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公正?

文貝刀 發佈 2024-04-25T14:38:13.838411+00:00

公正是指全社會對每一個個體及其行為的獎勵或懲罰的評價是客觀、合理的,在任何時候都能夠經得起檢驗,沒有偏頗。

公正是指全社會對每一個個體及其行為的獎勵或懲罰的評價是客觀、合理的,在任何時候都能夠經得起檢驗,沒有偏頗。

本期視頻內容節選自文貝刀著《物質自由》。

在社會中,每一個個體每天都會出於某種動機而做出各種各樣的行為,發出各種各樣的言論。這種動機就是為了獲取資源,滿足其需求。但社會能否給予其想要的資源?給多少?或者還是因為他的行為而懲罰他?這就需要評價體系。因此,社會需要對每個人的每一次行為做出反饋。人們做得好了,應該得到讚揚、獎勵;做錯了,應該會被批評和懲罰。

上至國家法律層面的各種判罰,下至企業內的各種獎懲,老師課堂上的批評表揚,朋友圈的點讚、朋友間的讚揚等等都是一種評價。獎勵和懲罰的評價其本質都是對物質和精神資源的分配。獎勵即意味著優先滿足該主體的需求,懲罰則意味著劣後或不滿足該主體的需求。如在學校里,老師口頭表揚了某位同學,該同學由於獲得了老師表揚這個精神資源的獎勵,其身心會感到愉悅,精神需求得到了滿足;而如果被老師批評,其精神需求不僅不會被滿足還會產生負面情緒。人類社會的發展需要評價體系,正是有了評價和獎懲機制,才能促使社會中的每個個體揚長避短,棄惡從善,人類社會才能向大家希望發展的方向發展,人類社會也才能變得更美好。

評價體系由評價機制和評價標準組成。評價機制是指做出評價的方式、方法,如評價由一個人還是一群人來做出,還是由系統或由其他主體做出,再或者是抽籤、抓鬮決定的,這是評價機制。評價標準是評價者做出評價的理由和標準。以評價藝術品的藝術成就為例,一件藝術品的藝術成有多高是由一個人說了算,還是需要大家來判定,這是評價機制;評價標準就是這件藝術品是否「美」。

公正的評價體系下的評價機制首先是獨立、客觀、合理的。

獨立是指在評價時僅僅就評價標的進行評價,而不受其他因素干擾。如我們判斷一件藝術品的藝術成就是看藝術品本身,而不需要看藝術家的人品、道德水準等等,這就是獨立的評價。客觀是指評價者個人的主觀喜好、相關利益不應對評價結果產生影響。仍以評價藝術品為例,收藏者自身對藝術品的評價就不是客觀的,因為其必然帶有個人感情色彩和利益成分在其中;而如果由一個純粹的第三方的評價,則會更加客觀。合理是指評價方需要具備相關的常識和能力,以及基本的知識儲備,以支撐評價者能對評價標的做出正常、合理的判斷。如果讓一個瞎子或者色盲來評價一幅畫或讓一個精神病患者來當法官,他們的評價和判斷就不是正常、合理的。

評價體系的獨立、客觀、合理性在今天的法院判罰的應用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一般的案件都是由辯控雙方充分陳述事實,發表觀點,最後交由法官來判決,一些機制下甚至有陪審團。為了保證判決的公正,案件交由與辯控雙方無關聯的法官和陪審團裁決保證了判決的客觀和獨立;而由辯控雙方充分陳述事實、發表觀點是為了讓法官和陪審團充分了解案情,再由擁有豐富法律知識的法官或陪審團制度裁決是為了讓裁決合理。這一整套複雜的評價機制就是為了保證判決的獨立、客觀、合理。

公正的評價還需要一個不偏不倚的評價標準。法院對案件做出判決的標準則是經若干專家草擬審定,並早已對所有公眾公布,完全透明的法律條文。我們無法保證世界上任何國家的法律條文都是不偏不倚的,但總體而言,法律條文不應該在制定之初就已經傾向性的有利於或不利於哪一方或哪一類人。只有這樣,依據這種標準的所做出的最後的裁決或評價才會總體是公正的。如果法律條文是為了維護某一個階層的利益而制定的,那麼這種法律條文下的判決也難以是公正的。同樣,如果評價標準在制定之初就已經偏向某一方,那麼依據這種標準所做的評價也難以是公正的。

每個人每天都會作出很多的言行,理想的局面是這些行為和言論都會得到公正的評價,但顯然這是無法做到的。例如在人們滿足精神需求的過程中,就很難實現完全的公正。如當個體畫了一幅畫,放在一個很小的展廳中,希望獲得大家公正的評價。首先從評價機制看,就很難說評價機制是獨立、客觀和合理的。當這幅畫掛在小展廳中,觀看的人很少,有的人可能根本不懂畫,有的人可能特別喜歡或者不喜歡這個畫家;其次從評價標準看,每個個體對美的標準一定是有差異的,也不會是一個公認不偏不倚的標準,因此,這種評價一定無法實現公正。換言之,我們希望在追求精神需求時能夠實現最全面、徹底的公正也是不可能實現的。事實上,個體能夠對他人或社會產生影響的言行會有很多,有一些即使無法獲得懲罰或回報也無關緊要。

但目前來看,對每個個體而言最重要的是物質,如果社會當中能保證每個人都能在付出努力後能夠公正的獲得應有的物質回報,或者說如果社會中實現了物質分配的公正,也就可以說基本實現了物質公正。社會中每個個體是千差萬別的,每個人獲得物質的能力是有差異的,如果物質分配公正,那麼能力強的應該獲得更多的物質,能力弱的就應該獲得較少的物質。這也就意味著如果實現了物質分配的公正,就會導致個體之間會由於個體稟賦的差異而造成物質占有效用的實際不平等,社會又會出現不平等。但有一種情況是例外的,那就是當物質的分配與個體的能力、付出和貢獻差異無關,僅與個體需求相關時,公正的物質分配也就不會導致物質不平等。也就是說只有在實現物質自由時,物質公正才意味著物質平等。

總而言之,我們追求的理想社會不是讓每一個人在任何時刻都能在主觀上感到自由、平等和公正的社會,而是能給人們帶來自由、平等和公正感受的客觀外部環境,因為影響主觀感受的除了外部環境還有內在因素。因此,純粹的能讓每個人無時無刻都會感到自由、平等和公正的社會是需要人們一直努力追尋但卻永遠不可能完全實現的社會。我們希望追尋和實現的是一種外部環境,在這種外部環境下能夠減少或避免外部環境對個體在追求滿足需求的全過程中感受到的任何負面影響。

進一步,從必然性和可實現角度看,如果一個社會能夠滿足每一個個體的物質需求,人類就能初步實現物質自由;如果社會中每個個體都能平等的滿足自身物質需求,人類就能初步實現物質平等;如果社會中能夠公正的在個體之間分配物質,人類就能初步實現物質公正。可以說,實現了物質自由、物質平等和物質公正的社會就是我們要追求的可實現的理想社會,我們也可以把這樣的社會作為理想社會的初級階段。自然,理想社會的高級階段就是努力實現自由、平等、公正的滿足人們的精神需求。

下期視頻我們將分析自由、平等、公正的相互關係。謝謝大家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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