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的鎮江路戶口南人占絕大多數,鎮江路的賦稅政策不盡相同

未央文史 發佈 2024-04-27T09:58:29.088549+00:00

對比各縣中民戶在南人戶中的比例與民戶在北人戶中的比例,除了錄事司的北人戶中,民戶僅占25%,其餘各地無論籍貫,民戶都占大半。

據《至順鎮江志》中《戶口》一章可知至順年間鎮江路戶口之中,民戶為大多數,分別占據錄事司的58%、丹徒縣的79%、丹陽縣的89%和金壇縣的89%,以錄事司中民戶比重相對較低,但亦過半數。

對比各縣中民戶在南人戶中的比例與民戶在北人戶中的比例,除了錄事司的北人戶中,民戶僅占25%,其餘各地無論籍貫,民戶都占大半。由此可見,錄事司中民戶較少,概因錄事司中許多南來北人從事其他戶計,主要為軍戶,這也與錄事司是官衙所在、駐軍較多的情況相吻合。

錄事司軍戶確較三縣為多,有5294戶。其次軍戶較多的為丹徒縣693戶,丹陽縣、金壇縣僅有81戶和24戶,軍戶在各地數量懸殊,多集中於衙署所在。在一司三縣的匠戶中,錄事司有526戶,丹徒縣有1547戶,丹陽縣853戶,金壇縣704戶,丹徒縣匠戶遠超其他三地,這是丹徒縣手工業集聚的佐證。包括織染局和生帛局在內的造作機構設置于丹徒縣,括有大量當地匠戶。

在一司三縣的匠戶之中,土著匠戶占據絕大多數,分別為錄事司的518戶、丹徒縣的1533戶、丹陽縣的841戶和金壇縣的694戶,單貧、僑寓和客戶僅有零星之數,可見鎮江路的手工業者多為本地土著,元代江南手工業的發達由此可見。

鎮江路位處江南,儒學發達。在一司三縣之中,錄事司有儒334戶,丹徒縣有儒38戶,丹陽縣有儒74戶,金壇縣382戶。除錄事司本府外,金壇縣儒學氣氛最為濃厚。僧道的戶數和口數可見當地寺院道觀的數量和規模。元代僧戶、道戶以寺、院、庵為單位,每一寺、院、庵即為一戶。鎮江路僧戶、道戶的數量即為寺院、道觀的數目,從僧、道的戶均口數,可見當地寺院、道觀的平均規模。

總體來看,鎮江路僧戶遠多於道戶,僧戶的戶均口數遠大於道戶,無論從寺院的多少和規模上,佛教都在鎮江路占據優勢,與元代佛教昌盛的時代背景相吻合。一司三縣比較,佛教氣氛最為濃厚的是丹徒縣,佛寺最多,規模最大;道教發展相對較好的是丹陽縣和金壇縣,丹陽縣道觀規模大,金壇縣道觀數量多。

綜合上述數據的南北人戶,鎮江路南人占絕大多數,可見位於江浙行省的鎮江路,直到元代中後期,北人依舊較少,這事實上是原整個南宋統治區域均存在的現象。元滅南宋後,多讓南方地區按各地舊例治理,這在極大程度上保護了當時南方的發展,這是統治者的仁慈,亦是江南地區大地主土地制度難以撼動的結局。而試圖將諸色戶計移植到南方的舉措,更是以無論是在南人戶或是北人戶中均以各色戶計不及民戶九分之一而收尾。

鎮江路的賦稅

《元史·食貨志》載,「取於江南者,曰秋稅,曰夏稅,此做唐之兩稅也」據《元典章》載:「大德元年三月,行省:准中書省咨該:『元貞二年九月十八日奏過事內一件節該:『江南百姓每的差稅,亡宋時,秋、夏稅兩遍納有。

如今江浙省所管江東、浙西這兩處城子裡,依著亡宋例納有。除納的外,別個城子裡依例納秋稅,不曾納夏稅。」可知位於浙西的鎮江路當在南宋歸元後就已實行夏、秋兩稅。《元典章》又載:「延祐七年,亡宋收附四十餘年,有田的納地稅。

做買賣納商稅,除這的外別無差發,比漢兒百姓輕有。耕田多富戶每,一年有三二十萬石租子的,占著三二千戶佃戶,不納系官差發,他每佃戶身上要的租子重,納的官糧輕。

這裡取些小呵,中也者。待驗田畝上添科呵,田地有高低納糧底則例有三二十等,不均勻一般」可知元代江南地區稅糧因地之高低、人口之多少決定賦稅數目,然「三二十等」不是指元代江南賦稅真是劃分二三十等級,而是為言明江南地區徵稅無定製。《元代經濟卷》中載元紹興路上虞縣和慶元路的記載,兩地每畝的稅糧數額是相差懸殊,可知南方稅制的不統一。

元代的江南地區的賦稅政策不一,大抵是因為江南徵稅「依著亡宋例納」,多以南宋田賦為範本,故本文將對比《至順鎮江志》與宋代方志《嘉定鎮江志》、《祥符圖經》。元代鎮江路除夏秋二常賦外,還有其它賦稅,今歸納之放於後。

夏秋兩稅

元代夏秋兩稅的區分見於《元史·食貨志·稅糧》:「秋糧止命輸租,夏稅則輸以木棉、布、絹、絲棉等物」,可知元代江南以秋稅為主,夏稅僅為攤派木棉、布、絹、絲綿所設。然據上述數據整理,可知鎮江路夏稅徵收絲、棉、小麥、大麥;秋租徵收粳米、白粳米、秈米、糯米、白糯米、香糯米、黃豆、中統鈔。

夏稅征糧而不征鈔,秋稅征鈔亦征糧,這似與《元史·食貨志》中記載不符合。這裡應注意《元史·食貨志》中所載夏秋二稅,是指「除江東、浙西,其餘獨征秋稅」的地區,而位於浙西的鎮江路在歸附之時,應是沿襲宋代夏、秋兩稅。宋代夏稅以絲、棉、絲織品、大小麥、錢幣為主,秋稅以糧食與禾草為主,確與元代兩稅相類,足以為鎮江路兩稅為承繼宋時之證。

就宋元兩代徵收糧食數目多寡的相關問題

有學者以為「宋代田賦,每畝遠在三升以上,今元代改為每畝三升,總要比宋代輕的多」。據上表可知元代鎮江路徵收的大麥與小麥低於宋嘉定、咸淳時,然其數據間的差距當考慮宋文思院斛與元省斛的區別。

關於宋代文思院斛與元省斛的換算的史料有三處,分別是《元史》中載「其輸米者止用宋斗斛,蓋以宋一石當今七斗故也」,《至順鎮江志》中言為宋文思院斛「每一斗五升准今一斗」,《上虞縣五鄉水利本末》中「假如文思院斛米一斗,展省斛米六升八合五勺」。

三者中宋元斗制的換算分別為10:7、10:6.66、10:6.85,雖換算有別但差別較小,或是計算精確度不同的緣故。於此本文採用《至順鎮江志》以宋3斗為元2斗之說,若將元代的斗制換算,元代徵收麥的數額應超過宋時。至於粳糯,應為元代粳糯所分更為詳細,故以粳糯的總額進行比較,不換算宋元斗制之別,元代粳糯之賦已多於宋時。

雖元代賦稅重於宋時,但亦因考慮元代成熟田土較宋時發展的緣故,因《至順鎮江志》中不再產不同糧食種類的田土數,故也難亦言明畝均產的確值,但綜合上述討論言元代田賦輕於宋,應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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