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奴隸制起源:王政時代共和國早期,一個「存在奴隸制的社會」

先生子昂 發佈 2024-04-29T20:51:10.622657+00:00

#歷史開講#(一)王政時代和共和國早期由於年代久遠,且缺乏像共和國晚期和帝國早期諸多文學作品和銘文資料,史學界對羅馬這一時期奴隸的規模、待遇、主奴關係等方面的考察都較為欠缺,只有通過少量的法律文獻和史料記載去管窺羅馬社會早期的奴隸制特徵。

(一)王政時代和共和國早期

由於年代久遠,且缺乏像共和國晚期和帝國早期諸多文學作品和銘文資料,史學界對羅馬這一時期奴隸的規模、待遇、主奴關係等方面的考察都較為欠缺,只有通過少量的法律文獻和史料記載去管窺羅馬社會早期的奴隸制特徵。

公元前449年,羅馬頒布了《十二銅表法》,作為習慣法的彙編,能夠反映羅馬社會早期的一些奴隸制情況。共和國早期的歷史,一大主線是平民與貴族的鬥爭,廢除債務奴役是平民爭取的重要權益之一,儘管羅馬有「不奴役本國人」的理念,但正如上述法條所示,在涉及債務關係時,這種理念要讓位於債務關係,保護債權人利益。

至公元前4世紀,這條法律被貴族利用,已經發展成惡意放債,使平民淪為奴隸,繼而為貴族牟利,由此掀起了平民反對債務奴役的運動。據李維記載,公元前380年—公元前369年期間,發生了平民反對債務奴役的抗爭,當時平民派貴族元老馬庫斯·曼利烏斯·卡皮托利努斯見到一位百人隊隊長因債務而要被賣為奴隸時,他斥責貴族債主的傲慢無情。

羅馬平民反對債務奴役的鬥爭又持續了近半個世紀,終於在公元前326年以「波提利阿法」的頒布而勝利告終。由此可見,王政時代和共和國早期,債務關係與奴隸制密切相關,奴隸制是保護債權人財產的一種手段。「不奴役本國公民」是羅馬早期本就存在的一種思想,隨著平民與貴族鬥爭的開展,這一思想以立法的形式得以實現,從此羅馬就此徹底走上奴役外邦人的道路。

在羅馬社會早期,人們就已經把奴隸制看成是對死亡的一種妥協,從詞源上來看,拉丁語「奴隸」和「拯救」這兩個詞有著密切聯繫,即一個戰俘本應被殺死,但他向勝利者妥協,接受成為奴隸,於是其生命得到了拯救,因此人們把戰俘變成奴隸的行為視為一種仁慈。

淪為奴隸的人被視為所有權對象,其擁有者可以是個人、團體、組織、國家等,即奴隸是一種動產,所有適用於其他商品的經濟活動同樣適用於奴隸,例如買賣、抵押、繼承等。然而,羅馬人不光將俘虜來的敵人變成奴隸,也接受自己因戰爭變成敵人的奴隸。

一個羅馬人若不幸被俘,被敵方賣為奴隸,那麼他便被宣告社會死亡,其財產和家庭等關係皆會就此凍結,除非有確切證據表示此人已死亡,或此人已經回歸羅馬或羅馬盟友國家。

當一個被敵人賣為奴隸的羅馬公民回到羅馬後,他的法律身份會因「歸國權」而得到恢復,而如果他是被羅馬人或羅馬盟友買回羅馬的,則原則上必須先償付對方贖金才能享有歸國權,因為未償贖金前,法理上,他的身份是贖買者從外國人手中買來的奴隸,但現實操作中被贖買回的人往往不需要繳納贖金,因為贖買他們的人是國家、親屬、朋友等,他們會默認贖回者已經償債。

由此可見,古羅馬早期社會將奴隸當作一種動產看待,但在面對自己同胞被敵人賣為奴隸時,又承認奴隸具有人的屬性,甚至可以重新恢復其公民身份,正是這種既把奴隸當動產看待,又把奴隸當人看待的觀念使古羅馬奴隸制一開始就存在釋放奴隸的習慣,且這種釋放與公民權緊密結合,被釋奴隸可以獲得不完全或完全公民權。

此外,通過刑法使一個人成為奴隸也是羅馬社會早期存在的一大特徵,例如公民不履行兵役義務、逃避人口普查等,皆會根據《十二銅表法》中的內容而被判死刑或罰為奴隸。

古羅馬奴隸制的發展是因征服而來,但早期羅馬的戰事多是同臨近城邦或臨近部族進行,對於敵人的態度主要是「同化」而非「征服」。羅馬與阿爾巴城邦之間的衝突便反映了這種情況。據李維記載,當時羅馬與阿爾巴發生衝突,雙方各派一組三胞胎兄弟代表祖國進行戰鬥,統治權歸最終勝利一方,但是在開戰前,雙方訂立協定:

「不論哪方在戰鬥中取勝,勝利的一方都要以寬容和善良去統治失敗一方的人民。」甚至後來國王圖魯斯對阿爾巴城邦發動戰爭,也只是將阿爾巴城市夷為平地,並殺死阿爾巴國王,至於大部分戰敗的阿爾巴人民則被遷入羅馬城並授予公民權,而非將其變為奴隸。

這種化敵為友,甚至化敵為我的做法是王政時代和共和國早期一直所遵循的,因此,羅馬早期的戰爭並不能給羅馬帶來太多的奴隸,這種國家層面的同化政策,以及奴隸制規模較小,主人和奴隸互相熟識等因素,讓羅馬早期奴隸主對奴隸的態度也較為溫和。

(二)共和國晚期

公元前2世紀以後,羅馬完全將義大利納入自己的統治範圍,並開始邁出義大利,進軍地中海,羅馬「大征服時代」到來。此時羅馬的經濟結構和社會關係都發生了深刻變化,土地兼併現象日益嚴重,大量平民因常年在外征戰而使土地荒蕪,富人顯貴們趁機巧取豪奪霸占土地。

例如,公元前2世紀初期,大多數公民還尚能保持著自己20—30尤格的份地作為生活來源,但到了公元前2世紀末,這種小農經濟越發難以為繼。土地兼併和集中為大規模使用奴隸勞動創造了條件,羅馬共和國後期對外大規模征服活動帶來了大量的戰俘奴隸,奴隸來源廣泛、價格低廉。

共和國晚期大量富人顯貴們將奴隸投入農業勞作,其優點在於奴隸不必當兵,奴隸全年在主人的驅使下勞動,其次奴隸能夠組成更大的勞動單位,工作效率要高於以家庭為單位組成的自由僱工,例如,據科路美拉介紹,用10名男奴就能開拓出一個大農莊。

另一方面,羅馬的社會觀念使獲得巨額土地的富人顯貴無法大規模招納自由僱工。「不奴役本國人」的這種思想在羅馬平貴鬥爭中得到貫徹,羅馬的奴隸自此皆來自外族或外邦,羅馬自由平民即便貧困,但也仍在觀念上視自己為高等人,羅馬公民身份的優越感,讓他們不願與奴隸爭奪勞動機會。

基於這一觀念,羅馬人沒有發展出僱傭自由人的傳統,根據羅馬法,自由僱工在為其僱主工作期間可用「Loco Servorum」表示,該詞與「奴隸」高度相關,甚至在一定語境下等同於奴隸,又如加圖在農業志中使用「operarii」這個單詞代表一種勞動力,其身份至今仍頗有爭議。

有學者認為他們是加圖那個時代的自由僱工,也有學者認為他們是奴隸,這些都充分體現了羅馬對自由僱工和奴隸概念的模糊,因此大多數自由公民以成為他人臨時僱工為恥。在經濟利益和社會觀念的驅動下,羅馬共和國晚期,奴隸制度在羅馬獲得了繁榮發展。公元前2世紀起,羅馬成為了真正意義上的奴隸制社會。

這一時期,羅馬的奴隸基本來自於對外戰爭掠奪,例如,公元前167年,羅馬在第三次馬其頓戰爭中將伊庇魯斯15萬被征服者賣為奴隸。公元前146年,羅馬攻占迦太基城,將城中5萬人賣為奴隸。公元前102年,馬略在日耳曼尼亞俘虜了9萬條頓人和6萬欽布里亞人。

凱撒則僅在高盧就俘虜了10萬人,此種現象不勝枚舉。羅馬將被征服地區分為三類,即文明水平低於羅馬的、文明水平和羅馬相似的、文明水平高於羅馬的。羅馬按照其文明程度與自己的親疏遠近,以羅馬自身為同心圓圓心,為戰敗者安排不同的地位。

這種安排在政治上大致分四層:

第一層,文明程度和風俗習慣與羅馬高度相似,距離羅馬較近,羅馬選擇直接「化敵為我」授予其人民公民權;

第二層,文明程度相近,但距離較遠,羅馬則授予這些地方自治城市地位,給其人民以拉丁公民權;

第三層,距離較遠、與羅馬文明差異明顯,戰略上須對其進行直接控制,羅馬則將這些地方變成行省,派遣總督進行協調、管理;第四層,文明程度和形態與羅馬差異較大,戰略上須與羅馬保持穩定關係,羅馬則將這類被征服者變成自己的附庸國。

這種政治安排在掠奪奴隸方面就體現為,越在同心圓內沿,則戰後掠奪奴隸越少,對待奴隸越溫和,越在同心圓外沿,戰後掠奪奴隸越多,對待奴隸越殘酷。在大征服時代,羅馬對外征服大多在同心圓第三層和第四層的區域內展開,且由於語言和文化的差異,羅馬征服者對這些奴隸也沒有王政時代和共和國早期的那種憐憫之心,將大量戰敗者販為奴隸,促進了共和國末年羅馬奴隸制的繁榮。

征服希臘地區對羅馬而言較為特殊,相比較而言,希臘地區在羅馬崛起之前就對羅馬有著深刻影響,其文明程度遠高於羅馬,「大征服時代」前,義大利南部就是希臘的勢力範圍,希臘一直扮演著羅馬「老師」的角色。

此外,大希臘地區被羅馬征服之前就已進入較為發達的奴隸制社會,因此征服希臘後,羅馬一方面在文化上要進一步吸收和借鑑,另一方面在經濟上,羅馬要吸納希臘地區發達的奴隸制。

文化方面,羅馬共和國晚期,出現了以老加圖為代表的的「抵制派」,他們牴觸希臘文化,對於文化程度比羅馬人高的希臘籍奴隸態度強硬,反對給予其人道待遇,視希臘籍奴隸為敗壞羅馬傳統的敵人,抵制派的核心主張在於保持羅馬固有傳統,使其不被希臘強勢文化所吞噬。

另一派是以大西庇阿為代表的「接受派」,他們以歡迎的態度接受希臘文化,對於從希臘掠來的奴隸和人質予以尊重,其核心主張在於吸納希臘先進文化。

共和國晚期,在抵制派與接受派相互鬥爭的過程中,羅馬人對於希臘籍奴隸,乃至所有文化程度較高的奴隸在態度上基本趨於一致,即羅馬人保持征服者的姿態,尊重希臘籍奴隸所掌握的文化及其背後代表的高度文明,對他們嚴慈相濟,這為羅馬全面吸納希臘奴隸制社會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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