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落水,小伙搬石頭砸崗亭玻璃拿救生圈救人,保安追著其要賠錢

博興廣播電視臺 發佈 2024-03-24T17:06:14.079166+00:00

在這千鈞一髮之際,一路人男子急中生智,砸開一處崗亭的玻璃,取出救生圈後就準備救人。保安見狀一直盯著男子不放,要求其賠錢,稱這是公司規定。

湖北武漢,一老人意外落水,大喊救命。在這千鈞一髮之際,一路人男子急中生智,砸開一處崗亭的玻璃,取出救生圈後就準備救人。保安見狀一直盯著男子不放,要求其賠錢,稱這是公司規定。最終,老人雖然被救上了岸,但仍因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當天,咼先生來到漢江邊上欣賞風景。當時陽光明媚,只是江風有點大,於是咼先生就躲在一處關閉的崗亭旁,邊避風邊拍攝美景。此時,江邊正好有一位老人陪著孫女在玩沙子,咼先生覺得這一幕很溫馨,於是用手機拍了幾張照片。



咼先生意識到不對,他立即跑向小女孩的位置,發現老人確實落水了。咼先生本想跳下去救人,但突然想到自己不會游泳,於是只能大喊:「快救人,有人落水了,快拿救生設備」。

咼先生一邊喊,一邊往崗亭處跑去,因為他剛才看到裡面有救生圈。當咼先生跑到崗亭處時,已經有人站在崗亭前著急地說:「門鎖了打不開」。咼先生急中生智,拿起腳邊的一塊大石頭,直接砸向崗亭玻璃。

砸了一分鐘左右,玻璃終於被砸出了個洞,咼先生等人拿起救生圈就準備往江邊救老人。就在這時,有兩名保安跑了過來,在看到被砸壞的玻璃後,就問大聲質問:「玻璃是誰砸的?」當時大家著急著去救人,可兩名保安卻攔著非要問清楚。

咼先生見狀主動承認是自己砸了玻璃,然後讓其他人先去救人。咼先生一邊向兩位保安解釋,是為了救人才砸了玻璃,一邊向江邊走去。而兩名保安則一直盯著咼先生等人,生怕他們逃跑了,而此時的老人已經隨著江水飄遠了。



目前,該崗亭內所有的救生設備都被拿走了。

【@法律公開課】

1、此事一出,很多網友紛紛譴責保安沒有人性,見死不救,老人的家屬應當向保安索賠。

還有網友諷刺說,救生圈本是急救設施,不能鎖起來的。估計保安是為了應付上級檢查,而不是讓人用的。

不過,也有網友表示,保安一個月才拿多少工資,崗亭被砸公司肯定要保安賠錢,這一賠一個月工資估計沒了。

2、那麼保安是否有救助老人的法定義務呢?

如果老人所處位置是漢江邊上的一個風景點,保安是被安排在風景點管理的,那老人落江身亡,作為景點的管理者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並不是無限放大的。一般來說,只要經營者在漢江邊上豎立了避險告示牌,並提供了相應的救助設備,以及意外發生後的急救措施,那麼經營者就不用承擔責任。



但如果老人所處位置是沒人管理的野外風景帶,此時即便老人落江,保安也沒有法定的救助義務。

至於救生圈,不知道是公共設備還是私人設備。不過既然救生圈是在江邊崗亭放置的,那應該是用於救人的,可保安卻將救生圈關在崗亭內,確實有點不太合適。

3、咼先生要賠償砸壞崗亭的損失嗎?

本次事件中,老人落水,如果不施救大概率會死,但咼先生不會游泳,他要救人得用救生設備,而救生圈被鎖在了崗亭內,所以不得不砸崗亭玻璃,這完全符合緊急避險的幾項構成要件:

(一)有現實危險的存在;

(二)現實危險必須是正在發生的;

(三)避險行為必須造成客觀損害;

(四)避險行為必須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

值得注意的是,實施緊急避險的,即便造成損害,也不承擔刑事責任。

另外,民法典第182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因此,保安索賠的對象應該是老人的家屬,而不是咼先生等人。

最後,咼先生等人雖然沒有將老人救活,但他們的行為已經符合了見義勇為的條件,希望有關部門核查後,給予一定的獎勵,不能寒了好人心。


@法律公開課 對於此事,你們怎麼看?歡迎留言交流。
——————————————————————
頭條熱榜#男子砸窗救人被要求賠玻璃#
#頭條創作挑戰賽##315全民季#


來源;上海大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律講師 優質生活領域創作者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