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朝各政權實施均田制和租調製的具體舉措,以及其中的異同

莎談史記 發佈 2024-04-01T16:30:03.676466+00:00

均田制是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一項重要措施,並推行於北朝以及隋唐時代。實行均田制的目的是為了發展農業生產,解決糧食問題,以及與官僚貴族爭奪人口和土地。

均田制是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一項重要措施,並推行於北朝以及隋唐時代。實行均田制的目的是為了發展農業生產,解決糧食問題,以及與官僚貴族爭奪人口和土地。

北魏進入中原後,農業成為主要的經濟形態。但以鮮卑為主的北方各少數民族的遊牧經濟占有相當比重。畜牧業的發展,使中原地區許多肥田沃土變成牧場,嚴重地影響農業生產。北魏諸帝雖然認識到發展農業生產的重要性,並且注意勸課農桑,但生產的糧食仍然難以滿足整個社會的需求,一遇自然災害,饑荒便十分嚴重。因此,大力發展農業生產,解決糧食問題,就成為北魏政權面臨的迫切任務。

隨著鮮卑拓跋部逐漸由遊牧經濟向農耕經濟轉化,官僚貴族大量占有土地。他們紛紛「就耕良田,廣為產業」。至於漢族士族更是大肆兼併土地,「豪右多有占奪」,貧苦農民往往破產流亡,造成社會動盪不安。

這種情況導致北魏政權的不穩定和各族人民反抗鬥爭不斷發生。為了鞏固統治,必須通過整頓土地的占有和使用,完善和健全賦役制度,把農民固定在土地上,並減輕其經濟負擔,從而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

北魏實行均田制,也有其可能性和必要的條件。由於戰爭和自然災害時有發生,人口大量流亡,中原地區存在著大量的空荒土地,北魏政權也掌握許多官田廢地可供均田之用。於是,孝文帝便將北魏早已實行的「計口授田」等措施進一步發展完善,並與漢族政權推行過的一些土地制度相結合,實行按勞動力分配土地的辦法,便形成一種新的土地制度——均田制

北魏均田制開始於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對授田的對象、授田的種類和數量等內容,規定如下:

1.男子15歲以上,授給露田40畝、桑田20畝,婦女授露田20畝。露田加倍授給,以備休耕。露田不得買賣,受田者身死或年滿70者所授露田歸還官府。桑田則永為個人所有,不須還官,並且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買賣。桑田須種一定數量的桑、榆、棗樹,不宜種桑的地方,男子授給麻田10畝,婦女5畝。

2.奴婢授田與良人相同,耕牛每頭授田30畝,限4牛。

3.土廣民稀地區,可以任力耕墾。土狹民稠之處,允許民戶遷往他鄉。不遷者授田不足,可以用桑田充露田之數,仍然不足時,不給倍田,再不足則減少應授田數量。

4.地方官吏按官職高低授給多少不等的公田,刺史15頃,太守10頃,治中、別駕8頃,縣令、郡丞6頃。官吏所授土地不得買賣。

均田制的推行,實際上並不能完全平均土地,因為官僚貴族除隱佔土地外,還依賴擁有的大量奴婢和耕牛獲得授田。儘管存在種種局限,但這一新的土地制度使無地少地的農民獲得一定數量的土地,而且實行按勞動力授田,並以法律形式確認受田者對土地的占有權和使用權,因此能夠大大調動受田者的生產積極性,有利於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與此同時,均田制對於豪強大族肆意兼併土地能夠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北魏在實行均田制之後,還對原來的賦稅徵收辦法進行整頓,制定新的租調製,規定一夫一婦每年納帛1匹、粟2石,15歲以上未婚的男女4人、從事耕織的奴婢8人、耕牛20頭,各納相當於一夫一婦的租調。產麻之鄉,以布代帛,數與帛同。

定額租調製是與均田制相輔相成的改革措施,它不僅改變了過去賦稅徵收的混亂狀況,而且由於民戶的租調負擔有所減輕,因此有利於國家同官僚貴族爭奪依附人口,也有利於社會安定和經濟的發展。史載:「事(指租調製)施行後計省昔十有餘倍,於是海內安之。」

北魏之後,東魏、北齊、西魏和北周繼續實行均田制和租調製。北齊武成帝高湛在位時,針對土地兼併加劇,均田制遭到破壞的嚴重局面,於河清三年(564)頒布均田令,規定男子授露田80畝、婦女40畝。每丁(18至65歲)授桑田20畝,不宜種桑的地方授給麻田20畝,皆為永業田。奴婢授田與良人相同,官僚貴族按官品和爵位確定其擁有的奴婢的授田人數,從親王最多300人,到八品以下至於庶人最低60人。丁牛每頭授田60畝,限4牛。官吏一品以下以至羽林、虎賁授給多少不等的公田。

北齊在整頓均田制的同時,對租調製也作了調整。規定一床(一夫一婦)納調絹1匹、綿8兩、墾租(田租)2石、義租(賑災的「義倉」租)5斗。未婚者交納半床租調,奴婢納良人的一半。牛調每頭交絹2尺、墾租1斗、義租5升。

北齊的均田制與北魏相比,大體相同,只是對奴婢授田作出限制,奴婢租調有所增加。北齊的土地兼併現象十分嚴重,豪強大族在授田時又乘機掠奪良田,加之均田令發布較晚,缺乏有力措施予以維護,所以尚未見到明顯成效. 北齊便被北周滅掉了。

西魏在宇文泰執政時頒行均田制,規定有室者(已婚丁男)授田140畝,未婚丁男授田100畝。與北魏的均田制相比,西魏在授田對象上的一個重要變化,是取消了奴婢和耕牛的授田,具有限制官僚貴族蓄奴占田的作用。

西魏的租調徵收數量為:有室者每年納粟5斛、絹1匹、綿8兩,產麻地區納布1匹、麻10斤,未婚丁男納半數。並且規定依據收成的多少增減租調數額,「豐年則全賦,中年半之,下年一之」,「若艱凶札,則不征其賦」。

徭役的徵發,則根據年成好壞分別確定為:豐年服役不過30天,中年20天,下年10天,災荒之年全部免除。這是魏晉以來首次對服役期限作出最明確的規定,並且比以前有所減輕。由於西魏以及後來的北周政治較為清明,對土地兼併的限制較為嚴格,因此均田制實施效果顯著,對社會經濟發展起了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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