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初定「租庸調」法

周山圖文 發佈 2024-04-08T15:13:37.212155+00:00

租庸調是唐朝前期封建國家的一種主要稅制。它的基礎是均田制。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年),在原有的均田制基礎上﹐制訂了租庸調賦稅制。先說說均田制的來歷:隨著西晉王朝的土崩瓦解,便進入了中國歷史上又一大分裂時代——南北朝。南北朝的各路豪傑不僅有軍事上的你來我往,也有土地制度上的再探索。

租庸調是唐朝前期封建國家的一種主要稅制。

它的基礎是均田制。

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年),在原有的均田制基礎上﹐制訂了租庸調賦稅制。

先說說均田制的來歷:隨著西晉王朝的土崩瓦解,便進入了中國歷史上又一大分裂時代——南北朝。南北朝的各路豪傑不僅有軍事上的你來我往,也有土地制度上的再探索。鮮卑拓跋氏建立北魏政權後,在其統一北方過程中,為解決軍糧和恢復農業生產,於公元398年在平城地區實行「計口授田」。公元485年,孝文帝實行改革,在全國範圍內正式頒布「均田令」。隋唐時期繼續延續均田令,並將隋唐推向封建強盛時代。

唐初均田制規定:

中男(16~20歲)、丁男(21~59歲)受田100畝(其中80畝為口分,20畝為永業);

老男、篤疾、廢疾者40畝,寡妻妾30畝,道士30畝﹐女冠20畝﹔

官員受田有永業、職份和公廨田之分,郡王、國公至五品官員,永業田從100頃至5頃等差。六品官以下在本鄉分配。一般婦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在此基礎上規定租庸調的征課標準為:

,每丁納粟二石,嶺南諸州納米(上戶1.2石,次戶8斗,下戶6斗);

調,每戶每年交絹二丈,綿三兩,產布之鄉納布二丈五尺,麻三斤;

,每丁每年為官府服役20天,遇閏加二天。

此外,有事而加役15日者免調﹐加役30日者租調皆免;但連正役不得超過50日。不親自服役者,可納絹代役,每日絹三尺。貴族免役。租庸調法還規定出依照災情輕重,減收或免收租庸調的具體辦法。

租庸調製的特點是:稅制的基礎為均田制,課稅以人丁為本,按丁受田,按田徵稅。基本精神是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有戶則有調。

唐代租庸調製度,不因增加生產而增稅,也不因怠耕而減其租﹐有利於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不因勤勞而加重力役,不以游惰而減其庸,有利於農民附著土地﹐也有利於調動生產積極性。唐代陸贄認為:此法:"其取法遠﹐其斂財均﹐其域人固"(《新唐書.食貨志》)。

後因戶籍不常清理,人口變動得不到及時調整,土地買賣兼併,加上安史之亂以後,局勢動盪﹐民戶棄地逃亡,唐社會經濟遭到破壞﹐財政制度混亂﹐到代宗大曆年間(766~779)均田制已無法繼續實行。租庸調製失去存在基礎,遂於德宗建中元年(780)為兩稅法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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