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吉思汗時期推行的分封制度,及其發展變化

北齋talk 發佈 2024-04-30T15:35:41.406696+00:00

分封製作為蒙古政權所建構三項基本制度之一,中統建元之後仍然被長期沿用與遵循,而分封制對於元代時期的政治、經濟以及社會發展等諸多層面,都形成了巨大的影響。

分封製作為蒙古政權所建構三項基本制度之一,中統建元之後仍然被長期沿用與遵循,而分封制對於元代時期的政治、經濟以及社會發展等諸多層面,都形成了巨大的影響。在元朝的統治模式之下,由於中原文化傳統與蒙古草原舊俗之間的相互衝突、博弈與妥協,以至於元代社會的諸多層面,都產生了新的改變。

兀魯思投下主的財政特權及其財政職能

元朝施行的分封制,肇端於成吉思汗時期的蒙古政權所組建的九十五千戶,即諸軍隊投下。其後,隨著蒙古國不斷進行的對外擴張戰爭,而出於對新征服地區的統治與治理需求,在蒙古政權統治的廣袤疆域內,出現了各種形式的投下分封組織形式。

此次受封的諸王、貴族等群體,對其投下領地內的屬民和領地,擁有相當大的支配權,其性質類似於較為中原政權模式下獨立的封國。同時在草原兀魯思分封組織內,元朝諸王、貴族始終擁有獨立的行使財權的權力。對於成吉思汗分封兀魯思封地內的特權,拉施特《史集》曾言:「成吉思汗的四個兒子,是成吉思汗國家的四根棟樑。」

成吉思汗還為其四子都分封了一片廣袤的疆域,作為其草原兀魯思封地。各諸王兀魯思領地的屬性,類似於獨立的封國,元人在形容投下領主在領地的特權時,稱其能夠所行使的權限為:「人地割界」、「專制一方」。關於宗王兀魯思分封組織內的賦稅徵收,一般分為「國賦」和「王賦」。

「國賦」即是指牛羊等牲畜的抽分,或稱「上供羊」,「王賦」則是指兀魯思封地內的各千戶部民,向其領主進奉的賦稅。諸王對其兀魯思封地內千戶部民的賦稅徵收與勞役攤派,具有較大的財政自主權。

此現象即使在元朝建立後,在宗王兀魯思封地內的千戶部民,也並不在朝廷征繳賦稅的「大數目」——即「系官民戶」之內,仍是多以諸投下主「部民」、「軍民」等身份的屬性而存在,並且千戶部民與諸投下主之間的人身束縛關係較為密切。

而且草原兀魯思封地內的民眾,並不屬於國家的納稅民戶和「系官民戶」,而只是元朝諸王、貴族等位下的「王民」。諸王在其兀魯思分封領地內,擁有著較為自主的財權。諸宗王兀魯思封地內投下領主在與中央之間的財權分配中,占據主導地位。

諸王在草原兀魯思封地內的財權,在經過元太宗、憲宗時期的發展和擴張,以及削弱之後,部分草原兀魯思封地逐漸開始呈現出一定的分化與離心傾向。如早在成吉思汗時期,朮赤兀魯思因其地處偏遠,朮赤本人曾有過不按時朝覲成吉思汗的現象,甚至於朮赤曾出現過不奉行大汗指令的現象。

而在拔都即位後,甚至發展到與貴由汗兵戎相見的地步。這其中雖有拔都與貴由汗關係惡劣的因素,但一定程度上也反應出了諸草原兀魯思的相對獨立性。於此之外,部分宗王、貴族等,因支持新汗登基,可以在大汗的允許下,在其兀魯思封地內行使更大的特權。如察合台曾因竭力支持窩闊台取得汗位,在窩闊台汗的統治時期,察合台得以在其兀魯思內,「享有無限權力」。

而貴由汗逝世後,拔都因曾極力支持蒙哥繼位,蒙哥汗取得汗位後,作為回報則賦予了拔都更大權力。然而這種權力僅限於他們所受封的兀魯思內。忽必烈在依靠漢地的人力、物力取得汗位,作為代價的是察合台兀魯思、朮赤兀魯思以及旭烈兀建立的伊利汗國等等,也就相繼開始脫離元朝的管轄,以至於發展成為了獨立的政權。

建元之後,忽必烈身兼大汗與皇帝兩種身份屬性,其也開始對各宗王兀魯思的內權力進行了大規模的調整與限制,由於蒙元政對於東、西道諸王的掌控程度不同,同時也對二者造成了不同影響。如「宗王兀魯思的分封,大致局限於成吉思汗時期。而後,基本沒有再大規模的舉行。

另一方面,東、西諸王兀魯思發展趨勢有所不同。西道諸王兀魯思大都不斷擴張,並相繼獨立;東道諸王兀魯思的實力、地盤卻受到限制和削弱。其原因主要是,元朝建立後,大汗對東、西道諸王兀魯思的控制力出現了明顯的不平衡。

諸王在其草原兀魯思領地內具有較大的財權和特權,其封地內的行政機構及其官署的投下官吏,亦是多來自於草原諸投下主領地內的內部人員來擔任。忽必烈中統建元之後,諸投下官署也有了較大發展,諸王也陸續設置了王傅府等諸多投下機構,而王傅府也逐漸成為了諸王兀魯思內,最為主要的行政機構。

此外,甚至於少數位於漠南地區的宗王,在其兀魯思封地內,還建立了類似於中原漢地式的路府州縣行政建制。草原兀魯思封地內的投下官署與官吏,大多為其投下主官吏其封地內的民眾所充任,基本上由投下主自行進行委派。而在兀魯思封地內諸王所設立的王傅府,主要負責諸王投下領地內的一切政務的決策與運行,並無所不攬。

諸投下主對其封地內的官員和行政機構,具有較強的支配權力,王傅府等官屬的官員,主要對諸王負責。而在漠南部分地區的各領地路州縣等,在隸屬於宗王的同時,還時常與朝廷有司保持某些財政事務的聯繫。兀魯思領地的部民,主要包括草原原封千戶部民,以及附居於投下領地的私屬民眾,他們向投下領主提供勞役和賦稅。

由草原兀魯思封地內諸投下主能夠自主制定與徵收位下民眾的賦稅,以及攤派勞役的事例表明,諸王兀魯思封地內部民的身份屬性,為諸王領地內的「王民」。

草原兀魯思領地內相關財政事務的決策與運行,大多是由王傅府來總領,同時也會有宗王專門設置負責徵收賦稅的官員和機構。諸王在其兀魯思封地內擁有較為自主的徵稅權,其在與中央的財權分配中占據有利地位。此特權也是封國,亦或是草原諸王兀魯思投下主,在其封地內享有較為獨立財權的重要象徵。

可見,諸領主的封地各有疆界,在其兀魯思封地內獨立行政賦役徵收與攤派的權力。而諸王兀魯思封地內的部民,所需要承擔的「差發」,則應該是指「國賦」與「王賦」。國賦則是指窩闊台汗元年(1229)八月初,所制定的賦稅數額,汗廷「敕蒙古民有馬百者輸牝馬一,牛百者輸牸牛一,羊百者輸羒羊一,為永制。」即各草原兀魯思投下主,應繳納給大汗的忽卜綽兒(上供羊)。

千戶部民既須向皇帝奉牝馬,同時也有義務將牝馬等,進奉於投下領主。「牛馬、車仗、人夫、羊肉、馬奶」,即兀魯思民眾須繳納的王賦,進奉的牝馬、羒羊等為國賦。宗王在其兀魯思封地內能夠「人地割界」,而且宗王在草原兀魯思封內,能夠在中央規定的「常賦」之外,對其封地內的部民征繳賦稅與攤派勞役。

在草原兀魯思封地內,諸王在常賦(「國賦」)之外,仍舊能夠較為自主的制定和收取相當數量的賦稅,宗王在其兀魯思內的王賦,諸投下主具有較為自主的財權。宗王兀魯思所要繳納給大汗(中央)的國賦(上供羊),蒙古國時期是由宗王以及宗王屬官徵收,而後上交給中央。

忽必烈建元以後,對此賦稅徵收流程進行了修改。如元廷設立宣徽院等財政機構,來負責草原兀魯思蒙古千戶屬地羊馬等抽分事宜,但兀魯思內上供羊的具體徵收事宜,仍由諸王及其投下官署進行具體負責。對於部分宗王兀魯思所設立的漢地式路府州縣政府,其轄區內的賦稅徵收,則由諸王和元廷共同負責。如至元二十一年(1284),諸王「只必帖木兒請於分地二十四城設管課官」,只必帖木兒以期通過此舉,來謀求在其封地內進行自主徵收賦稅,但此提議卻遭到元廷的拒絕。

此後,元廷在諸王所設的路府州縣地區,設立拘榷課稅所等財政機構,由中書省與王府佐貳官共同商議賦稅的徵收事宜。此案例彰顯出元廷與諸王共同派遣屬官,負責諸王只必帖木兒的二十四城封地內相關賦稅徵收與專賣事宜,同時此案例也彰顯出元廷對諸王在兀魯思封地內的民眾,自行徵稅慣例進行的財權限制。

雖然諸王在其兀魯思封地領地路府州縣內,自行徵收賦稅的舉措與請求遭到元廷的抵制,然而除了部分領地路州之外,諸王、貴族在其草原兀魯思封地內,仍舊擁有自行制定和徵收賦稅,以及攤派勞役的財權,諸王兀魯思需要向中央繳納的上供羊(國賦)等,也多由諸王及其王傅府的佐貳官,進行直接徵收。諸王憑藉著對其草原部民的人身束縛與密切的聯繫,在其草原兀魯思領地內享有巨大的特權,諸投下主在與中央的財權分配中,占據主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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