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重建時期,黑人民權運動,黑人是怎樣維權的?

潘鴻圓的意識流 發佈 2024-04-30T11:53:18.350723+00:00

他們仍然有大量的時間會搭在巡迴審判的路程上,這就導致了最高法院即便是法官們都很精明強幹,但其審判效率依然極低,「從當時的案件處理速度來看,要等聯邦最高法院發表意見,至少還需要兩年時間.....」。

文|潘鴻圓的意識流

編輯|潘鴻圓的意識流

疲於奔命的大法官

即便是在 1869 年格蘭特總統上台後國會將最高法院的法定人數又定回9人大法官們的司法任務仍然十分沉重,因為他們每個人都要負責至少一個巡迴區的巡迴法院審判任務,即便橫貫大陸鐵路於 1869 年修建完成。

他們仍然有大量的時間會搭在巡迴審判的路程上,這就導致了最高法院即便是法官們都很精明強幹,但其審判效率依然極低,「從當時的案件處理速度來看,要等聯邦最高法院發表意見,至少還需要兩年時間.....」。

在這種情況下,加大最高法院的審判壓力對大法官們,尤其是巡迴區離華盛頓較遠的法官們無疑是一種折磨。

不僅如此,當時最高法院的覆審管轄權是一種「強制覆審管轄權」使得法官們沒法擇案而審,因而為了節省時間和精力以便於去判決一些法官們自己認為重要的案子。

法官們只好通過對憲法中某些條文進行一番解釋,以消極宣判的方式解決掉他們認為不必要的案子,而不幸的是有關黑人民權的案子在法官們的眼中就屬於這種案子。

當然,不能否認最高法院的法官們也都是有著自己的司法理念的理想,他們也有自己不辭勞苦也要為之奮鬥的目標,他們大都希望最高法院能擁有威信,並在當時美國的憲政體系中取得巨大作用。

這樣他們就能實踐自己的司法理念、實現自己的理想。想要做到這樣就要像馬歇爾法官時期那樣在司法的過程當中摸索出一種可以良性發展的司法-政治互動方式。

但是在他們看來重建時期的國會卻正在以不斷擴大的聯邦權力的方式讓法官們在有限的時間內管得更多管得更寬,甚至涉及到傳統上來講算做公民私人權利領域的範圍。

如果法院繼續屈從於國會的重建計劃,並在種族歧視根深蒂固.種族衝突每日都有的情況下順從國會去竭力保護黑人的所有國會立法授予的權利。

在重建時期南方種族衝突異常劇烈且頻繁,以至於行政權和軍隊的強制力這兩種管轄範圍大、執行力量強的權力雙管齊下也不能妥善保護黑人民權的情況下,巡迴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案頭勢必將擺滿黑人的訴狀,而以巡迴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規模以及法官們的有限的精力根本無法對這些事件進行妥善處理。

這樣就既需要兼職巡迴法院的最高法院法官們會在巡迴路程中疲於奔命,又會因為案件處理不當損害最高法院的威信。

黑人維權的困難

這種聯邦法院最終在國會的控制下都會成為「黑人申冤辦公室」的後果幾乎是大法官們最為不願看到的了。

況且法官們眼中對公正與平等的司法理念的追求很難說和黑人民權的實現有什麼關係,由於法官們都是白人,後來的韋特和富勒法院中有一些甚至是南方白人,甚至是前南部邦聯的官員。

他們中的大多數對黑人民權即便不能說都是極度厭惡,至少也是沒有太多好感的,更何況為了黑人民權的案子要他們不辭勞苦地在巡迴區和最高法院法庭之間奔波,而且他們還要因為這些黑人民權案件犧牲他們寶貴的審案時間和法院的自主性,因此他們對有關黑人民權的案件頗為牴觸。

這種態度可以說是其源頭是出於種族歧視和白人至上理論,但更多的則是出於對以他們有限的精力能否使聯邦法院的司法權在現實上得到妥善行使的考慮這種心理看起來似乎和他們支持重建的行為相反。

但是他們支持重建是支持讓混亂的南方安定下來,他們不希望那裡再次脫離聯邦或恢復奴隸制,因為那樣會損害聯邦,而損害聯邦就是損害最高法院。

所以不能損害最高法院的權威才是法官們的底線,只要整個聯邦能恢復安定與秩序,法官們就會在重建與黑人民權問題上覺得心安理得。

本著這樣的一種心態最高法院開始了對國會過分擴張聯邦權力繼續持有抵制態度,但是顧慮到聯邦在南方統治的穩定,重建合憲性的問題又動不得,在紙幣問題上做文章又惹不起國會中的激進共和黨。

而另一方面國會擴張聯邦權力帶來的司法任務越來越多越來越重,於是最高法院陷入了人進退兩難的境地。就在這種時候,屠宰場案出現在了他們面前。

「屠宰場案」對第14 條修正案的狹隘解釋

屠宰場案起源於當時還不是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布拉德利於 1870 年在巡迴法院(雖然當時每位最高法院大法官都有各自負責的巡迴區,但各巡迴法院的法官不止一位,布拉德利當時只是一名巡迴法院法官)時發放的一條禁止對個體屠戶繼續提起上訴的禁令」。

這個禁令是應當地一些個體屠戶聘請的律師一一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坎貝爾的申請發出的,布拉德利法官發出禁令的根據是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

這個禁令雖然使路易斯安那州的個體屠戶們一時免遭新月公司和紐奧良市對其違反屠宰場法的訴訟,但屠戶們不久後在路州的最高法院敗訴,這樣路易斯安納州的那項據稱是幫助當地大屠宰公司一一新月公司對屠宰業施行壟斷的屠宰場法就繼續在實行。

州仍然可以對其進行起訴,於是他們於 1870 年向最高法院申請禁止執行屠宰場法的禁令,但當時最高法院七個人正忙於法定貨幣的問題。

對個體屠戶們的申請並沒有太過在意,況且當時路州是共和黨人沃姆斯在當州長,實力本就不強的最高法院無意拉長戰線,於是以六比一否決了個體屠戶們的申請。

在此之後個體屠戶、牲口商、紐奧良市有關部門、路易斯安那州等各方又進行了多次博弈,結果都未能就屠宰場法達成協議,最終於 1872 年把官司再次打到了最高法院。

屠戶們直接起訴屠宰場法違反第十四條修正案這個案件牽涉多方利益,較為複雜,以致最高法院於 1872 年一月份接到這個案子後經過多次辯論,多次推遲開庭時間,一直到 1873 年二月份才正式宣判這主要是由於在座的法官有多種意見,無法統一

問題是總統和共和黨也參與了進來,由於聽審過程中納爾遜大法官因病辭職,因此總統任命了沃德·亨特前來補缺,這位法官在州法院上以支持紐約屠宰場法著名。

總統的意圖很明顯,想讓南方的個體屠戶們敗訴以幫助身為「自背囊者」的共和黨州長沃姆斯,以鞏固共和黨人在南方州的執政地位。

政府委婉地表態使屠宰場案涉及多方利益的糾葛,其中涉及兩對主要矛盾:一是企業自由和政府干預經濟的矛盾,二是在北方共和黨支持下投機南下的「自備氈囊者」政客和南部本地白人之間的矛盾。

與此同時,最高法院內資格較老的大法官們痛感國會擴張聯邦權力帶來的司法壓力,決定趁此機會想方設法在不遭到國會和政府中共和黨人反擊的情況下,減輕最高法院的負擔。

三位老資格大法官:米勒、克利福德和戴維·戴維斯最終用了在一年的時間內說服了支持共和黨州長並支持路州政府干預經濟的沃德·亨特和斯特朗同意了這個計劃,由此形成了一個5:4的多數,由當時最有名望的米勒大法官於 1873 年 4月14日公布了法院意見。

首先,多數意見否認了壟斷和奴役的指控,在最後對正當程序原則和平等保護條款做了較為狹義的解釋,使之不能適用於企業法人和優惠收於,這些都很合共和黨人的心意。

大法官的憲法解釋

但是米勒法官在中間對公民特權與豁免的解釋中加入了一段減輕最高法院的司法負擔卻極不利於黑人民權伸張的解釋。

他先引用了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第一款的前兩句,並指出,第一句的「所有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並受其管轄的人都是合眾國的和他們所居住州的公民。」

緊接著是「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實施限制合眾國公民的特權或豁免的任何法律……」前一句有提到州和合眾國公民,而後一句只提到了「合眾國公民的特權或豁免」

本來這條法令這樣斷句沒有問題,「abridge the privileges or immunitiesof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原意應該是將「美國公民的特權與豁免」作為一個客體,因為之前已經定義了合眾國的公民也是他所在州的公民,所以沒過公民的特權與豁免和州特權與豁免應該相同。

而大法官卻故意曲解它的含義,將「特權與豁免」單獨作為一個客體,做了這樣的解釋:「很明顯,(美利堅合眾國的公民)根據不同的特徵和境遇,個體擁有彼此不同的美利堅合眾國公民權和一個州的公民權。」

他強調州公民權與聯邦公民權是不相同的,他否認了原告「公民權是相同的,該條款所保證的優惠及豁免權也是相同的。」這種說法,而認為那是一種「假設」,並利第二句限制立法侵權的規定和第一句對公民權的定義這二者的主體並不一致這一問題,進行了詭辯。

認為第一句提到了聯邦公民和州公民,而第二句只提到了聯邦公民,這確實並不算個漏洞,而只是一個斷句理解的問題。

但是米勒等人抓住了這一點並加以曲解認為「聯邦的特權與豁免是「列在聯邦憲法保護之下」的,而「州的特權與豁免」是「不會得到修正案的額外保護」的。

這意味著聯邦憲法只能保證公民個體的聯邦公民權不受侵害,而州公民權是需要州法和州法院去保護的,這導致了「整個州公民的特權與豁免領域的限制,不在於聯邦而在於州」。

而最高法院需要保護的權利就只剩下憲法權利法案中明確規定的一些權利、1866 年民權法規定的一些權利以及第十五條修正案和強制法案所共同保證的選舉權了。

因此,這種米勒人為創造的「二重公民」原則成為了最高法院拒絕為黑人除憲法和聯邦法律所明確列舉的以外的大量民事權利提供保護的託辭。

米勒還在判決書中多次強調十四條修正案的立法目的,認為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是約束「州立法」、「州法院」、「州政府」等州行為的,並認為由於該修正案不涉及個人領域。

所以個人侵犯公民的不在憲法第十四條的處理範圍內,這種「州行為」原則又大大地縮小了聯邦法院對黑人民權的保護範圍。

米勒的解釋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政治上都很老辣、狡猾。從法律的角度看儘管像前文曾經詳述過的那樣,在憲法第十四條辯論過程中。

國會當中沒人提出聯邦公民權和州公民權有所不同的這種說法,因此從法律制定者原意的角度看,屠宰場案多數判決的解釋完全是一種詭辯:但米勒作為一名出色的法官,還是找到了三個先例"去佐證他的觀點,並且找到了保護公共健康這個理由作為冠冕堂皇的擋箭牌。

參考文獻:

1.王希黑人普選權與美國內戰憲法修正案的制定 (1860-1870) ]世界歷史1990 年第6期,第67-79 頁.

2.胡曉不得立法侵犯個人基本權利:「屠宰場案」與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D].南京大學博士學位論文,任東來教授指導,2007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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