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中世紀及近代早期英格蘭普通法和習慣關係初探

法拉歷史 發佈 2024-04-28T19:43:52.628043+00:00

文案|毛桀編輯|毛桀簡介普通法和習慣關係問題是學術界長期研究的熱點。在中世紀及近代早期,英格蘭處於封建制度向近代資本主義制度轉型的時期,普通法與習慣的關係問題是影響這一時期社會秩序的重要因素。在這種特殊情況下,習慣被視作普通法的重要淵源之一。

文案|毛桀

編輯|毛桀

簡介

普通法和習慣關係問題是學術界長期研究的熱點。在中世紀及近代早期,英格蘭處於封建制度向近代資本主義制度轉型的時期,普通法與習慣的關係問題是影響這一時期社會秩序的重要因素。在這種特殊情況下,習慣被視作普通法的重要淵源之一。

習慣在英國法律傳統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英國法院的判決也經常援引習慣。中世紀及近代早期英格蘭普通法和習慣關係問題,不僅是普通法和習慣關係問題,而且是法律傳統問題、法律文化問題,還是一個非常值得研究的問題。

本文以中世紀及近代早期英格蘭為背景,以普通法和習慣關係為切入點,分析了普通法對當時英格蘭社會秩序的影響,進而分析了英國法官對普通法與習慣關係態度及其對英國法律傳統、法律制度形成的影響。

全文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介紹了中世紀及近代早期英格蘭普通法和習慣關係理論基礎,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羅馬法和自然法對當時英格蘭普通法產生的影響;二是中世紀及近代早期英格蘭普通法所繼承的羅馬法傳統及羅馬法文化對當時英格蘭社會秩序帶來的影響。

一、英格蘭的中世紀及近代早期的社會與經濟狀況

英格蘭的中世紀和近代早期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歷史時期,它既不同於中國的封建社會,也不同於中世紀歐洲的中世紀。在中國,封建制度開始於秦始皇統一全國,在封建制度下形成了君主專制制度,封建主占有大量的土地,農民淪為佃農。

而在英格蘭,封建制度已經發展為高度發達、完善、穩定的資產階級大莊園制度。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封建等級制度又與近代歐洲大陸國家中的封建等級制度大不相同,其與法國、德國的封建等級制度相比更是有著明顯的區別。

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資產階級大莊園對農民進行殘酷剝削和壓迫,嚴重地影響了農民生活。而這種剝削方式與中世紀英國勞動人民對封建主殘酷剝削與壓迫,形成鮮明對比。同時也體現了中世紀及近代早期英格蘭社會發展方向與歷史潮流。

在這樣大背景下形成的英格蘭普通法也表現出一定程度上的特殊性。首先,中世紀英國的普通法是以英國的《大憲章》為基礎的,《大憲章》是英國第一部成文憲法,對整個國家有重要意義。

因此在英格蘭普通法中,《大憲章》被視作法律淵源之一。其次,由於英格蘭是一個農業社會,因此普通法中大量使用習慣、慣例等非成文法。在英格蘭普通法中,大量運用習慣、慣例等非成文法的現象也是非常普遍。

第三,在中世紀及近代早期,由於英格蘭土地的商品化程度很高,所以當時形成了一種商品經濟、貨幣經濟的特殊經濟形式——封地。封地與封君之間存在著經濟上的密切聯繫和人身關係上的人身依附關係。

二、中世紀普通法的演變及其特點

中世紀英格蘭普通法主要包括衡平法和習慣法兩個部分。衡平法在中世紀英格蘭的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的出現和發展與羅馬法及羅馬文化密切相關。

衡平法產生於羅馬和平時期,當時在羅馬法庭中,經常有一個為各種案件制定的訴訟程式,人們可以直接根據它來處理糾紛,這就是「衡平法」

普通法是在羅馬法和普通審判方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在英格蘭法律體系中,普通法被認為是衡平法和習慣法的總和。

中世紀英格蘭普通法律體系雖然存在很多不足,但是它畢竟是為封建制度服務的。因此它就必然要隨著社會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變化,所以它就必然具有一定的時代特色。

一方面是它的繼承性:如英國法律體系中「衡平法」和「習慣法」一直延續至今;另一方面又具有一定的發展性:它既繼承了羅馬法規則,又借鑑了歐洲大陸國家法律制度中的合理因素。

但是它畢竟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封建制度的性質,不能徹底消除等級、階級差別,不能從根本上改變中世紀英格蘭法律體系的基本特徵,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英格蘭法律體系中存在的諸多弊端。

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中世紀英格蘭法律體系與西歐其他國家的法律體系的關係問題,尤其是中世紀英格蘭法律體系和大陸法系之間的關係問題。因而,它只能作為一種歷史存在。

這是一個由多方面因素組成的複雜問題。對於我們來說,首先要清楚的是:在中世紀及近代早期英格蘭法律體系中普通法和習慣並沒有像人們想像中那樣和諧相處。在普通法體系中,普通法和習慣並不是兩個並列概念。

三、英格蘭習慣法的形成及其特徵

中世紀及近代早期的英格蘭法律屬於習慣法,由於英格蘭法律移植到英國後,其法律體系和法律觀念與羅馬法不同,因此英國的法官在判案時就不得不考慮法律移植到英國後的適應性問題。

因此,法官在判案時要考慮其所受羅馬法的影響,同時還要考慮英國社會的習慣和觀念。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對羅馬法認識的加深,法官逐漸拋棄了羅馬法的傳統觀念,從而逐漸形成了與羅馬法不同的法律傳統。

因此在中世紀及近代早期的英格蘭可以說是習慣法占主導地位。但是,習慣法並不是一成不變,而是隨著時間推移不斷演變。習慣法是在長期生活實踐中逐漸形成並不斷完善的。而習慣又是一個動態變化和發展著的概念。

四、近代早期英格蘭的法律實踐

在中世紀及近代早期,英格蘭法律實踐與普通法有關的地方很少,這主要是由於中世紀及近代早期英格蘭處於封建制度向近代資本主義制度轉型的時期,各地區的發展狀況、法律制度都不一樣,但各地區的法律實踐與普通法有關的地方都很少。

因為沒有統一的法律制度,就會出現不同地區之間法律實踐情況不一樣的情況,但它們與普通法有關的地方都很少。因此我們可以這樣來理解,普通法與習慣關係在中世紀及近代早期英格蘭產生了什麼影響呢?

對此,有學者這樣表述:「中世紀及近代早期英格蘭在轉型時期既沒有建立一個統一、單一、成體系的法律制度,也沒有形成統一、成體系的法律文化,當時英國法官們對普通法和習慣關係採取了一種相對中庸、溫和以及寬容態度,這些都表現在他們對習慣適用情況及其原因所作的解釋方面。」

五、近代早期英格蘭法律體系發展中的普通法和習慣關係

在中世紀及近代早期,羅馬法傳統對英格蘭普通法的影響仍然十分深遠,包括羅馬法中的契約和習慣規則,都對當時的英格蘭社會秩序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當時英國法官對羅馬法傳統的重視,以及羅馬法傳統在當時英格蘭社會秩序中地位的提升,也是普通法和習慣關係形成過程中最為重要的影響因素之一。

可以說,習慣在整個英格蘭法律體系發展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並不是簡單地被視為普通法淵源之一。在普通法和習慣關係問題上,英國法官也對此有著自己的見解。

一方面,英國法官堅持普通法和習慣關係之間的獨立地位;另一方面,英國法官也十分重視普通法傳統對他們司法實踐所產生的影響。

本文第三部分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近代早期英格蘭普通法和習慣關係問題形成過程中所產生的影響:一是英國法官對羅馬法傳統及習慣規則在當時英格蘭社會秩序中地位和作用所持觀點;

六、作者觀點

羅馬法與自然法的影響在中世紀及近代早期英格蘭普通法中留下了痕跡。當時,羅馬法與自然法的影響是客觀存在的,但這兩種法律文化在英格蘭社會的影響程度有所不同。

從法官對習慣態度來看,在中世紀及近代早期英格蘭普通法中,法官對習慣的接受程度不一樣。同時,中世紀及近代早期英格蘭普通法所繼承的羅馬法傳統和羅馬法文化也對當時社會秩序帶來了深刻的影響,這些都是非常值得我們關注的。

在這一時期,法官的作用越來越大,他們不僅要受羅馬法律文化傳統與思想的影響,還需要根據自身工作經驗以及社會發展需要來決定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在這一時期,普通法和習慣的關係問題,逐漸成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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