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加勒比海地區,奴隸貿易,是怎樣發展的?

米勒爾的貓 發佈 2024-04-10T19:48:42.220452+00:00

1580年葡萄牙併入了哈布斯堡帝國,西班牙對向美洲殖民地提供奴隸的制度進行了法律改革,並就外國人在這些地區的存在制定了新的法律,這使得葡萄牙商人有機會進入西班牙「阿西姆托」貿易,從而擁有向西班牙美洲提供奴隸勞動力的合法權利。

文|米勒爾的貓

編輯|米勒爾的貓

塞法爾迪和荷蘭商人和能夠獲得西班牙美洲殖民地的「阿希姆托」貿易許可與16世紀末歐洲和大西洋地區的政治軍事事件直接相關

1580年葡萄牙併入了哈布斯堡帝國,西班牙對向美洲殖民地提供奴隸的制度進行了法律改革,並就外國人在這些地區的存在制定了新的法律,這使得葡萄牙商人有機會進入西班牙「阿西姆托」貿易,從而擁有向西班牙美洲提供奴隸勞動力的合法權利

根據波斯特瑪(Postma)、沃斯等人的研究,荷蘭商人於1590年開始在南大西洋從事經濟活動時,主要投資的是巴西的蔗糖以及非洲的黃金,象牙和皮革貿易,在早期貿易階段,荷蘭對奴隸貿易的參與很少

在荷蘭跨大西洋奴隸貿易早期階段,主要由阿姆斯特丹的塞法爾迪猶太人開展。根據阿姆斯特丹市檔案館的公證合同顯示,一些船隻從荷蘭來到了西非,通過巴西,西班牙的西印度群島,加勒比海地區的牙買加和馬提尼克島以及蓋亞那而後返回歐洲,運送奴隸

在這些航行中,主要就是由阿姆斯特丹和荷蘭其他港口城市的葡萄牙塞法爾迪猶太社區成員組織的,比如迪奧戈·紐內斯·貝爾蒙特家族和他的同伴米格爾·德·埃斯皮諾薩和佩德羅·戈麥斯·德里斯本曾在1610至1620年間合夥組織了幾次商業航行,其商業網絡包括伊比利亞,幾內亞,安哥拉,巴西以及西班牙的西印度群島。

在這些活動中,荷蘭的商人主要作為塞法爾迪猶太人的保險人而出現。1614年,貝爾蒙特保險了名叫德格爾·米歇爾(DeDegelMichiel)船上運輸的奴隸,以及黃金、白銀和其他商品貨物

荷蘭跨大西洋奴隸貿易從西印度公司成立後開始得到迅速的開展,尤其是當荷蘭在巴西建立起統治後,隨著蔗糖種植園的快速發展使得對奴隸需求的增大,奴隸貿易的財務、運輸等先決條件得到解決,成為荷蘭人加入奴隸貿易的催化劑

因為奴隸貿易的複雜運作所需要大量資本的投入自由貿易者難以作為個體企業進行開展,需要組織貿易公司才能取得成功。荷蘭西印度公司成立後,在荷屬巴西殖民地以及荷屬加勒比海的庫拉索和蘇利南殖民地中,塞法爾迪猶太人的奴隸貿易活動尤其活躍。

荷蘭西印度公司壟斷下的奴隸貿易,曾有不少利潤被用於戰爭,這種情況相當的嚴重。

由於西印度公司的軍事性質造成了許多地區貿易活動的中斷,在接管巴西東北部各州後的數年間,公司也未能確保向荷屬巴西定期提供奴隸勞工,公司在巴西缺乏現金流,為努力保障運輸商品、人員和武器,減少損失,西印度公司於1638年准許股東參與巴西以及加勒比海的貿易

在奴隸貿易中,公司為了維持奴隸的高價來保障利潤,因而對輸入的奴隸數量進行控制。但在1636至1645年間,仍有超過兩萬三千個奴隸被運到累西腓。

巴西蔗糖種植園主每年都會從葡萄牙的殖民地安哥拉引入上千名奴隸,但是這些奴隸貿易幾乎都被控制在葡萄牙承包商和寒法爾迪猶太商人的手中,這些承包商擁有合法的販奴合同以及來自葡萄牙的特許權

西印度公司壟斷從非洲進口的奴隸,並在公開的拍賣會上出售,要求以現金支付,在巴西蔗糖種植中占主導地位的葡萄牙人並沒有多少現金用於購買奴隸,現金大多數掌握在猶太人手中,所以出現在拍賣會上買家幾乎都是猶太人,由於缺乏競爭者,他們可以低價購買奴隸,這使得不少奴隸流入了猶太投機者手裡。

在荷蘭跨大西洋奴隸貿易中,塞法爾迪猶太人在海上保險業務中占有突出位置。阿姆斯特丹的寒法爾迪猶太人是葡萄牙人獲得他們在荷蘭共和國購買的保險的紐帶。他們往往是在葡萄牙以及葡萄牙其他海外定居點開展業務的商人的商業夥伴

塞法爾迪猶太人會利用他們與葡萄牙商人的關係將貨物和保險船隻運送到阿姆斯特丹。西印度公司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這種私人經營保險業務的行動,但是他們又制定了繼續在大西洋地區開展業務策略,如使用來自非荷蘭城市的護照,讓船長先行去往共和國境外的港口,並指示大宗貨物在西印度公司管轄範圍之外的地區交易奴隸、象牙等貨物。

這樣可以避免被公司發現、威脅或沒收船隻和貨物。不僅是荷蘭的塞法爾迪猶太商人採取這樣的策略,荷蘭的基督徒商人也同樣如此。

荷屬巴西時期西印度公司對奴隸壟斷並沒有持續很長時間,1640年之後,越來越多的荷蘭商人及塞法爾迪猶太商人與該公司建立聯繫,以保證向巴西等美洲地區供應被奴役的非洲人以及商品、食品、彈藥和藥品

然而,阿姆斯特丹的寒法爾迪猶太商人似乎不再直接從事奴隸貿易,他們開始主要成為西印度公司股份的購買者和持有者。在阿姆斯特丹對奴隸貿易的投資中,商業和金融活動常常結合在一起,投資的首選主要是貿易金融投資主要是作為商業的補充

荷蘭塞法爾迪猶太人與奴隸貿易最密切的關係是,他們與設在荷屬殖民地中的猶太人和荷蘭種植園主的聯繫,隨著時間的推移,塞法爾迪猶太人以金融工具的形式間接參與了奴隸貿易,而荷蘭商人則處於奴隸貿易業務的最前線

這些荷蘭商人跟追著葡萄牙裔的塞法爾迪猶太商人之前的腳步,不僅將奴隸貿易擴展巴西,還擴展到了到共和國控制的各個地區,如黃金海岸、安哥拉、拉普拉塔河,尤其是加勒比海地區的庫拉索和蘇利南島以及西班牙美洲。

加勒比海地區的庫拉索和蘇利南島和是荷蘭跨大西洋奴隸貿易的重要轉口地。儘管荷屬巴西在1654年崩潰,累西腓的猶太人社區解散,但荷蘭的塞法爾迪猶太人保留了與美洲之間新建立的聯繫的很大一部分,在1640年後便有的許多猶太人移民到加勒比海地區再次定居

加勒比海地區成為荷蘭塞法爾迪猶太人經濟活動的第二大支柱。從十七世紀五十年代後期開始,大量的塞法爾迪猶太人開始定居在庫拉索島,他們通過與當地的葡萄牙新基督徒社區的交往主導了與西屬美洲的貿易往來。

到1702年,庫拉索島上的荷蘭塞法爾迪猶太社區約有600個,占該島應稅財富的34.5%。1788年一篇名為《關於蘇利南殖民地》的歷史論文中曾這樣描述:「大衛·納西(DavidNassy)和他的家人、同伴們已經習慣了巴西的氣候和農業勞動」,決定在蘇利南重新定,因為當時在新世界建立殖民地的熱潮是普遍的」。

在第二次英荷戰爭(1665-1667)結束後,1667年英荷簽訂條約蘇利南成為荷蘭殖民地,也成為後來荷蘭跨大西洋奴隸貿易的重要轉口地。

荷蘭的跨大西洋奴隸貿易的顯著擴展主要發生在十七世紀,特別是在十七世紀四十年代。有人將這種現象描述為「奴隸貿易的爆炸式增長」,「涓涓細流變成了洪水」。當然這種描述可能是誇張的,增長主要限於特定的區域,比如荷屬巴西殖民地

顯而易見的是,巴西到加勒比海地區蔗糖種植業的蔓延成為奴隸貿易以及食糖革命上升的關鍵因素。西印度群島中的巴貝多島上的奴隸數量的發展則清楚地說明了這一趨勢。在1641年,該島的人口中僅有幾百個奴隸,但在四年後,奴隸的人口數量增加到了大約6000人。猶太人不僅參與到跨大西洋奴隸貿易中,還參與到美洲的種植園經濟中,成為種植園主。

根據巴貝多島上的人口普查數據,該島首府布里奇頓(Bridgetown)54個猶太家庭里有163名奴隸,約占當地奴隸總數的11.3%,這說明猶太人在荷屬殖民地的奴隸貿易中占有一定的影響,只不過這種影響是相對於猶太人本身的貿易來講的,在荷蘭的跨大西洋奴隸貿易中,基督徒商人更處於主導地位

荷蘭傳統的貿易邊界主要局限在伊比利亞半島至波羅的海這條航線之上,荷蘭在大西洋地區的擴展在地緣政治上講比在東方要困難的多。

西班牙和葡萄牙在跨大西洋地區的海洋霸權從地理大發現開始已有近百年歷史,想要撼動西葡兩國在跨大西洋地區的殖民霸權,打破荷蘭在大西洋地區的貿易邊界,荷蘭需要一個突破口。

除了16世紀末荷蘭海洋軍事力量的壯大這一決定性因素外,以商貿滲透為主的軟實力也是不可小覷的因素。

塞法爾迪猶太人在歷史長河的流散中形成了空前的流動性和廣泛的貿易網絡關係,在商貿移民和跨地區聯繫中有著獨特的作用,塞法爾迪猶太人的到來打破了荷蘭傳統的貿易邊界。

塞法爾迪猶太人能夠在16世紀成功地建立起廣泛且富有彈性的貿易網絡有著複雜的過渡和適應過程。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驅逐下向外流散的猶太人並不是為了促進遠距離貿易而選擇離開伊比利亞半島,但這一過程導致了伊比利亞猶太人散居到了地中海和大西洋世界的各個港口城市中,為後來各地之間塞法爾迪商業貿易活動的開展提供了可能。

塞法爾迪猶太人的商業貿易網絡首先從歐洲和近東等貿易散居地中開始。十五、十六世紀,隨著奧斯曼帝國在近東和巴爾幹地區的崛起,塞法爾迪猶太人首先通過威尼斯和義大利亞得里亞海港口,成為近東奧斯曼帝國和西方基督教世界之間的主要貿易中介

這主要得益於奧斯曼的國家政策。奧斯曼帝國出干對希臘和義大利基督徒的政治懷疑而與基督徒商人之間存在勢力上的糾葛

來自伊比利亞的塞法爾迪難民湧入奧斯曼帝國後,在薩洛尼卡、君士坦丁堡以及不久之後的希臘和巴爾幹地區定居下來,他們講西班牙語,很容易適應義大利語,並能夠閱讀拉丁字母表,所以更容易在西方形成持久的商業聯繫

這種商業聯繫特別體現在義大利的費拉拉、安科納、佛羅倫斯以及尼德蘭南部的安特衛普,到16世紀末期,由於受到西歐國際政治、經濟和軍事局勢的影響,安特衛普的商業聯繫則轉移到了荷蘭阿姆斯特丹,義大利的威尼斯和義大利托斯卡納大區的港口城市裡窩那,也成為塞法爾迪的主要商業聯繫地

活躍在里窩那的塞法爾迪猶太人在地中海以及印度次大陸的海洋貿易中占據了重要地位,並間接參與了跨大西洋貿易,成為中世紀歐洲和地中海跨文化貿易的一個代表。

參考文獻:

1.張舒勒:《荷蘭史》,台北: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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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顧衛民:「葡萄牙海洋帝國宗教裁判所的歷史(1536-1821),」《華東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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