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共和時代的保護關係究竟如何?羅馬帝國早期保護關係的類型

小h和歷史 發佈 2024-04-07T21:41:35.032889+00:00

《西塞羅書信》是我們研究共和晚期保護關係的一手史料。在豐富的史料基礎上,可以看出,這一時期被保護人在政治鬥爭和私人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

共和時代:保護關係的發展

共和時代:保護關係的發展系的主要依據。《西塞羅書信》是我們研究共和晚期保護關係的一手史料。在豐富的史料基礎上,可以看出,這一時期被保護人在政治鬥爭和私人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 共和早期,被保護人通過依附於貴族家庭成為氏族的成員,享有氏族成員的權利,同時貴族也利用他們的被保護人來達到自己的政治目的。在政治上,貴族保護人常常帶領自己的被保護人到會場助威,指示被保護人破壞會場秩序,甚至「利用自己的被保護人設法恐嚇和阻止平民聚集和參加會議」。

其次,被保護人成為保護人的支持者和政治選舉中的重要幫手,他們易受其保護人的影響,將選票投給保護人希望當選的人。例如,公元前 468 年,平民與貴族發生衝突,平民一怒之下拒絕參加執政官的選舉,所以,提圖斯·昆克蒂烏斯和克溫圖斯·賽爾維利烏斯的執政官的職位是由貴族和他們的被保護人選舉出來的。

在軍事上,被保護人常常作為貴族對外征戰和對內鎮壓平民的武器,參與氏族戰爭。在早期平民和貴族鬥爭中,平民常常舉行撤離運動與貴族對抗,為了平定內亂,貴族會利用被保護人和被釋奴去鎮壓和打擊這些平民撤離者。

在外族入侵、強敵來犯之時,如若平民拒絕出戰,則由貴族率領其被保護人和族人出征。例如,馬庫斯· 法比烏斯曾率領四千餘名親隨出征埃特魯利亞,其中大部分是他的被保護人和朋友。

在法庭上,被保護人絕對不能出庭控告或作證反對其保護人,這被認為是一種不忠的行為,當然保護人也不能對他的被保護人這樣做。「格拉古的《關于勒索錢財罪的法律》禁止指定被告的恩主(保護人)或門客(被保護人)為原告的辯護人,或者提供不利於被告的證詞。」

據普魯塔克記載,公元前 118 年,蓋尤斯·赫蘭紐斯被法庭傳喚,為控訴蓋烏斯·馬略的案件作證。赫蘭紐斯提出抗議,因為根據古老的社會習俗,保護人不能在法庭上指控被保護人,而馬略和其父母一直以來就是赫蘭紐斯家族的被保護人,對此法官表示贊同。

保護關係在共和後期發生了十分巨大的轉變,其形式、特徵等已與羅馬社會早期的保護關係有很大的不同。羅馬早期社會用法律和道德規範保護關係,狄奧尼修斯提到保護人與被保護人應相互忠誠,如若做出背叛彼此和不忠的行為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古羅馬社會早期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銅表法》第 8 表第 21 條也記載:「恩主欺詐門客的,讓他做犧牲。

」格利烏斯在《阿提卡之夜》中也記述了:「沒有比宣判某人欺詐被保護人的罪行更惡劣的犯罪了。」

而在共和後期和帝國時期已經沒有法律對保護人和被保護人雙方之間的義務做出規定,除了被釋奴和他前主人之間的保護關係仍然要受法律制約。所以,保護關係明顯經歷了一個巨變,它已經逐漸由一種法律所規定的社會制度變為一種社會習俗。法國歷史學家庫朗熱認為:「在公元前 372 年,就不再見有被保護人……從那以後,在羅馬史中再也見不到那些在古代為世襲的屬于氏族的被保護人。取而代之的是新的被保護人制度,這種新的被保護人制度依據的是意願,它是人為的,所以與古代被保護人制度產生的職責不同。

」雖然這種受嚴格法律制約的、古老的、正式的保護制度的形式已被打破,但保護關係仍然存在,並沒有消失,而是變得更加複雜和寬鬆。羅馬早期的保護關係僅限於羅馬貴族與底層人民的依附關係,而在「羅馬共和國最後一個世紀,保護關係呈現出多種類型:被釋奴和他的前主人之間的關係;法律辯護人和他的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傑出的羅馬人與行省、城市、殖民地、共同體的個人、或是社會下層人民建立的關係。」

保護人與被保護人的成分構成均擴大化。 共和後期,羅馬權貴主要通過保護關係操縱政治,利用被保護人參與政治鬥爭。例如,凱撒、龐培、屋大維等利用自己的被保護人團體進行政治權力的鬥爭。共和末期競選國家公職的候選人往往通過自己的被保護人支持他們的競選活動。一方面他們希望被保護人投票支持他們,而且他們也可以利用這些被保護人進行選舉遊說。因為被保護人增加了他們的隨行人員的數量,這令候選人的身份看起來更加高貴,勢力更加強大。另一方面,被保護人也可以通過與保護人的個人關係取得選舉的勝利。例如,平民出身的羅馬軍事統帥蓋烏斯·馬略早年通過其家族與梅泰利家族的保護關係贏得了財政官的職位。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羅馬的保護關係起源於王政時代的保護制度。羅馬社會早期的保護關係形式單一、內容簡單、雙方的義務受法律和道德的雙重製約,其主要作用是吸收外來人進入氏族,擴大城邦人口,提供生產勞動力和穩定社會秩序。到共和國末期,保護關係的形式已經相當繁雜,保護關係已經成為了一種公民內部成員或群體之間的蔭庇關係。帝國時期的保護關係在共和國晚期複雜化的基礎上繼續發展,其主要的保護形式在帝國時期依然存在。當然,在共和走向帝制,政治體制發生變革的過程中,保護關係也隨之發生了諸多變化。

帝國早期保護關係的類型

羅馬帝國早期的保護人主要由羅馬皇帝和權貴階層構成。作為一個保護人,必須擁有大量的財富且具有公德心。羅馬的權貴階層一般是指元老院的元老、各級官員、騎士階層等有財富、地位、權勢的羅馬公民。因為他們來自政治階層,財富是政治活動的先決條件,所以他們既是行政執行者階層,也是巨額財產的所有者。被保護人相對於他們的保護人基本上是社會地位較低的個人和群體。在前人的研究基礎之上,依據保護人與被保護人的成分構成,筆者將帝國早期的保護關係大致上分為四類:第一類是被釋奴與其前主人之間的關係;第二類是食客與貴族之間的關係;第三類是羅馬顯赫人物與地方共同體的保護關係;第四類是法律辯護人與其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被釋奴與其前主人之間的關係

在所有保護關係的類型之中,被釋奴與其前主人之間的關係是最具有保護制度的傳統特徵的保護關係。在羅馬早期社會的保護關係中,被釋奴就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被保護人的來源。時移世易,被釋奴與被保護人雖然名稱不同,但其地位與古時的被保護人十分相似。被釋奴與其主人之間的保護關係通過解放的形式而建立,原來的主人變為了保護人。被釋奴通過解放獲得了自由身份,擁有了不同程度的羅馬公民權,但在法律地位上仍不及自由出生的羅馬公民。被釋奴出於對前主人的忠心或感激,仍會留在他的身邊,依附於他,對其效忠,于是之前的主奴關係轉變為保護關係。通常被釋奴的後代會繼承這種保護關係,延續下來並持續幾代。被釋奴還會採用前主人的族名,例如,西塞羅的被釋奴提羅就繼承了西塞羅的姓氏。

另外,這種關係在帝國早期也是最帶有強制性色彩的關係,主要受道德制約,但當保護人與被釋奴的利益發生衝突時,法律主要站在保護人的立場上針對被釋奴。被釋奴和保護人之間依靠信義維繫,保護人基於信義有義務保護和幫助被釋奴,但是履行義務與否或是履行多少則完全由保護人自己衡量,保護人若不履行對被釋奴的義務也只會受到道德的譴責,而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或處罰。被釋奴基於信義則須要對保護人履行忠誠、服從、服務和勞務的義務。無論是在日常生活中,還是保護人深陷危機之時,被釋奴都要對保護人忠心耿耿。被釋奴除了對保護人恭順尊敬、保持忠誠以外,還要服從保護人的命令。

如若違反保護人的命令,則代價是巨大的。例如,蓋烏斯·凱撒的被釋奴拒絕喝下他命令喝的那麼多酒,於是他殺死了自己的被釋奴。被釋奴還要為保護人提供各種服務,作為隨從人員保衛保護人的安全,作為商業代理人維護保護人的利益,作為政治幫手為保護人的仕途保駕護航。除此之外,被釋奴還要提供勞務,定期為保護人工作,工作時間的期限各有不同。被釋奴死後,他的遺產也會不同程度受到保護人的瓜分。

所以被釋奴從前主人那裡得到的唯一權利只有自由的身份,單單為了這份依附性的自由,被釋奴就要終生對其前主人感激不盡、任勞任怨,只有這樣主人才會感到滿意,否則他們會受到道德的指責,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所有保護關係類型中,被釋奴與其前主人之間的關係最為獨特,因為被釋奴不能自由選擇保護人,只能通過主人的釋放與主人建立保護關係。另外,這種關係區別於其它保護關係的一點就是它受法律的制約。克勞狄皇帝統治時期將「那些因無禮而受到保護人怨恨的被釋奴重新降為奴隸」。

從共和末期到帝國早期,被釋奴階層一直是數量最大的被保護人群體。羅馬貴族通過釋放奴隸來建立保護關係,從而組成了忠誠於自己的龐大的被保護人群體。共和晚期的獨裁者蘇拉一次性地釋放了 1 萬名奴隸,賜予他們自己的族名,讓他們隨時聽從自己的命令。進入羅馬帝國時代,被釋奴的數量急劇增長,並且內部分化嚴重。上層被釋奴擁有財權,在政治領域也獲得了長足的發展,部分被釋奴隸開始活躍在各個國家機構中,許多元老和騎士都是被釋奴的後代,上層被釋奴逐漸成為統治階級的一部分。

而且這些原來身為被保護人的被釋奴,由於身份地位得到提升並且積累了大量財富,也通過釋放奴隸成為保護人。當然,這些發家致富或者活躍在政治領域的被釋奴畢竟只是被釋奴群體中的少數,大量的下層被釋奴仍然生活困苦、處境艱難。他們在獲得主人的解放後生活難以為繼,只能繼續依靠主人或國家的施捨得以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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