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買加的海洋主張與邊界(LIS 125)

河海水權 發佈 2024-04-28T02:29:30.177625+00:00

(1819010133)牙買加位於加勒比海西北部,地處北緯17.42度至18.31度,西經76.11度至78.22度,是滿足《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群島國家。

(1819010133)

牙買加位於加勒比海西北部,地處北緯17.42度至18.31度,西經76.11度至78.22度,是滿足《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群島國家。牙買加島東西長234公里,南北寬82公里,領土面積11420平方公里,其中陸地面積10991平方公里,海岸線長1220公里。東隔牙買加海峽與海地相望,北距古巴約145公里,西印度群島中,僅次於古巴及海地,為加勒比第三大島

牙買加的海洋主張和邊界是一個值得探究的問題,包括其作為群島國家的主張以及對群島直線基線、領海、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EEZ)的相關主張。而分析這些主張的依據則是牙買加於1983年3月21日批准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LOS公約)。

一、群島直線基線和《海洋法公約》

《海洋法公約》第46條(b)款規定,「群島」是指一組島嶼,包括島嶼的部分、相互連接的水域和其他自然特徵,這些島嶼、水域和其他自然特徵之間相互關係密切,構成一個本質上的或是在歷史上被這樣認為的地理、經濟和政治獨立存在體。

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UNCLOS III)之前,有幾個國家對群島國家劃定的基線可能包含過多的水域表示擔憂。例如,在1958年英國出席第一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時,其代表團對一項列入群島條款的提議發表意見指出:「將這一原則適用於分散的群島中,直線基線會圍起與陸地面積完全不成比例的大片水域,即使對直線基線的長度進行限制也不會大大減少這一面積……,因為在小珊瑚礁和環礁之間也可能畫出完整的人工基線。"同時,在協定《海洋法公約》的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辯論期間,一個與英國有類似擔憂的國家建議群島基線條款如下:「……群島國可採用劃定直線基線的方法將群島最外側島嶼的最外側點連接起來,只要這些線遵循主島或島嶼的大致形狀,而不是從孤立的小島或島礁划起即可。」

上述引文所反映出來的問題是,允許群島基線連接孤島、島礁或岩石的話,就會把並不屬於群島國定義中「一個本質上的或是在歷史上被這樣認為的地理、經濟和政治獨立存在體」範圍內的水域與其主島包圍起來。儘管上述提到的古巴提案中的重要部分在最終的條約中沒有被採納,但起草者還是在第47條第1款和第2款中規定了群島國水域對陸地的水陸比和基線長度標準來試圖制止群島國提出過度的要求。

二、牙買加的群島權利主張

牙買加由一個主島和若干普遍位於主島以南約60英里處的小岩石、島礁和礁石組成。群島直線基線將主島與西南礁和一系列小島礁--Morant島群連接起來,Morant島群和西南礁又由直線依次連接並延伸到布勞爾岩。雖然牙買加可能不是談判者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期間制定群島法律制度時心目中的模範群島國家,但它符合《海洋法公約》第四部分規定的標準。

牙買加的群島直線基線長度從0.04英里(第7-8段)到89.56英里(第26-27段,見表)不等。28個基線段中,有19個長度不到8英里,最長的基線段是連接主島與小Morant島礁、Blower岩和西南礁的那一段。所有基線段都在《海洋法公約》所允許的範圍內,如果牙買加不把南部的小岩石和島礁包括在其群島直線基線系統中,牙買加就沒有資格成為群島國家;換句話說,牙買加這個大島本身是並不符合群島標準的。

牙買加的陸地面積約為10990平方公里,群島水域面積約為22200平方公里。因此,牙買加所主張的群島直線基線所產生的水陸比為1:2.00,在《海洋法公約》規定的可接受的1:1和1:9的水陸比範圍內。

在分析牙買加群島直線基線系統時,出現了一個有趣的問題,即岩石在確定牙買加是否為群島國家方面的作用。在牙買加南部,有幾個基點位於非常小的岩石之上,這些岩石可能符合第121(3)條:「不能維持人類的居住或經濟生活的岩石,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這一有關「岩石」的條件。雖然對「維持人類的居住或經濟生活」的含義沒有做出過定義,但是《海洋法公約》的談判者們很有可能打算將本條規定適用於牙買加南部海域這些岩石之上。然而,鑑於各個國家不享有從公約第121條第3款主張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的權利,如果這些岩石構成群島基線系統的一部分,那麼《海洋法公約》中沒有條款能限制這種主張。

三、牙買加同哥倫比亞的海洋劃界

截至2004年初,牙買加已經同與哥倫比亞和古巴進行談判並劃定了海洋邊界。今後還需要與美國、海地、宏都拉斯和英國進行談判。

牙買加與哥倫比亞的海洋邊界協定簽署於1993年11月12日,在交換批准書後,於1994年3月14日生效。該協定的主要內容有如下幾點:

(1)協議第一條確立了雙方的海洋邊界,由東西方向延伸約250英里的四段線組成。根據這個協議,邊界東部的終點尚未確定,這一點將取決於哥倫比亞、牙買加與海地三國之間的岔口。

(2)兩國在邊界西北部設立了一個聯合制度區域。這個「共同管理、控制、勘探、開發生物資源與非生物資源區」是在每一方在以下指定區域(其中有一系列地理坐標)的管轄範圍待定的情況下設立的。

(3)這一聯合制度區域不包含Serranilla珊瑚礁和Bajo Nuevo島周圍的12英里。

雖然牙買加與哥倫比亞之間的海洋邊界近似於兩國之間的等距線,但這是從牙買加主島測量的等距線,而不是從南部的小海灣或群島的直線基線測量的。

四、 牙買加同古巴的海洋劃界

牙買加同古巴在1994年2月18日簽訂了海洋邊界協定,並於1995年7月18日生效。兩國之間的海洋邊界由106個轉折點組成,同時協議規定,106個轉折點以西,邊界可繼續向西延伸,因為西部終點涉及英國與開曼群島,因此最西點留由日後商定。協議中沒有提及海洋邊界最東部的點,但是在將來兩國會與美國進行協商簽訂關於Navassa島的三點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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