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軍事戰爭史-282》領導指揮體制

麟劍的人類史 發佈 2024-04-29T20:29:49.328444+00:00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世界各國普遍健全了最高國防決策機構,建立了政府國防行政主管機構,武裝力量行政管理和作戰指揮系統更趨集中、統一、健全。

領導指揮體制


領導指揮體制包括國家領導國防的體制、政府實行國防行政管理的體制和軍隊總部指揮體制等。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世界各國普遍健全了最高國防決策機構,建立了政府國防行政主管機構,武裝力量行政管理和作戰指揮系統更趨集中、統一、健全。

1.最高決策機構

國家對國防的領導是國家的重要職能之一。各國有關國防的最高決策都由國家權力機關作出。許多國家的憲法規定,有關戰爭與和平的重大事宜由國會決定,武裝力量由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統率。如:美國總統是法定的武裝力量總司令;英國國王是名義上的最高統帥,但由於政府掌握國家最高行政權力,統帥權實際上由首相行使;在聯邦德國和日本,政府首腦是法定最高統帥。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除上述國家權力機關以外,絕大多數國家都沒有常設的、專門的最高國防決策機構。英國在1904—1939年期間設立首相領導的帝國防務委員會,是少有的例外。蘇聯在20年代一度設有勞動國防委員會。二次大戰期間,蘇聯設立國防委員會,作為戰時最高國家權力機構和最高軍事領導機構,國防委員會下設最高統帥部大本營。戰爭結束後,國防委員會隨即撤銷,最高統帥部恢復平時狀態。英國在二次大戰期間設立戰時內閣,戰時內閣下設國防委員會。重大決策主要由戰時內閣作出。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各國普遍設立國家權力機關領導下的、常設的最高國防決策機構,以完善國防領導體制。

美國在1947年根據國會通過的《國家安全法》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總統為委員會主席,成員包括副總統、國務卿、國防部長、財政部長等,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為執行秘書長,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和中央情報局長為顧問。該委員會的職責是協助總統制定與國家安全有關的內政、外交與軍事政策,實際上是最高國防決策機構。

其他西方國家也先後建立了與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類似的國防決策機構。如:英國在戰後設有經改組的國防與海外政策委員會,首相任主席;法國在1959年設立總統任主席的內閣會議、國防委員會、限制性國防委員會和高級國防會議,分別解決不同層次的國防問題;聯邦德國在1955年設立總理任主席的聯邦安全委員會;日本設有首相任主席的國防會議,後改稱安全保障會議。

蘇聯在戰後長期未設立專門的常設最高國防決策機構。1974年設立國防會議,由蘇共中央總書記任主席,部長會議主席任副主席,成員包括國防部長、外交部長、蘇共中央主管國防工業的書記、國家安全委員會(情報機構)主席、軍隊總參謀長等。國防會議平時是最高國防決策機構,戰時是國家和武裝力量的最高領導機構。由於蘇共在蘇聯所處的領導地位,國防決策事實上一直由蘇共中央及其政治局作出。東歐各國的情況與蘇聯類似。

中國在1949年10月設立中央人民政府主席領導的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1954年改設國家主席領導的國防委員會,同時設立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中共中央軍委全面領導軍事工作,國防委員會是具有統一戰線性質的組織。此後,中共中央軍委一直是最高國防決策機構。70年代不再設立國防委員會。1982年設立在組成和職能上與中共中央軍委完全相同的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幾十年來,中共中央政治局一直與有關國家機構共同作出關於國防的重大決策。

發展中國家的情況差別較大。印度等一些國家設立了與西方國家類似的最高決策機構。越南等一些國家實行與蘇聯、中國類似的決策體制。還有一些國家,軍隊的獨立性較大,軍隊總司令部或陸軍司令部在決策過程中的地位較突出。這些國家的軍隊往往發揮一定程度的政治作用。

2.國防部

國防部是各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普遍設立的政府國防行政主管機構。多數國家的國防部具有行政管理和作戰指揮雙重職能。

在二次大戰以前,多數國家設有平行的陸軍部和海軍部,個別國家在二戰前不久還設立空軍部,分別統轄陸、海、空軍。如:在美國,總統通過陸、海軍部長分別對陸、海軍實行行政領導,經陸、海軍部長並通過陸、海軍參謀長分別對陸、海軍實行作戰指揮;蘇聯在國防人民委員部以外設有海軍人民委員部,專門負責海軍事務;英國在二次大戰初期設立與陸、海、空軍大臣平行的國防大臣,但未設立國防部,國防大臣僅具有協調各軍種部的職能。這種體制是在各軍種之間的協同極少的情況下形成的,年代久遠,主要特點是沒有統一的軍隊行政管理和作戰指揮系統,在二戰期間暴露出各軍種各自為政的嚴重缺陷。

美國在1947年根據《國家安全法》設立政府成員級的國防部長,作為總統處理國防事務的主要助手,並領導國家軍事機構。國家軍事機構極為簡單,國防部長和三軍部長同為政府成員,前者實際上仍無力協調三軍間的關係。1949年修改《國防安全法》,決定將國家軍事機構改稱國防部,三個軍種部由內閣部降為國防部下屬的部。1958年改組國防部,取消軍種部長通過軍種參謀長實行作戰指揮的權力。改組後的國防部由三個系統組成:國防部長辦公廳,負責計劃、協調、行政管理;三個軍種部,負責本軍種的行政管理;參謀長聯席會議,負責作戰指揮。至此,形成了總統經國防部長並通過軍種部長實行行政領導、經國防部長並通過參謀長聯席會議實行作戰指揮的體制,集中、統一的領導指揮得到加強。根據《國家安全法》,軍官退出現役10年後方可擔任國防部長。此後,僅在韓戰期間破例任命退役不久的馬歇爾將軍為國防部長。國防部和軍種部局長以上職務也由文職人員擔任。這是為了保證民選的政治機構對軍隊有絕對的控制權,也造成多數國防部長在上任時缺乏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軍事知識等問題。

其他西方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在戰後也仿照美國的模式設立國防部,在國防部內設立職責劃分較明確的行政管理和作戰指揮兩個系統,普遍實行文職人員擔任國防部主要職務的制度。絕大多數西方國家設立國防部後取消了原有的軍種部。

蘇聯在1946年初將國防人民委員部和海軍人民委員部合併為武裝力量部。1950年又分為軍事部和海軍部。1953年3月兩部再次合併為國防部。此後,國防部一直統一負責武裝力量的行政管理和作戰指揮。蘇聯國防部內設有八個總部和五個軍種總司令部,但未明確區分行政管理和作戰指揮系統。在八個總部中,總參謀部主要負責作戰指揮,兼管部分行政事務,並協調其他各總部和軍種的活動;總政治部代表蘇共中央主管軍隊中蘇共黨組織的工作;其他總部分管行政和後勤事務。軍種總司令部的作用各不相同,除負責本軍種行政管理外,海軍總司令部有作戰指揮權,空軍和防空軍總司令部有部分作戰指揮權,戰略火箭軍總司令部有具體指揮權,陸軍總司令部無作戰指揮權。包括國防部長在內的主要職務都由軍職人員擔任,個別非職業軍人任國防部長後也授予軍銜。因而包括軍隊行政管理在內的各項工作都由熟悉軍事工作的專業人員負責。東歐各國國防部的設置與蘇聯類似。

中國在1954年設立國防部,以國防部的名義公布中共中央軍委的有關命令和指示,並從事對外交往工作。

3.總參謀部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部分國家設有統一負責備軍種作戰指揮的總參謀部,部分國家沒有統一的作戰指揮機構。如:美國在陸、海軍部長下分設陸、海軍參謀長(海軍稱作戰部長);二戰期間,為協調作戰行動,設立起協調作用的參謀長聯席會議,由總統的參謀長主持;但軍種參謀長仍主要代表本軍種的利益並受軍種部長領導,參聯會作用有限。英國的情況與美國類似。

1947年美國《國家安全法》確認參聯會的合法地位,規定它是總統和國防部長的主要軍事顧問,但軍種參謀長仍聽命於軍種部長,參聯會仍不具有實行統一作戰指揮所需要的權威。1949年正式設立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1958年取消軍種部長的作戰指揮權後,形成以參聯會為核心的統一的作戰指揮系統,參聯會因而具有總參謀部的性質。美國的參聯會專司作戰指揮,不負責行政管理,職責單一,機構簡單。

其他西方國家也實行了與美國類似的變革,但一些國家的總參謀部在作戰指揮方面的作用更突出,併兼管部分行政工作和後勤保障工作。

蘇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就設有總參謀部。蘇軍總參謀部具有較廣泛的職責,除負責作戰指揮外,還負責與作戰有關的行政管理,協調各總部和各軍種的活動,因而機構比美國的參聯會更複雜。蘇聯解體後,俄羅斯的國防部和總參謀部保持了原來的特點。

中國的軍隊指揮體制獨具特點。50年代初曾基本仿照蘇聯在中央軍委下設立八個總部,1958年合併為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參謀部是中央軍委領導下的最高軍事領導機關,統一負責作戰指揮和行政管理,並直接負責陸軍的行政管理。海軍和空軍領導指揮機構負責本軍種的行政管理和部分作戰指揮。第二炮兵具體組織戰略飛彈部隊的作戰行動。這種體制適合中國的軍隊結構和裝備狀況,有利於中央軍委的集中統一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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