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論清初財政的非正式經費體系

汗青頭未白 發佈 2024-04-01T10:42:02.793680+00:00

有清一代,所有正項錢糧都是中央政府的財產,收入分配的規定總體上不能夠滿足地方行政需求,因此地方官員不得不在別處尋求額外的經費。

有清一代,所有正項錢糧都是中央政府的財產,收入分配的規定總體上不能夠滿足地方行政需求,因此地方官員不得不在別處尋求額外的經費。

有來自有影響的富戶的捐助,同時也有來自有地位的個人和家族的獨立捐助。然而,這些總捐助額與每年地方政府的巨額支出相比仍很小。

同時中國也沒有發展出自己的、支持公共財政的大型金融機構,無法從中獲益。最後,中國地方官員只有兩種選擇:

或是一點點地挪用中央政府本用於其他用途的款項或是已確定解送中央政府的那一部分經費,或是在徵稅過程中或市場交易中從百姓那裡榨取所需的經費。

到了18世紀,利用以上兩種方式的中國地方政府已經演化出一種複雜的非正式經費體系(the informal system of funding)。

與正式的財政管理相輔相成,它是非正式的,僅僅是因為它不是收入分配法定製度的組成部分。同樣的,進入這個體系的錢和物並不聽命於任何上級機構的控制。

獲取它們的大多數方式是非法的,但是在全國規模來看,非正式經費體系並不是簡單的、已經制度化的腐敗,儘管參與這一體系的許多人無疑會從中牟取私利,但它的存在基本上是對中國帝制晚期的財政無法向官員提供履行職責手段的一個回應。

至少一個世紀以來,非正式經費體系很好地填補了這一缺口,以至於政府里的許多人拒絕承認正式的財政制度所產生的種種問題。

一、州縣官

作為最親民的官員,州縣官肩負的主要職責是將鄉村的財富輸入地方政府的倉庫。正是州縣官徵收了包括地丁錢糧在內的帝國大部分稅收。

州縣官也是當地商業執照與文契的發行機構以及商業稅的徵收機構。他們編審賦稅和人丁,收集地方富戶的捐助,有的時候還監督鹽、茶和其他政府專賣商品的銷售。

同樣的,被任命管理一州一縣的官員處於獨一無二的位置,可以操縱合法的賦稅制度,創造超越法律、保證龐大中國官僚機構運作的收入。

沒有多少州縣官從百姓那裡公開掠奪大筆的錢財。他們所使用的方法要遠為精妙,從任何一個來源所得的數目常常都很小。

取得額外稅收的兩種最常用的方法是:加派,也稱私派、科派,和「征多報少」。加派並不總是偷偷摸摸的。

當福利性公共事業,尤其是灌溉或是疏浚工程進行時,常常會依當地百姓擁有的土地數量徵收一部分經費。

雲南地丁錢糧收入很少,因此巡撫下令所有州縣在正項錢糧的基礎上加收固定額數以維持政府的運行。

這一加派名為"公件",刻在石頭上,防止發生更多的勒索。大多數州縣以耗羨的名義進行征派。

這種耗羨,當徵收漕米時稱為耗米,當徵收銀兩時稱為火耗或耗銀,從起源上可追溯到彌補穀物腐爛或是為解送京師而將銀兩熔為大塊銀錠過程中的損失。

正如我們將要看到的,至17世紀末,在一些省份,這些加派已達到了原來賦稅額的50%,甚至更多。

加派也有其他的很多手段,但在表而上看不出來。最有名的方法之一是在銀錢比價上做手腳。為便於繳稅,州縣官同意百姓用銅錢代替白銀。

然而,所定銅錢對白銀的比價要高於市場通行的比價。當他將銅錢換回白銀時就可以賺得一些贏餘。

同樣的方式也適用於漕糧的徵收,同意百姓繳納白銀,數額要多於官員到市場上購買相同數量稻米所用的白銀數。

在遍布全縣的徵稅點,通過使用超重砝碼和超標準的容器也可以得到同樣的效果。一種巧妙的組合做法被用於江南部分地區的漕糧徵收中。

康熙時期,州縣官採用一種名為「九扣」的做法。納稅人每交納1石稻米,州縣官只開9斗的收據。

除此之外,使用超重砝碼意味著納糧人最後被認為只交納了實際數目的80%而已。當這種行徑被揭發並定為非法後,朝廷允許的兌費是每石米折銀6分。

州縣即刻將這一征繳,按銀1兩換1000銅錢的標準,讓百姓交納銅錢。當時江南錢貴,每千錢可換銀一兩二三錢。

此外,當收成好、米價低時,事實上百姓繼續以九扣的方式繳納漕糧。在徵收地丁錢糧的過程中,盛行著許多種加派方法。

用白銀繳稅,這種做法在晚明及清初越來越多,納稅人不得不依靠銀匠的服務。銀匠將銀兩稱重並將它熔成大塊銀錠,蓋上他的花押作為銀兩純度的證據。

一些州縣官要求百姓前往州縣衙門附近建起店鋪的「官匠」那裡,以便從中謀利。如果納稅人繳納的銀兩沒有官匠的花押,就不允許銀兩投人銀櫃。

銀匠常常將所稱銀兩稱重並捆包,依每兩幾分的標準收取費用。作為對州縣官支持的回報,銀匠會將他所得的一部分送給衙門。

甚至是在納稅人回到家裡,自信已經完成了政府所要求賦稅額時,他仍舊未能擺脫州縣官的勒索。

當打開納稅人的錢袋時,州縣官就以重量短少即短平為藉口,有時會派一名心腹銜役或書吏下鄉逼迫納稅人將其補足。

實際繳納的銀兩被拿走,並且用紅筆在空袋上標記每兩短缺三分或四分。這些已繳銀兩被衙門與其他收到的銀兩混在了一起,納稅人不能要求當面重新稱量他自己繳納的部分。

除了繳納新增數目的銀兩外,他別無選擇。這種做法稱為空袋補平,也可令州縣衙門增加數百上千兩的額外收人。

上述獲取額外收入的伎倆主要是犧牲了納稅人的利益。而實施「征多報少」,是州縣官將本應屬於正項錢糧制度內的白銀和米谷吸納到了非正式經費體系中。

儘管普通百姓也會從中受害,但主要的受害者還是中央政府。我們要知道,當繳納田賦時,法律要求每一個納稅人將稅銀封袋,親自投入立在縣衙或州縣方便百姓地方的銀櫃中,即自封投櫃。

這些上鎖的銀櫃防止稅銀在解送京師前被侵吞。每天的稅收登人流水紅簿,並給納稅人已繳稅銀的收據。

其他兩聯由衙門保存,為的是與流水紅簿上的數字以及打開封櫃後得到的實際銀兩數目相對照。

當「盜取」賦稅時,各省官員精心地掩蓋了他們作案的痕跡,這證實了各省官員是怎樣地在嚴肅執行這些多方核查的方法。

州縣官拿走部分已完賦稅並向他的上級作為「未完」上報,這種做法很普遍。這或伴隨著「飛灑」,或使用超重砝碼,或使用特別設計的鉤子將整個錢袋從銀櫃中取出。

向百姓發放未蓋官印的收據或是在發給百姓加蓋官印的收據上寫一個數字,而在衙門保存的收據上寫一個較小的數字,通過這些做法掩蓋不法行徑。

然後,這些盜取的賦稅就以民欠的名目上報。因為對一個官員上報欠賦的懲處遠沒有侵貪或是虧空嚴重,因此對州縣官而言,非法挪用正項錢糧常常要比查出缺少履行職責所需的經費要有利一些。

另外一種與之相近的、州縣官用以掩蓋開支虧空的方法是挪移或是以新掩舊。當官員發現經費虧缺時,他可以推遲上報奏銷冊。

因巡撫的奏銷冊送達戶部不早於來年的四月份;各省公文抵部,戶部的意見再返回省里,常常已到了冬天。

到那時,州縣官可能已開始徵收來年的賦稅,就可以拿出一部分抵補上年短缺的部分。這個過程年復一年,進行著無體止的虧空與掩飾的循環。

中央政府極少得到足額賦稅,而州縣官在調離之前能夠免於瀆職的牽連。若州縣官真的將民欠上報,不論是真實的還是捏造的,他很容易從徵收欠賦的做法上得到好處。

中央政府關心的僅是將未完的全部賦稅補足,它將誰擁有這些賦稅的問題留給了每個州縣官。

為了不使納稅人繳納拖欠的負擔過重,防止他們不能繳納新的應繳賦稅,欠賦通常以帶徵的形式徵收,時間十年、八年不等。

儘管每年有固定的總數,但是州縣官經常強迫百姓在特定的年份繳納更多的帶徵額。接下來,州縣官占有這個差額,並期盼在百姓開始抱怨說他們早已足額繳納了賦稅前離任了事。

除地丁錢糧外,州縣官也負責徵收許多稱之為雜稅的商業稅。儘管它們應全額上繳中央政府,但大多數州縣官依慣例解送一個固定額數,而保留其餘的賦稅。

部分原因是為了防備市場交易量的波動。州縣官擔心,如果他們幾年來都上繳一個很大的數額,那麼當商業不景氣雜稅減少時,他們有時會被指控為侵貪。

但是,州縣官所保留的數額常等於有時大於他們上繳的數額。例如,雲貴總督高其倬上報說,雲南固定上繳的雜稅額約147000 兩。

然而,僅一個府超出定額之外的贏餘就在2000至6000 兩之間。同樣,一個州縣的贏餘常常是40至600兩不等。

二、省內高層官員

極少有省內大員直接向普通大眾徵收賦稅。為了保證衙門的運轉、贍養家眷,以及完成擔當的眾多公共事務,他們不得不依賴下級管理機構通過非正式經費體系所轉送的經費。

這些經費主要有四種類型:(1)下級官員以禮物和金錢的形式直接向上級官員呈遞的收人;(2)來自重要的專門稅收機構,也就是關差和鹽政的「贏餘」;(3)對於正式稅收體系中賦稅和物品依一定比率進行的扣除;(4)在採買和分配過程中腹削的經費。

從廣義上講,陋規可以包括所有非法獲得的收入。在官員的公文中斥責腐敗時,這種用法相當普遍。

然而,陋規還有一狹義的解釋,是指官僚中的一成員向另一成員呈送固定數目的金錢和禮物。這個區別很重要,因為雍正朝改革者所大力打擊的主要是狹義上的陋規。

山東巡撫塞楞額上奏,該省前任布政使從州縣接受禮物9784 兩,前任學政從同一來源獲益3204兩。

即便節禮直接出自州縣官以上的官僚,也必須指明,所有這種形式的陋規的來源是州縣官,其最終來源是百姓。

州縣官向轄區內的每位官員呈送數目不等的小額陋規,向督糧道呈送漕規,向驛傳道呈送驛規,向知府和道員呈送節禮,同時也直接向布政使、按察使、巡撫、總督呈送陋規。

同樣,那些州縣官以上的官員將從屬下得到的費用合在一起,並把其中的一部分向他們的每位上司呈送。

除了向上司呈送錢財以外,官員常常上級衙門的書吏呈送「飯食銀」以資助衙門的開銷。

這種做法可能源於凡向上級衙門交送公務,就呈送一小筆費用的慣例,以彌補書吏們飯食與辦公文具的開支,因為這些書吏在處理由下級繳送的公文或是賦稅時要被封鎖在他們的辦公場所內。

最後,這些捐助成為常例,作為賦稅額的一個固定百分比數,通常與賦稅一起解送。此種費用的名月各省不同。

在廣東,州縣向藩庫解送賦稅時每百兩要額外繳納3兩。其中10%被扣除作為小費銀,用於支付庫大使、庫吏書、水夫、火夫、差班、人役和管門家人這些與布政使衙門有關的人員的花銷。

在直隸,有一種叫小飯銀的陋規,當地方賦稅解送省城時,每千兩要額外繳納4兩,送給庫大使和管庫書吏。

在關稅征繳中,正額之外也徵收飯食銀。例如,淮關徵收到一筆額外的飯食銀16404兩,用於支付關口書吏和巡檢的日常生活和辦公開支。

這筆款項的一部分也被解至關稅監督,以支付他自己的生活和行政開支。除了自己衙門的飯食銀外,巡撫和布政使還不得不為中央政府衙門的書吏籌措例行的數目一定的飯食銀,讓他們得以正常辦公。

按察使呈送刑部紙筆飯食。巡撫楊文乾上奏,在雍正改革之前,廣東州縣每年解送這種飯食銀6042兩。

這些經費用以支付解送罰金和沒收財產到部的費用,以及為刑部書吏提供飯食銀和官吏辦公往來費用。

來自各省的捐助也支付編制秋審冊以及為獄卒提供心紅紙張。每年奏銷時,各省布政使向戶部以及戶科解送飯食銀。

四川解送1300兩。河東總督王士俊聲稱1728年之前沒有固定額,但在那一年確定向戶部解送3600兩,向戶科解送600兩。

而且,當為中央各庫購買物料時,要為護送官員以及送部的飯食銀撥配額外的款項。這種名為幫費的開支巨大。

河南每年運送顏料、布匹、牛筋和黃蠟的幫費平均約5300兩。儘管下級官員向上級衙門中的書吏捐助花銷,但對大員來說,在挑選他們自己的和屬下衙門書吏時起作用並不少見。

作為回報,他們從任命的書吏那裡得到"規禮"。事實上是書吏花錢購買他們的職位。這種做法的現存材料大多數與廣東省深入調查的一起高官彈劾案有關。

別的省份,可能也有同樣的慣例,上可能利用政府職位的競爭來增加他們自己的非正式收入。在廣東,正是地方官員張貼告示邀約本地人士申請底層典吏的空位。

儘管他們實際上是受僱傭的,但每個人的任命都必須得到布政使的批准。在他的委任書中,布政使依據充任職位的高低,詳細開列了他希望能從幸運的候選人那裡得到的規禮數。

這些索取的規禮差異巨大,而實施方式取決於當時誰在布政使的位置上。在一份雍正五年(1729)的報告裡,兩廣總督孔毓珣證實,這筆費用少的只有幾分幾厘,但對於某些職位卻可以高達七八十兩。

孔毓珣稱這筆費為「心紅」,說是用來購買在公文上加蓋官印所用的紅墨水錢。在對廣東官員腐敗情形的一次調查中,尹繼善奏報,每一位申請者通過這種方式付出的規禮實際上從數十兩到數百兩不等。

根據尹繼善的說法,布政使收取的各種費用,每月與巡撫、總督一同分配,用於三位官員衙門的運轉。

稅關任命中的規禮特別豐厚。入們對這些職位垂涎不已,因為這些職位上的書吏在徵收關稅的過程中能大發其財、營私舞弊。

傅泰在廣東巡撫任上,從五位任命作粵海關的書吏處每人收受銀300 兩。黃江關口的書吏依慣例向布政使、巡撫、總督每人支付200 兩購買職位,因為這些職位非常有利可圖而且在位時間也很長。

通過18世紀20年代中期的調查,布政使官達被指控從一位新任命擔任這個職位的書吏那裡敲詐1250兩。其中官達向巡撫和總督各送240兩,比慣行的常例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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