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墜落致1死,中鐵北京工程局一公司11•3事故查明

中國基建報 發佈 2024-04-28T23:41:11.631255+00:00

據悉,2022年11月3日,由中鐵北京工程局一公司承建的徽州大道南延工程廬江段項目工地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今日(3月2日),本報從合肥市政府獲悉,中鐵北京工程局一公司11•3高處墜落事故已於近日查明。據悉,2022年11月3日,由中鐵北京工程局一公司承建的徽州大道南延工程廬江段項目工地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調查顯示,事故項目為徽州大道南延工程(廬江段)一標段。建設單位為廬江交通運輸局,總包單位為中鐵北京工程局一公司,勞務分包為雙峰雙雄公司,監理單位為江蘇華寧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因施工現場存在事故隱患,江蘇華寧公司總監理工程師辦公室於2022年10月20日簽發了停工令,停工範圍為一標段全線,截止11月3日事故發生時,總監辦未下達復工令。

經查明,2022年11月3日15時左右,雙峰雙雄公司作業人員尹**、李**按照朱**安排到徽州大道南延盛同路菱形立交橋22#橋墩橋面等待卸載壓漿料,貨車司機謝**和妻子劉**駕駛貨車裝載一車壓漿料來到 22#橋墩橋面,尹**和李**等待卸貨的吊車。15 時30分左右,吊車還沒來,尹**隨即駕駛停在橋面的叉車卸貨, 尹**將貨叉插入壓漿料底部的木製托盤中將其抬起,並往後倒車,因貨叉插入木製托盤中長度不足導致受力不均勻,叉車尾部翹起約 1 米高,貨叉上的壓漿料脫落,尹**隨叉車一起墜落至橋下22#墩右幅匝道地面。17 時 57 分,尹**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現場俯視圖

調查組認定,尹**無叉車操作證,冒險駕駛叉車轉運超載貨物時操作不當,未判定載荷的質量以及載荷中心的位置,貨叉叉入裝載貨物的木質托盤中的長度不足,叉車在倒車時貨物脫落,叉車失衡從橋面墜落至地面,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現場照片

調查組還查明:雙峰雙雄公司,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配備專職安全員,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作業人員無叉車操作資格操作叉車,叉車未辦理特種設備登記手續,現場作業無管理人員。

中鐵北京工程局一公司。安全生產體系運行不暢,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事故項目經理未參與項目生產經營管理,個別安全員不具備崗位資格,對作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學時不足,停工期間對項目現場車輛、人員進出管理不嚴格;該項目「2021.8.17」較大橋樑托架坍塌事故(以下簡稱「8.17」事故)暴露的問題未完全整改。

江蘇華寧公司,未嚴格履行安全監理職責,安全監理工作不能與施工同步;未審查出總包單位安全員不具備資格、作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學時不足的問題。

▲事故壓漿料堆載照片

調查組認為:朱**,雙峰雙雄公司法定代表人、事故項目現場負責人,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項目施工中的安全生產工作失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給予其罰款的行政處罰。

王**,中鐵北京工程局一公司總經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項目部存在的安全管理問題失察,對「8.17」事故暴露的問題未完全整改,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五條之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鑑於該項目多次發生事故,依據有關規定,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給予其罰款的行政處罰,並由其幹部任免機關給予其警告處分。

李**,中鐵北京工程局一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公司施工生產、安全質量等管理工作,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項目部存在的安全管理問題失察,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五條之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有關規定,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給予其罰款的行政處罰。

阮**,中鐵北京工程局一公司事故項目常務副經理,負責項目部生產營銷一體化推進工作。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項目部安排不具備崗位資格的人員任安全員,未嚴格按照規定組織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停工期間未加強對項目現場車輛、人員進出的管理,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五條之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給予其罰款的行政處罰,並由其幹部任免機關給予其記過處分。

章**,江蘇華寧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主持公司經營、管理等工作。未嚴格組織事故監理部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事故監理部安全監理存在的問題失察,未認真吸取該項目已發生的事故教訓,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四條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給予其罰款的行政處罰。

此外,調查組還建議給與雙峰雙雄公司、中鐵北京工程局一公司、江蘇華寧公司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文|中國基建報 黃明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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