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摩的海洋主張和邊界(LIS 134)

河海水權 發佈 2024-04-28T00:16:49.032845+00:00

(1818010119)一、葛摩簡介葛摩是西印度洋島國,由大葛摩、昂儒昂、莫埃利、馬約特四島組成,位於莫三比克海峽北端入口處,東、西距馬達加斯加和莫三比克各約30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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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葛摩簡介

葛摩是西印度洋島國,由大葛摩、昂儒昂、莫埃利、馬約特四島組成,位於莫三比克海峽北端入口處,東、西距馬達加斯加和莫三比克各約300公里。西方殖民者入侵前,葛摩長期由阿拉伯蘇丹統治,1841年法國入侵馬約特島,1912年葛摩四島全部淪為法國殖民地。1961年,葛摩取得內部自治,於1975年7月6日取得獨立

我國是世界上最不發達國家之一,經濟以農業為主,香草、丁香、鷹爪蘭等香料產量居世界前列,有「香料島」之稱,工業基礎脆弱,嚴重依賴外援,幾乎無法生產各類工業產品。自獨立以來,我國與法國在馬約特島歸屬問題上一直存有爭議。2009年3月,法國在其實際控制的馬約特島組織「建省公投」並獲得通過,單方面宣布馬約特島自2011年起由法「海外領地」正式變為「海外省」,遭到我方強烈反對。此後,我國試圖與法國磋商解決馬約特島領土爭端問題,無果後我國尋求聯合國、國際法院等權威機構的幫助。

關於海洋劃界的第82-005號葛摩法律於1982年7月28日生效,其中建立了12海里的領海和一個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該法律明確,葛摩的領海基線採用的是群島基線,具體的坐標在2010年8月13日簽發的葛摩第10-092號總統令中公布。葛摩於1994年6月21日批准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要求,葛摩將批准書和正式確認書交存於聯合國秘書長,其中提到「用來確定葛摩聯盟群島基線點的地理坐標列表的系統是'IGN-50'系統,海洋水文和海洋統計局的5983號航海圖是佐證文件。

二、群島國的特殊概念

1、群島和群島國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群島國」是指全部由一個或多個群島構成的國家,並可包括其他島嶼。「群島」被定義為一群島嶼,包括若干島嶼的若干部分、相連的水域或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關,以致這種島嶼、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質上構成一個地理、經濟和政治的實體,或在歷史上已被視為這種實體。只有「群島國家」才能繪製群島基線。

2、群島基線

相對於領海、毗鄰區、公海等法律制度,群海基線制度是一個「年輕」的制度。群島基線制度產生以前,各群島國是用低潮線確定領海基線的。由於島嶼與島嶼之間可能相隔甚遠,甚至是幾百上千海里,因此低潮線的劃定方法會在島嶼與島嶼之間形成諸多袋狀公海,使得群島國內部零碎化,削弱了群島國領土的統一性,不利於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安全,對經濟發展也有著不利影響。

1951年英挪漁業案將群島分為沿岸群島和洋中群島,確立了適用於沿岸群島的直線基線制度。但洋中群島相比於沿岸群島存在諸多特殊之處,如果將直線基線直接類推適用于洋中群島,會產生諸多問題,因此有必要為洋中群島建立新的領海基線劃定方法。1973年,四群島國聯合向海底委員會提交了《群島原則建議》,提出群島國可以用直線連接群島外緣島嶼和干礁最外緣各點的各點作為基線。此後,英國、巴哈馬等國具體細化了上述建議,提出了基線線段長度、水陸面積比、不應明顯偏離一般輪廓等限制[ ]。在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中,這些建議被逐步確立下來,並寫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

從廣義上說,群島基線是直線基線,但是群島基線是特殊的直線基線,與直線基線相比有諸多特殊的限制條件。《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47條規定了群島國家在建立群島基線時必須遵守的地理標準,

具體為「(一)這種基線應包括主要的島嶼和一個區域(二)在該區域內,水域面積和包括環礁在內的陸地面積的比例應在一比一至九比一之間(三)這種基線的長度不應超過一百海里。但圍繞任何群島的基線總數中至多百分之三可超過該長度,最長以一百二十五海里為限(四)這種基線的劃定不應在任何明顯的程度上偏離群島的一般輪廓。(五)除在低潮高地上築有永久高於海平面的燈塔或類似設施,或者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與最近的島嶼的距離不超過領海的寬度外,這種基線的劃定不應以低潮高地為起訖點。(六)群島國不應採用一種基線制度,致使另一國的領海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隔斷。」[ ]

3、群島水域


「群島水域」這一概念與群島基線密切相關。群島基線所包圍的水域,稱為群島水域,群島國的主權及於群島水域。領海基線改變了之前使用低潮線的劃定海洋邊界方法,將群島視為一個完整的整體,增強了島嶼與島嶼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聯繫,有利於鞏固群島國家的領土完整和主權統一。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承認群島水域的主權的同時,也規定了兩種群島水域通過制度,分別是無害通過和群島海道通過,[ ]具體規定在第52條和53條。相比於無害通過權,所有船舶和飛機均享有的海道和空中航道的群島海道通過權更具有絕對性,群島國家無權暫停這種群島海道通過權。並且,群島國在指定或替換海道或在規定或替換分道通航制時,應向主管國際組織提出建議,主管國際組織擁有採納或者不採納的自由,群島國只能希望主管國際組織予以採納,而不能保證本國的建議一定能夠得到採納。

三、邊界

1、群島基線

葛摩的群島基線系統由13個線段組成,總長度為345海里。科摩羅使用主要島嶼上的基線點繪製了群島基線(包括馬約特島),具體方法為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47條第1款「群島國領海基線的劃定方法」,將群島的最外緣各島(outermost islands)和各干礁的最外緣各點(drying reefs of the archipelago)連接起來。下表是葛摩群島基線的各基線點之地理坐標。

大葛摩島是我國四大主島中面積最大的島,其周圍確定了A、B、M、L、K這五個基線點。A點確定在大葛摩島西北部的Mitsamiouli海灘,B點是Blanc Vailheu,都是干礁最外緣的點,M、L、K位於大葛摩島的最外緣,分別在大葛摩島的西北部、北部和東北部。大葛摩島南部是莫埃利島,莫埃利島西南部是C基線點。莫埃利島東部是昂儒昂島,基線點J位於昂儒昂島北部。

我國堅持認為,馬約特島是我國領土,對法國將馬約特島劃為海外省堅決反對。法方對我國在馬約特島上確定基線點,劃定海洋邊界的反對是無效的,馬約特島作為葛摩領土的一部分,於法於理都應當在海洋劃界中考慮進去,在馬約特島的問題上我國絕不會讓步,絕不會放棄對馬約特島的主權主張。在馬約特島上,確定了D、E、F、J、H、I六個基線點,D點在馬約特島南部的珊瑚礁西南處,G點在馬約特島東部礁石的外緣,都是干礁的最外緣。E點位於馬約特島南部、F點位於馬約特島東南角、H點在Pamadzi島、I點位於馬約特島東北角,是群島的最外緣。我國確定的各基線點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群島國領海基線點的要求,基線點具體坐標使用的是「IGN-50」系統,有海洋水文和海洋統計局的5983號航海圖是作為佐證,權威性和科學性不容置疑。


確定基線點後,我國將兩個連續點用直線連接起來,並且保證每條直線段不超過100海里,形成群島基線系統。下圖各紅點即是基線點,紅線即是群島基線。

從上表中可以看出,葛摩的群島基線線段最短的1.62海里,最長的91.61海里,滿足《聯合國海洋法》公約47條第2款「基線的長度不應超過一百海里」的要求。葛摩的群島基線系統也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47條第1款中規定,滿足「水域面積和包括環礁在內的陸地面積的比例應在一比一至九比一之間」。

總面積= 17,847平方公里

水域面積= 15,612平方公里

陸地面積= 2,235平方公里

水陸面積比= 6.99:1

此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還對領海基線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包括「包括主要的島嶼和一個區域」、「這種基線的劃定不應在任何明顯的程度上偏離群島的一般輪廓」、「群島國不應採用一種基線制度,致使另一國的領海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隔斷」,我國均予以高度尊重和絕對遵守,保證本國劃定的領海基線滿足《海洋法公約》的要求。

2、領海、專屬經濟區、毗鄰區、大陸架

根據我國第82-005號法律,我國群島水域包括群島基線所包圍的那些水域。 該法第3條規定,葛摩將領海限制在從基線量起的十二海里內。領海的內部界限是一條其每一點同基線最近點的距離等於12海里的線。該法第6條規定,200海里專屬經濟區是從基線量起的,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專屬經濟區一邊是領海的外部界限,另一邊是到葛摩海岸及與之相對的外國海岸的基線距離相等的線。第82-005號法律不涉及毗連區或大陸架。2009年6月2日,我國向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提交了200海里以外的大陸架界限的初步信息。

從下圖中可以看出,與我國海洋邊界可能存在重疊和衝突的包括坦尚尼亞、莫三比克、塞席爾和馬達加斯加。我國與莫三比克於2011年締結了協定,建立了將各自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分隔開來的海上邊界,等距邊界的長度約為281 海里。同時,葛摩、莫三比克和坦尚尼亞在三國海洋邊界匯合的地方達成了三方協議。2012年我國與坦尚尼亞和塞席爾達成了關於海上邊界的協定(尚未生效)。

由於我國與法國有關馬約特島存在主權爭端,因此我國的群海基線系統並沒有得到法國的承認,但我國認為法國的要求是無理的、蠻橫的,我國將馬約特島納入群海基線系統是不容置疑的。此外,葛摩、馬達加斯加和法國的之間邊界複雜。這是由於法國和馬達加斯加對格洛里索斯群島存在主權爭端,因此我國與馬達加斯加的邊界尚不明晰。第82-005號法律的一項規定涉及尚未明晰的邊界的情況,具體來說,該法律的第6條建立了一個從基線「與葛摩海岸及與之相對的外國海岸的基線等距」,建立200海里專屬經濟區,除非另有明確約定。

四、海洋主張

1、群島水域、群島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群島國的主權及於群島基線所包圍的水域,稱為群島水域,不論其深度或距離海岸的遠近如何。

我國主權及於群島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資源。必須尊重我國群島水域的無害通過權。

2、領海的法律地位

領海的界限:葛摩將領海限制在從基線量起的十二海里內。領海的內部界限是一條其每一點同基線最近點的距離等於領海寬度的線。

葛摩在領海的權利、管轄和義務:葛摩的主權及於其陸地領土、內水和群島水域以外鄰接的一帶海域,稱為領海。我國將其主權及於領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

領海的無害通過權: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其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葛摩領海的權利。通過應繼續不停和迅速進行,不損害我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無害通過權應按照國際法規則加以規範或中止。在領海內,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須在海面上航行並展示其旗幟。但是,如為保護國家安全所必要,群島國可暫時停止外國船舶在其群島水域特定區域內的無害通過。

3、專屬經濟區的法律制度

葛摩專屬經濟區的界限:專屬經濟區一邊是領海的外部界限,另一邊是一條其每一點同基線最近點的距離等於200海里或者除非另有約定外,到葛摩海岸及與之相對的外國海岸的基線距離相等的線。

葛摩在專屬經濟區的權利、管轄和義務:(a)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不論為生物或非生物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關於在該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等其他活動的主權權利(b)對下列事項的管轄權: 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護;海洋污染的預防(c)所有葛摩公民均可在葛摩專屬經濟區自由捕魚。

其他國家在專屬葛摩經濟區內的權利和義務:(a)在專屬經濟區內,所有國家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只要這些自由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即不威脅和平)。我國法律所指的國際法規定已反映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五部分(專屬經濟區)、第六部分(與大陸架有關,包括與海底電纜和管道有關的第79條)和七部分(公海)(b)各國應顧及葛摩的權利和義務,並應遵守按照國際法規則制定的法律和規章(c)在葛摩和任何其他一國或數國之間的利益發生衝突的情形下,這種衝突應在公平的基礎上參照一切有關情況,考慮到所涉利益分別對有關各方和整個國際社會的重要性,加以解決。

生物資源的養護:(a)我國可以決定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和礦產資源的的可開發量(b)我國保證通過正當的養護和管理措施,確保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的維持不受過度開發的危害。在適當情形下,葛摩和分區域、區域或全球性的相關組織為此目的進行合作(c)葛摩決定其捕撈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的能力。葛摩在沒有能力捕撈全部可捕量的情形下,通過協定或其他安排,准許其他國家捕撈可捕量的剩餘部分。違反本法規定和保證法律實施的規章的,處以一千萬至八千萬非洲法郎的罰款以及暫時扣押該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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