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徵收決定應被撤銷!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 發佈 2024-04-06T10:34:55.653144+00:00

趙先生是福建省某市人,在該市擁有合法廠房,2018年,因涉及某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市政府作出《房屋徵收的決定》,決定對該市部分區域內的房屋進行徵收,趙先生的廠房就被劃入了徵收範圍。

趙先生是福建省某市人,在該市擁有合法廠房,2018年,因涉及某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市政府作出《房屋徵收的決定》,決定對該市部分區域內的房屋進行徵收,趙先生的廠房就被劃入了徵收範圍。在協商徵收有關事宜過程中,趙先生發現市政府作出的《徵收決定》中存在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情形,尤其是沒有證據證明徵收決定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於是聘請律師針對《徵收決定》提起了訴訟。

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被告提交了某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局出具的《關於某市XX建設項目的證明》、《專題會議紀要》、《某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等文件用於證明建設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晏清律師說法: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應當以公共利益需要為前提,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所以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實施徵收的必要前提,在本案中,被告其實提交了不少證據,證明建設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是我們深入分析來看,可以看出真正證明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據只有市住建局出具的一個證明,被告看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了相關審批手續,但從材料形式和內容上來看都不具有合法性。住建局作為政府部門,其大概率不會出具不利於徵收項目的證明,且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城市總體規劃的的編制和審核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不是規劃部門,規劃部門只有根據總體規劃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權利,其無權也沒有能力對具體項目是否符合總體規出具意見。

綜上所述,被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案涉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故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違法。

法院判決:

判決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違法並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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