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都拉斯的海洋主張和邊界(LIS 124)

河海水權 發佈 2024-04-09T05:38:54.461257+00:00

(1606030210)宏都拉斯共和國(西班牙語:República de Honduras),簡稱宏都拉斯,是中美洲的一個多山國家。與瓜地馬拉、薩爾瓦多和尼加拉瓜接壤,位於太平洋和加勒比海之間,有海岸線。此處原為印第安人居住地。

(1606030210)

宏都拉斯共和國(西班牙語:República de Honduras),簡稱宏都拉斯,是中美洲的一個多山國家。與瓜地馬拉、薩爾瓦多和尼加拉瓜接壤,位於太平洋和加勒比海之間,有海岸線。此處原為印第安人居住地。1502年哥倫布在此登陸,取名宏都拉斯(意為「深淵」)。16世紀初淪為西班牙殖民地。1821年9月15日宣布獨立。1823年加入中美洲聯邦,1838年聯邦解體後成立共和國。該國國民多為混血後代,因此國民多信奉天主教。在宏都拉斯,音樂比較流行,還蘊藏著豐富的礦產資源,有金、銀、煤、銻等,其中白銀的蘊藏量在中美占第1位。宏都拉斯是中美洲山脈地形最為顯著的國家,適合種植咖啡和香蕉,它們是該地重要的出口產品。1998年,米奇颶風侵襲該地,造成近6000人死亡,並且摧毀了該國大部分基礎設施建設和農田。

本文根據美國國務院海洋事務辦公室海洋和國際環境與科學事務局發布的「Limits in the sea」系列文件,通過對文件的分析以及宏都拉斯和鄰國的邊界爭端案例對宏都拉斯的海洋主張及邊界進行講解。

一、LIS文件中關於基線分析的基礎

LIS No.124號文件——宏都拉斯的直線基線宣言中指出,文件中做出的分析是根據宏都拉斯政府在2000年3月21日的第PCM 007-2000號行政令中提出的海事請求,並且該文件基線分析的基礎是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公約》反映了習慣國際法的原則,這些原則是適當和合法確定基線的基礎。宏都拉斯於1993年10月5日批准了《公約》。繪製基線的規則在於《LOS公約》第5-11條和第13-14條。第5條規定:「除非本公約另有規定,測量領海寬度的正常基線是沿海的低水線。」

第7條第1款是最重要的一款,規定了沿海國選擇在特定地點主張直線基線時必須滿足的地理條件。本款規定,直線基線只能在兩種具體的地理情況下劃定,即:(a)在海岸線深凹和被切割的地方,或(b)如果附近海域有島嶼的邊緣。授權使用直線基線的目的是允許沿海國酌情封閉那些由於其密切的相互關係而擁有的水域與土地的關係,內水的性質。而根據《LOS公約》,「界線內的海域必須與該區域有充分的聯繫,領土受內水制度管轄。」通過利用直線基線,一國也可以消除其中的複雜模式,包括飛地,領海,否則結果將由使用正常基線造成。

聯合國的一項研究指出,在確定「是否適用允許使用直線基線的條件」時,必須同時注重《LOS公約》第7條的精神。而且,正如一位地理學家注意到的:「適當的直線基線通常有幾個部分,每個部分由幾條腿組成,中間穿插著島嶼和大陸海岸的低水位標誌……單條長度短,基線離暴露的海岸很少超過24海里」。《LOS公約》第14條承認,綜合各種方法適合於確定特定地區的基線類型:「沿海國可通過上述條款規定的任何地方以此確定基線,以適應不同的條件」。

《公約》和《領海及毗連區公約》都沒有對直線基線的長度規定具體的距離限制。然而,一些分析表明,通常應在24至48英里之間。做出此報告的美國對於此的立場是,作為一般規則,基線部分不應超過24英里。最大段長24英里是通過仔細閱讀《公約》的有關條款來支持的。第7條第(1)款提到了緊鄰的海岸。第7條第(3)款規定,「界線內的海域必須與陸地有足夠密切的聯繫,以適用內水制度」。

在這兩種描述中,強烈的含義是,要內化的水內來就是領海的一部分。很難設想一種情況,即國際水域(離適當的低水線12英里以外)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充分密切地聯繫在一起」,從而可能被轉換為內水。第8條第(2)款加強了這一含義,該條保障在以直線基線轉換為內水的地區無害通過的權利。無害通過權是一種適用於領海的制度(最大寬度為12英里)。在適用直線基線之前,保護無辜的通道將在具有領土性質的水域中原有權利轉移。最後,《公約》第10條允許沿海國在符合該條規定的地理標準的海灣自然入口點的低水標記之間劃定界線。這種封閉線的最大長度不得超過24英里。考慮到與領海的聯繫以及海灣封閉線的24英里限制,因此通常沒有直線基線段超過24英里。

以上是LIS文件中關於宏都拉斯海洋邊界及主張分析的直線基線分析基礎,下面,將在此基礎之上對宏都拉斯的直線基線進行分析。

二、宏都拉斯直線基線分析

根據第PCM007-2000號行政令

1、太平洋:在第1條(B)款中,宏都拉斯要求將豐塞卡灣的一段關閉線作為其直線基線,已確定其在太平洋的海洋索賠的寬度。這一主張是根據國際法院1992年關於宏都拉斯和薩爾瓦多之間的陸地、島嶼和海洋邊界爭端的裁決的結果。關於案例,後文會進行詳細介紹,在此不再進一步分析這條閉合線。

2、加勒比海:利用國家圖像和繪圖局對於宏都拉斯關於其加勒比海岸線的索賠作了以下分析。

宏都拉斯沿其加勒比地區設立了16個直線基線段,海岸線長度從0.4英里到62.6英里(見表1)

表1:宏都拉斯基準段長度

第1-2段開始於宏都拉斯-瓜地馬拉國際邊界的終點到蓬塔·卡瓦洛斯北部點。宏都拉斯的海岸線是平坦的,沒有邊緣島嶼。直線基線段在這個地區是不合適的,那裡既沒有邊緣島嶼,也沒有海岸線,深凹和切割。領海應從低水標誌測量。

在第2點和第3點之間,基線是海岸線的低水位標誌,延伸約13.5英里。

在極限段3-4,長度略超過7英里,連接蓬塔·烏魯阿附近的一個點到蓬塔·薩爾。這條線所包圍的水體不符合第10條海灣關閉線的要求和直線基線,地理要求也沒有得到滿足。

聲稱的基線段4-5連接了蓬塔·薩爾的大陸海岸到烏塔島的西邊,東北方向超過36英里。在蓬塔·薩爾島和這座島嶼之間沒有任何相互干涉的島嶼,大陸海岸線相當光滑,沒有「深深的縮進或切割」。這一線段多包圍的水域將不被視為「與陸地有足夠密切的聯繫,不受內水制度的制約。」因此,這一領域的適當基線將是低水標。

在烏提拉島西端的5個基點和沿島北海岸向東約3.7英里的6個基點之間,宏都拉斯聲稱低水標記為基線。

基線段6-7連接烏提拉島的北岸到羅阿坦島西海岸的一個點,就在蓬塔·歐伊斯特以北。

基線繼續向東延伸約24英里,沿著洛坦島北海岸的低水位標誌到8點,位於該島的東端。從這裡,第8點與莫拉特島上的第9點通過不到一英里的直線基線段連接。

第9-10段然後將莫拉特島連接到芭芭熱特島北部海岸的中部;直線基線系統繼續進行,因為第10-11段將這個島連接到瓜納加島的北部海岸。

從第11點起,基線繼續沿瓜納加島東北海岸作為低水位標誌到第12點,位於該島東端的黑岩點。從這一點出發,宏都拉斯聲稱一個直線基線段,長度近55英里,延伸到東南部,在大陸的卡波卡馬龍的第13點。這一直線基線段顯然超過《洛杉磯公約》的規定,因為既不符合地理標準:沒有邊緣島嶼,也沒有大陸縮進或切割。

從第13點起,宏都拉斯聲稱有4條直線基線段(13-14、14-15、15-16和16-17),其中包括其餘面向加勒比的海岸線到里約可可河口及其與尼加拉瓜的國際邊界終點。

除了第15-16段是一條有效的河流關閉線,這些段超過了《洛杉磯公約》的規定。宏都拉斯沿著這一延伸的海岸線相當平坦,沒有深凹,也沒有邊緣島嶼。而且,兩個基線段,13-14和14-15,相當長,分別約43和63英里長。

表2:宏都拉斯海洋基線示意圖

應當指出,《LOS公約》第8條第2款規定,如果按照第7條規定的辦法確定一條直線基線的效果是將以前未被視為內水域的區域封閉起來,則本公約規定的無害通過權應存在於這些水域。該法令第4條規定,宏都拉斯主權下的其他島嶼,特別是天鵝島、卡約戈達和卡約蘇爾的基線應為低水位標誌。基線於2000年3月29日在《政府公報》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根據第29,295號行政令

該法令與2000年8月28日公布後立即生效,似乎是為了回應領國對宏都拉斯表示的關切,而關於直線基線的應用。該法令沒有修正任何基線的位置。宏都拉斯在該法令的序言中暗示,建立直線基線系統的一個原因是與鄰國的潛在邊界有關,因為它指出,基線「只是與領國談判過程中應考慮的一個因素」。這反映了宏都拉斯外交部在第007-2000號法令公布後不久發表的類似聲明。宏都拉斯在聲明中說,「必須確定上述基線,以便宏都拉斯能夠起草關於海洋邊界與鄰國包括加勒比海和太平洋進行談判的提案」。

在國家海上邊界談判的實踐中,基線可能是各國在確定邊界過程時給予的考慮,潛在的邊界談判不應成為確定直線基線的影響標準。正如前面所指出的,《LOS公約》明確規定了必須具備的地理條件,確保一國能夠建立直線基希納。

宏都拉斯在《法令》第1條中說,根據第PCM007-2000號行政令,「不……建立任何單方面的還是要求,或對國際海上航行的任何限制……」。這一說法值得懷疑,因為直線基線決定了內水和領海之間的邊界,而這些水域的不同法律地位確實影響到航行權利。此外,由於宏都拉斯在該行政令中聲稱,由於直線基線過多,原本屬於公海的水域被稱為內水。

在第6條中,宏都拉斯指出,確定直線基線的這項法令「在例外情況下,在就這一問題進行磋商所需的合理時間內」。不完全清楚這一斷言意味著什麼,設想的磋商類型和合理時間。但更重要的是,它沒有涉及基線本身的性質,因為其中一些部分超出了《LOS公約》的規定。

宏都拉斯的意見

2000年,宏都拉斯外交部發布系列文件。「《公約》、《宏都拉斯海洋空間法》和《宏都拉斯政府確立基線》」。這份文件承認,直線基線必須根據《公約》確定,並聲稱行政部門確定的直線基線是根據《公約》和國際法確定的。然而該文件沒有解釋任何部分如何滿足國際法為直線基線規定的地理和其他要求。

以上就是關於宏都拉斯在太平洋和加勒比海沿海的海洋主張及其邊界。下面將結合案例對宏都拉斯進行的海洋邊界及其主張進行講解。

三、薩爾瓦多與宏都拉斯陸地、島嶼和海洋邊界爭端案

薩爾瓦多、宏都拉斯和尼加拉瓜是伴隨著在中美洲的西班牙帝國解體而產生的。獨立之後,宏都拉斯和薩爾瓦多首先與哥斯大黎加、瓜地馬拉和尼加拉瓜一起,組成中美洲聯邦共和國。1839年,薩爾瓦多和宏都拉斯,以及該共和國其他組成國,均成為單獨的國家。1854年發生島嶼爭端和1861年發生陸地爭端,邊界事件導致緊張局勢,繼而於1969年發生武裝衝突。

在1972年,薩爾瓦多和宏都拉斯就其尚未劃定界限的大部分陸地邊界達成協議,但是留下六段界限尚待劃定。始於1978年的調停進程導致兩個當事國於1980年簽署並批准了《全面和平條約》,確定了議定地段的邊界。在1990年9月13日國際法院分庭允許尼加拉瓜在關於豐塞卡灣水域法律制度的範圍內參加訴訟,這一判決具有里程碑意義。本案的爭議較短主要有三個方面:陸地邊界的爭端;(豐塞卡灣)島嶼法律狀況的爭端以及(豐塞卡灣內外)海洋空間法律狀況的爭端。再次,著重以最後一點,即(豐塞卡灣內外)海洋空間法律狀況的爭端進行分析。

在豐塞卡灣的法律狀況審理過程中,因為與自己的國家利益相關,尼加拉瓜向國際法院申請了作為第三方參加訴訟。1990年國際法院允許尼加拉瓜參加訴訟,但是尼加拉瓜僅就豐塞卡灣水域法律制度問題參加訴訟,薩爾瓦多則以尼加拉瓜不符合《國際法院規約》第62條的訴訟目的為由提出反對。

薩爾瓦多和宏都拉斯都認為豐塞卡灣的法律性質是歷史性水域。不同的是薩爾瓦多認為分庭沒有對海洋空間劃界的管轄權。宏都拉斯則承認這是由上述島嶼爭端引發的問題而非海洋劃界的衝突,但對於豐塞卡灣的「共同所有」概念提出了反對意見。

對此法院對豐塞卡灣海洋空間法律狀況做出了相應的判決。針對尼加拉瓜已經被允許參加訴訟的問題,分庭指出只有在審議有關豐塞卡灣水域制度的相關問題時,才會考慮尼加拉瓜的論點。

分庭根據《維也納條約公約》第31條並結合當事國之間簽訂的特別協定條款,得出結論是分庭對於海洋空間的法律狀況有管轄權,但不擴及海洋空間劃界。分庭判決豐塞卡灣是歷史性海灣,並具有歷史性海灣的「特殊制度」。由於海灣水域是三國共有,在海灣外海洋水域的權利方便,不得將宏都拉斯排除在外。之於海灣封口線以外的水域、海底和底土的法律制度,由於封口線陸地方向一面的法律狀況為共有主權,因此,所有三個共同主權者必須有權擁有封口線外的領海、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至於是應該保持這種狀況,還是應該劃分成三個單獨的區並劃界,是應由三國通過根據國際法達成的協議而做出決定的問題。

四、對於宏都拉斯在海洋主張及邊界上的態度的分析

結合宏都拉斯在海洋主張及邊界上的實踐以及發布的行政令來看。我認為,由於宏都拉斯本國的經濟較為落後,國力也較為衰弱,在和周邊國家進行有關海洋邊界的談判過程中,並不能夠占據有利地位,從而爭取更多的話語權。故而需要藉助國際組織的力量,比如說國際法院。宏都拉斯對於國際法院參與處理邊界爭端問題,持支持的態度,對於處理結果也是如此。一來其並沒有可以抗衡其他國家的實力,只能夠從道義,法律上獲得其他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的支持,從而維護自己本國的力量,對於宏都拉斯來說,這是一個較為明智的選擇。

洪都拉斯對於本國的海洋主張和邊界,並沒有太多的發言權,這也可以看出一在國際舞台上,國際法對於維護各個國家之間的公平正義有著相當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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