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標人支付招標代理費是行業普遍現象,依據何在?終於理順了!

保標招標信息網 發佈 2024-03-28T16:12:37.353421+00:00

一直以來,由中標人支付招標代理費是行業普遍現象,那麼我們估算概算中還計取該項費用嗎?1、《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第十條 招標代理服務實行「誰委託誰付費」。  工程招標委託人支付的招標代理服務費,可計入工程前期費用。

一直以來,由中標人支付招標代理費是行業普遍現象,那麼我們估算概算中還計取該項費用嗎?

1、《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

第十條 招標代理服務實行「誰委託誰付費」。

  工程招標委託人支付的招標代理服務費,可計入工程前期費用。貨物招標和服務招標委託人支付的招標代理服務費,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列支。

2、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

將《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中「招標代理服務實行『誰委託誰付費』」,修改為「招標代理服務費用應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部分建設項目收費標準規範收費行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534號)

按《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附件規定計算的收費額為招標代理服務全過程的收費基準價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單、工程標底或工程招標控制價的編制費用。

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99號)

在已放開非政府投資及非政府委託的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基礎上,全面放開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包括招標代理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5、中國招標投標協會關於貫徹《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的指導意見(中招協[2015]026號)

三、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按照等價有償原則,由招標委託人和招標代理機構雙方自願協商確定,並由招標委託人支付。經事先約定,招標代理服務費可由中標人承擔,並應在招標文件中註明約定。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後,雙方可以參考該標準並應以實際服務的內容、質量要求、市場供需和物價變化為定價基礎,結合招標項目規模、工程等級、技術難易程度以及服務深度等確定代理服務費額度,使之客觀合理地體現招標代理服務價值。

6、《合同法》

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而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約定招標代理費由中標人支付,正是基於上述規定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制度」,屬於「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那麼實際操作過程中應該注意哪些內容呢?

1、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招標代理服務費由中標人支付的具體數額標準或計算方法和支付辦法,並作為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要求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時充分考慮,否則讓投標人在投標報價充分考慮變成空話,顯失公平。

2、中標人支付的履行期限

應當在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後。若招標文件要求招標代理服務費由中標人支付的時間點在簽訂書面合同前,甚至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要求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支付招標代理服務費,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甚至有的招標代理機構要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甚至強勢要求中標人在領取中標通知書前先支付招標代理服務費。

3、招標代理服務費支付與投標保證金退還掛鈎

若招標文件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後,中標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招標代理服務費,否則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這也是不合理的。

4、當中標人不支付、招標失敗或政府採購廢標,招標代理機構怎麼收取招標代理服務費?

根據《合同法》第65條的規定,中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或者因招標失敗、政府採購廢標未能確定中標人的,招標人應向招標代理機構承擔違約責任,支付招標代理服務費。

當然,通常情況下,在項目前期估算、概算中都會計列招標代理費, 因為並不是所有項目的招標代理費都由中標人支付,因此還是不能取消的

招標代理費計取時通常還是參考《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 計取,按工程、服務和貨物分別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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