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政府主導的賑災體系對民眾生活有何影響?

趣觀歷史 發佈 2024-04-28T23:27:55.513198+00:00

#歷史開講#國家為動員民間殷實富戶積極參與官方所主導的賑濟災荒機制之中,推出以「入粟補官」與「勸分」之制為中心的救荒政策。隨著有元一代中央財政緊缺的狀況頻發,政府試圖將上述舉措作為其擴大財政來源的行政手段。

國家為動員民間殷實富戶積極參與官方所主導的賑濟災荒機制之中,推出以「入粟補官」與「勸分」之制為中心的救荒政策。隨著有元一代中央財政緊缺的狀況頻發,政府試圖將上述舉措作為其擴大財政來源的行政手段。然而因元廷對於「入粟補官」與「勸分」之制的反覆推行與使用,其所達到的效果以及民眾的響應政府號召的熱情,也是每況愈下。

元代官方主導下的民間災荒賑濟體系

故而,一旦政府的應急之策由權宜之計變為常態,並加以施行之時,其性質與效果也由應急舉措轉為斂財之政,從而會受到民間輿論與社會力量的批評,以及民眾的普遍抵制,其所取得的成效也是發生了改變。

民眾對於政府所施行的救荒政策認同上的變化,從而導致的國家權力與社會財富之間發生的「異勢」,社會財富被國家權力強制剝奪,而進行再分配,「入粟補官」與「勸分」之策,在元後期實際上是成為了政府通過國家權力,而強制獲取財政收入的弊政,此策無償的分配了富戶的利益,其背後也蘊含著國家對於其自身利益的考量。

在自然災害與政治危機、社會危機等等多重壓力的形勢下,元代政府雖在一定程度上仍舊是表現出一個「責任」政府應有的形象,元朝的歷任君主以及歷屆宰執群體,基本上都會認真對待當時發生的自然災害及社會動盪現象,並積極探索賑濟災民的辦法和措施。然而因元朝內部各種毫無節制的財政支出,所致使的國家財政緊缺的局面,政府在面臨連續不斷發生的災荒形勢下,不得不將民間財富視為政府救荒舉措的重要物資與經費來源。

關於政府所施行荒政中的「勸分」之策的實行,有學者用博弈論的視角考察災荒之際貧民、富民與國家三者之間的關係。其認為「勸分」之策的實行狀況,是在災荒之際,在民間利益或民間財富之中由政府所扮演的角色而定,政府施行的一系列財政舉措,往往會傾向於貧民。此論有待於進一步商榷,不可否認的是此論確實有一定道理,但卻存有一定缺陷。

如以「勸分」之策的施行效果為例,政府以強制的行政手段對社會上殷實之家的財富進行再分配,對戶部的利益造成損害,由此可能會引起一部分地方勢力的抵制。然而政府利用國家權力的權威性,強制要求富戶將其私有財產進行無償再分配,此舉明顯是侵害了富戶的利益。

然而我們仍需注意到,在災荒爆發時期如若富民一味地閉糴待高價出售糧食,那麼往往會導致饑民群起搶劫糧食的現象出現。因富民(富商)大肆抬高糧價,造成「奸民不畏官法,乘時放強,鼓動惡少,不問物主,擅取倉禾」的現象頻生。因為災區內的災民不斷搶奪富戶財產,遂造成了「以此稅戶亦不安居,往往搬移迴避,景象殊惡」的局面。而政府「若不多方措置,不惟餓死者眾,亦恐別生事端,倍費有司處置。」

因此,對於富戶「有利必取贏,凶歲必閉糶騰價」的行為,從長遠發展來看,此舉無疑是屬於「固是愚而無知」的做法。然而政府所施行的「勸分」之制,雖表面寓意是勸說或勸諭地方富戶捐贈錢穀等,但在政府的實際操作過程中,卻帶有明顯的強制性。

政府勸分之制的施行,雖然會對地方政府的施政行為造成了一定影響。張文所謂之——在調和雙方利益衝突時,政府的調節政策往往傾向於貧民,此舉對於當時社會的長久發展也起到了負面作用的結論,故而此論有待進一步商榷。

於博弈論的角度而言,政府以政治詔令的形式,強制要求富戶出糶或是納糧,於富戶、貧民之間的相互博弈而言,無疑是屬於雙贏的局面。不僅如此,每逢災荒之年,社會有亦有部分地方精英群體傳承、發揚中國傳統社會時期所形成的慈善思想,並將之付諸於實踐,積極主動地參與到地方政府組織的救荒賑災行動之中。

如元人對於積極參與政府號召的救災行為所取得的成效,曾言到:「視人之所以願成全之,視人所患救護之。」故而,並非是全部的捐贈錢穀的行為,是在政府的強制要求下進行的。元代時期政府勸諭民間富室出納錢糧,主要包括無償的賑給和賑貸、賑糶等等幾種方式。

官府倡導的民間富戶救濟,亦稱為勸分或勸糶,損有餘以補不足。勸分之策的施行,常常是由地方官吏捐贈自己的俸祿,亦或是地方是有名望之士人作為表率,再要求富戶出糧救濟。元代不似唐宋時期,施行科舉取士的用人方略。而元廷在獲取賑災物資之時,所施行的入粟拜官之法,同時也給予了地方精英群體進入官僚體制的機會,使的他們可以憑藉經濟上的優勢,轉化為政治地位。

此外,於賑災主體和賑災物資來源的而言,可以把災後賑濟分為國家賑濟和民間賑濟兩類。救災是國家行使其政府職能的題中之義,民間的賑濟行為當屬於佐賑的範疇,是社會力量響應國家勸賑號召的結果。然而政府所組織的賑濟災荒措施,必須要依靠財力、物力的大量投入,才能將國家的各項賑濟制度和措施落實到位,以儘量避免災荒帶來的不利影響。

元代政府因為長期存在財政困窘的現象,並不能有效的履行其賑災職能,故而「入粟補官」與「勸分」之策的施行,亦反映出元代政府財政緊缺的情況下,政府主動引導民間力量參與到整個社會賑災救荒的體系中。然而在此過程中,則彰顯出元代政府在財政危機頻發發生的形勢下,在政府的積極引導下所體現出的官民互動,以及國家權力與社會財富之間的相互博弈與互動。

一言以蔽之,隨著元代政府荒政中的國家權力與社會力量之間的博弈與互動,以及國家荒政舉措隨著中央財政收入狀況而不斷調整與變化,由此亦必然會引起元代地方治理模式的演變。

因此,元朝如何處理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財權分配,以及政之府間的財賦收入劃分,是元代政府災荒救濟形勢下,國家權力與社會財富之間關係發生調整與演變的最根本因素。此外,因為在元朝進行的統一戰爭過程中,對於社會整體經濟發展,卻並未造成過多的破壞。

地方上各個社會階層,尤其是地方精英群體的地位與影響力,也並沒有發生太多改變,地方精英群體仍舊擁有著較重的話語權。因為在元代的整個國家賑濟體系建構之時,政府有意識的將民間力量與社會財富,吸納到國家賑濟體系之中,這一行為雖然始終帶有國家強權的政治色彩,但此舉也是地方精英群體發揮其社會地位與話語權的重要途徑。

然而與此同時,當災荒降臨之際,地方精英群體自發的救濟行為,以及積極參與到賑災行動之中的現象不勝枚舉。故而,無論是積極主動參與亦或是被動地被納入到整個國家賑災體系之中,地方精英群體也已然成為了國家賑災施行過程中不可或缺的民間力量。

總的而言,元代政府雖然建立了一套較為嚴格的災傷申檢、體覆制度,來應對地方災荒以及其他災異事件,但此制度在實際的實行過程中,卻又明顯的缺乏缺乏靈活性,致使地方有司無法及時、有效地發揮其政府職能。

因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財權分配失衡,地方政府無法取得相應的財力與財權,來匹配其相應的支出責任與事權,故而不得不將地方精英群體吸納入政府的賑濟救災體系之內。同時,因元代中央政府長時間面臨著嚴重的財政赤字壓力,又不得不利用「入粟補官」與「勸分」之策,以此來籌集其賑災舉措施行中所需的物資與經費,元代政府以國家權力與社會財富相結合的辦法來應對災荒。

「勸分」與「入粟補官」之法,在元代時期逐漸演變成為一種常用的救災制度,同時此策亦演變成為元代政府在財政收支常年失衡情況下,元朝荒政施行之時,國家權力的權威性與民間社會財富進行互補的重要舉措。但是「勸分雖然表面上是勸諭之意,但在實際的施行過程中則帶有政府強制性。」

而「入粟補官」之制,發展到元後期,則便被元廷作為彌補財政虧空的重要措施,元廷利用此策取得財政收入,而「賣官鬻爵」的手段卻是愈演愈烈。如在泰定、至順、至正等年間,在元廷出現財政赤字嚴重局面之時,無論災、豐之年,均例行之。

因元代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財權分配存在著的嚴重不平衡的局面,此因素致使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員在面臨災荒賑濟,以及其他突發事件之時,缺乏應急機制的主動性和能動性。而元廷在災情嚴重之年,主動施行「入粟補官」以及「勸分」之制,得以緩解災荒與突發事件帶來的不利的影響。

雖然政府的一系列救荒措施,在短期內也取得很好的效果,「國家動員」的號召力與公信力,也普遍為社會民眾所接受。但是當政府的應急之策,轉變為政府依靠國家權力,不斷攫取社會財富的制度性設計之時,這種效果卻無法長久保持,與此同時民眾響應國家「納粟」的熱情,也就難以得到持續。

「勸分」,尤其是「入粟補官」之法,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元朝轉嫁財政壓力的重要行政手段。於此之外,也有地方官員在「勸分」與「入粟補官」之策的施行下,亦會出現伺機中飽私囊的現象,此舉無疑會持續降低元朝的政府號召力,以及其政令的公信力。

因此民眾對於朝廷的「國家動員」以及「旌表其門」等等榮譽號召的觀感,也會發生大幅度的轉變,也彰顯出國家權力與社會財富之間的相互態勢,也會明顯發生改變,而推動這一變化的重要因素,便是有元一代持續不斷發生的天災與大範圍、長時間的大饑荒,以及自元世祖後期以降,元代政府便業已形成的持續的財政赤字壓力。

元代政府將民間力量與社會財富吸納入國家所建構的賑濟體系之內,雖始此舉終帶有國家強權的政治色彩。但我們可以從地方精英群體廣泛參與到地方事務決策與運行的現象中發現,在元廷的財政赤字現象嚴重之時,以及地方政府無法取得與之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財權與財力的情況下,基層權力下移的趨勢則成為必然的政治現象。

隨著元代中央政府的財權不斷集中、事權不斷下放,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與經費來源,逐漸轉向多元化與社會化,而為了儘量減少地方政府的財政支出,地方政府不得不將地方上的一些公共事務,讓渡給「地方精英群體」來承擔,地方政府開始不斷地尋求地方公共事務的社會化處理,由此而造成了社會公共事務承擔主體的多元化與社會化。

如何應對較大的天災人禍,以及地方經費的產生與使用,就出現了「政府權力」與「社會財富」之間的互動與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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