細觀察,覺得所購買燕窩無標籤標識,存在欺詐行為。由此引發的消費者維權糾紛,看法官如何化解。原告張某某稱,2022年初,在吳某某經營的某土特產經營部購買印尼燕窩兩盒。銷售人員聲稱燕窩是印度尼西亞進口燕窩,原裝禮盒包裝。

購買燕窩後,經過仔細觀察,覺得所購買燕窩無標籤標識,存在欺詐行為。由此引發的消費者維權糾紛,看法官如何化解。

原告張某某稱,2022年初,在吳某某經營的某土特產經營部購買印尼燕窩兩盒。銷售人員聲稱燕窩是印度尼西亞進口燕窩,原裝禮盒包裝。

購買後,張某某經過仔細觀察,認為該產品無相關廠商介紹,也無中文標籤標識等信息,不符合中國食品安全標準。故要求吳某某退還購物款3000元並賠償經濟損失8000元。雙方協商不成,2022年底原告張某某將被告吳某某訴至長汀法院。

案件受理後,雙方願就此事進行調解。調解中吳某某辯稱,案涉燕窩在外包裝上未註明該食品的原產地及境內代理商的企業信息以及生產日期等相關信息,是屬於標籤瑕疵,但並不能證明存在食品安全缺陷,且該產品依法辦理了檢疫審批,屬於符合食品安全的產品。承辦法官在向雙方闡明購物買賣雙方應承擔的責任以及享有的合法權益。

經調解,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吳某某一次性向張某某支付10000元,本案糾紛得以了結。

法官提示:購買進口燕窩時,應當留意原產地。目前,我國只准予從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泰國進口特定範圍的燕窩產品。消費者在購買進口燕窩時,應當留意原產地,查驗產品包裝上是否用中英文註明品名、重量、燕屋(洞)名稱及註冊號、加工企業名稱、地址及註冊號、產品儲存條件和生產日期等信息,有權要求商家提供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

通訊員 項永鋒 邱日鑫

責任編輯 李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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