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眼到了三月,趁著金三銀四的勢頭,有人找到了工作,有人開始了跳槽。對於離職經濟補償的問題,不少朋友深感疑惑。什麼樣的時候需要給離職補償呢?
1、未按勞動合同提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要補償!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需要補償勞動者;
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需要賠償;
4、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也是需要補償金的;
如果員工因以上原因提出解除合同,單位需付補償金哦。
這裡還有一張表,可以送給廣大的HR朋友,方便參考計算;打工人也可以看看這張補償金額計算表,看看自己有沒有「吃虧」。
一般來說,具體補償金的計算是S×N,也就是月薪×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來計算;如果不滿半年的,那就按照半個月的薪酬支付。
要注意的是,如果你的月薪高於單位所在地區前一年平均月薪3倍,經濟補償的標準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數,且年限不得超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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