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律法詳說,中央集權專制的重要保障

冷賦憶史 發佈 2024-04-06T04:30:50.896433+00:00

秦始皇統一全國後,廢除六國的法律,把原來秦國的法律推行於全國。史稱「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但是秦律早已散佚不傳,傳世文獻中只有零散資料。1975年,在湖北省雲夢睡虎地,考古工作者發掘了12座戰國末期至秦統一時期的墓葬,在11號墓中出土了1155支秦代竹簡,另有80片淺簡。

秦始皇統一全國後,廢除六國的法律,把原來秦國的法律推行於全國。史稱「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

但是秦律早已散佚不傳,傳世文獻中只有零散資料。1975年,在湖北省雲夢睡虎地,考古工作者發掘了12座戰國末期至秦統一時期的墓葬,在11號墓中出土了1155支秦代竹簡,另有80片淺簡。這些竹簡的內容包括《編年紀》、《秦律十八種》、《秦律雜抄》、《法律答問》等有關秦律和法律文書等,這一發現使我們對於秦律有了比較清楚的了解。

秦律大體分為律、令、程、式等,其中律是主體部分,見於秦簡的律名共有31種之多。令是律的重要補充。式是一種規則、程式。秦簡中所見《封診式》是關於勘驗、調查、審訊的法律文書程式。《法律答問》則是對秦律的官方解釋,對定罪、量刑適用和訴訟制度的一些方面做了具體的說明,與律具有同等效力,開後世以疏解律之先河。

秦律涉及內容廣泛,大體可分為如下幾個方面。

行政法律。見於秦簡的行政法律有20多個類目。有關於國家事務的,如《內史雜律》規定內史職事;《司空律》規定司空職事;《屬邦律》規定少數民族事務管理;《傳食律》規定驛差食用;《行書律》規定文書傳遞;《游士律》規定遊說之士的限制與管理等。

有關於職官管理的,如《置吏律》、《除吏律》、《除弟子律》,規定官吏的任用、銓選;《效律》規定官吏的調任與考察。有關於戶籍與賦稅的,如《傅律》規定戶籍管理;《徭律》、《戍律》規定徭役與戍邊。有關於經濟行政的,如《田律》規定農業和土地管理;《倉律》、《藏律》,規定糧草與府藏;《廄苑律》、《牛羊課律》規定畜牧業及有關官吏的考課;《關市律》規定關市與貿易;《金布律》規定貨幣與稅賦;《工律》規定手工業經營與工程建造;《工人程律》規定生產定額;《均工律》規定手工業者的調度。

有關於軍事行政的,如《軍爵律》、《中勞律》,規定軍功與封爵;《敦(屯)表律》規定邊防事宜;《公車司馬獵律》規定射獵事宜。有關於司法行政的,如《尉雜律》、《捕盜律》、《封診式》,規定司法行政和獄政管理。秦對官吏的考績稱為「課」,考課官吏的時間定在每年正月,評為「最」者為優,獎勵擇升;「殿」者為劣,予以笞罰。可見,秦行政法律調整範圍十分廣泛,並且大多數採取單行律的形式。

刑事法律。這是秦律的基本部分。在法家思想指導下,秦律形成了重刑輕罪的刑法體系,其罪名約200種,大體可分成如下幾類:危害國家政權穩定和社會治安罪,如反叛罪、降敵罪、不敬國君罪、擾亂社會秩序罪、逃避賦稅徭役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財產罪等。

秦律中對懲罰逃避賦稅徭役的規定占很大比重,設置有匿田、匿戶、匿敖童、占癃不審、乏徭等罪名。

秦律對官吏職務犯罪的規定頗為詳盡,以之督責官吏恪盡職守,其中包括:用人不善罪「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玩忽職守罪,「偽聽命書,法(傳)弗行,耐為侯(候)……"貪贓枉法罪,秦律中有"通錢"罪,即指賄賂而言。

秦對司法官吏的督責尤其嚴格。秦律中有「不勝任」、「不廉」、「不直」、「縱囚」、「失刑」等罪名,都要受到懲處。秦律中關於官吏職務犯罪的條款,是其「明主治吏」思想的具體化,取得了一定成效。

經濟法律。秦朝非常重視運用法律調解社會經濟活動,經濟立法是秦律中的重要內容。秦簡所載單行經濟法規達數十種之多,涉及土地、賦稅、首業、金融、財政、度量衡制度等方方面面,前述行政法規中有許多都是關於社會經濟活動內容的法律。

民事法律。民事立法是秦律中最不完備的部分。沒有單行的民事法規僅有若干民事法律規範混雜在刑法和其他單行法規中。在秦簡《法律答問》中有部分涉及民法的內容。對於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所有權的取得、變更與消除,債權,繼承權、婚姻家庭等方面,秦律中均有相應的規定。

量刑原則

秦在法治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原則,主要有如下幾種。

刑事責任年齡原則。秦律規定,凡身高不足六尺者為未成年人(秦制不足六尺通常為15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或減輕刑事責任。這種僅僅依據身高來確定是否負刑事責任的規定顯然是不科學的,但把定罪量刑建立在犯罪者對客觀事物的認識能力的基礎上,在法律史上具有積極意義,我國歷代刑法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即源於此。

連坐原則。因一人犯罪而使與當事人有一定關係的人連帶受罰的規定,亦稱「緣坐」、「隨坐」、「從坐」。商鞅相秦,立連坐之法,這一體現「重刑主義"的刑法原則終秦之世未改,並且為後世所承襲。據秦律,有家屬親族連坐,什伍連坐、職務連坐等。

從重從輕原則。根據不同犯罪情節和認罪情況,實行從重從輕原則:政治犯罪重於一般刑事犯罪,而反對君主的政治犯罪,如「欲反」、「為亂」「為逆」大都處以「車裂」、「夷三族」、「滅其宗」的極刑。其他如教唆犯罪集團犯罪、累犯、預謀犯罪等從重;案發前自首、主動消除犯罪後果者從輕。

區分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原則。故意犯罪是有意識地進行某種危害他或社會的行為,而過失犯罪則是一種附帶的犯罪形式。區分故意與過失,作為量刑輕重的根據之一,這是中國古代長期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秦律中,「端」、「端為」為故意,量刑從重;「不端」、「失」為過失,從輕處罰。

同罪異罰原則。根據犯罪人的身份有區別地定罪量刑。秦強調「法治」,「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只要犯罪就要受到處罰,每個人都被置於法律的約束之下,在這一點上相互平等。但是同樣的犯罪行為因其身份地位的不同而所受的處罰不同,有爵位者和官吏可以減免刑罰,"同罪不同罰」,這又是不平等的。

刑罰種類

秦律的刑罰包括死刑、肉刑、耐刑、笞刑、徒刑、流刑、貲刑、奪爵和廢,涉及對犯人的生命、肌體、人身自由、財產、家屬和本人的政治權力實行各類懲罰性處置。

秦律的死刑有「戮」、「磔」、「棄市」、「定殺」(投水中淹死)、「生埋」、「車裂」、「腰斬」、「梟首」、「坑」、「囊撲」、「鑿顛」、「絞」等十餘種。

肉刑是殘害犯人肢體、肌膚、機能的刑罰,主要有「宮刑」、「斬左趾"、"劓"、"黥"、"耐"、"髡"、"笞"等。

秦律中徒刑種類繁多,適用範圍廣泛,並同其他肉刑和耐刑並用,基本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候"等。秦的刑徒廣泛地使用於國防工程、軍事服務、宮殿陵墓營造、交通運輸、工農業生產等各方面。

貲刑和贖刑是一種財產刑,以財代刑,種類繁多,適用廣泛,有金贖、貲贖、役贖。金贖適用於有一定爵位以及王室宗族或者少數民族上層人物,貲贖和役贖則廣泛採用,但金贖、貲贖對有產者才有實際意義,事實上只是為少數人設定的。

秦代刑罰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加強了系統性,單一刑種發展為數刑並用,反映了刑法的發展水平和重刑主義的影響。廣泛運用徒、流、貲刑代替肉刑,反映了生產關係的要求和法律文明的進步。

司法制度

秦司法制度的特點是高度集權。皇帝擁有最高司法審判權,對重大案件有最後的裁決權,有時還親自審理。秦始皇「躬操文墨,晝斷獄,夜理書,自程決事……」。廷尉是中央最高司法長官,位列九卿,下設「正」和「左右監」等屬官。

地方司法機關實行的是行政與司法合一制度,郡縣長官同時也是司法長官,縣以下基層組織的鄉官「有秩」、「嗇夫」、「游徼」等處理民事糾紛,緝捕罪犯,有時直接受理案件。鄉官不決的案件直接報送縣,縣如不能決報郡,郡不能決上報廷尉,廷尉如不能決,再至皇帝裁決。這樣,自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個統一、層級的司法組織體系。

法律規定的起訴方式主要有:當事人自訴,秦簡中稱"劾";官吏公訴:一般人告訴。秦獎勵告奸,知奸不告者罪。「先自告,除其罪」自首者可以減免刑罰。凡司法機關決定受理的案件,由縣丞派令史前往調查、勘驗,作出筆錄「爰書」,如需查封的還要「封守」。秦簡《封診式》提供了有關這方面制度的較詳細的資料。

秦朝的審判稱「訊獄」、「治獄」。重視當事人的口供,「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治獄,能以書從跡其言,毋治(答)諒(掠)而得人請(情)為上;治(笞)諒(掠)為下;有恐為敗。」不提倡刑訊

審判中注意收集證人、證言和物證,尤重現場勘驗和司法鑑定。法官向被告宣讀判決稱"讀鞫」,如當事人不服,可要求覆審,稱「乞鞫」。

秦注意法律實施,強調官吏在司法實踐中的責任,要求司法官吏熟悉法律,忠於職守。如果執法不力,玩忽職守,要追究其法律責任。把執法情況作為考核官吏的重要標準。秦統一法制的建立,對於維護其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推行統一的政治、經濟、文化及民族政策,保護社會生產都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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