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長期推行的五戶絲食邑分封制,主要有哪些弊端?

夜闌先生 發佈 2024-04-30T16:17:41.121722+00:00

#歷史開講#元朝曾長時期施行五戶絲食邑分封制,在不同地區以及不同食邑分封組織內,投下主所享有的財政特權亦有所不同。諸投下主在其五戶絲分封食邑內,具有一定的財政特權,然而其所能享有的權力。

元朝曾長時期施行五戶絲食邑分封制,在不同地區以及不同食邑分封組織內,投下主所享有的財政特權亦有所不同。諸投下主在其五戶絲分封食邑內,具有一定的財政特權,然而其所能享有的權力。

諸投下主在五戶絲食邑分封組織內的財權

如諸投下主在草原兀魯思分封內,具有較為獨立的財權,能夠自主對其封地內的部民,制定和徵收賦稅以及攤派勞役;而五戶絲食邑分封僅僅是一種食邑制,諸投下主在五戶絲分封組織內的財權較弱,而且其行使特權在很大程度上都受到中央的監督與管控。自成吉思汗以後,元朝幾乎很少再實行草原兀魯思分封制。

而自窩闊台汗統治伊始,蒙古汗廷所施行的五戶絲分封食邑制,及其所制定各種限制諸投下主特權的法令,很少為元朝諸王、貴族所遵循,諸投下主在五戶絲食邑分封組織內,卻出現了行使草原兀魯思分封特權的現象。

汗廷雖然制定和實施了多種限制住五戶絲投下主特權的政令,但效果不佳。建元後,中央重新實行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削弱諸王、貴族在其封地內財權的舉措,通過重新調整中央與各投下主的財權分配,來加強中央財權。

五戶絲食邑分封制

五戶絲食邑分封制是自蒙古國時期以來,蒙古汗廷對草原兀魯思分封制的改制,並將食邑制在中原漢地進行加以利用與延伸,及其與官僚制、兩稅戶制等等相結合的產物。蒙古國時期,汗廷至晚在元太宗丙申年(1236),便設立了五戶絲食邑投下達魯花赤。

五戶絲食邑分封制產生於蒙古滅金後,窩闊台汗將新征服的七十餘萬戶中原州縣民戶,分賜諸王、貴戚與功臣等群體,同時還規定受封的諸投下主只在封地內置達魯花赤,五戶絲戶每二戶出絲一斤上繳朝廷,每五戶出絲一斤歸於投下主,五戶絲的徵收流程,由朝廷官府具體負責,定期分給投下主。

這種食邑分封制摻入不少漢地官僚制度,基本上可以說是一種食邑制度。元世祖以降,元廷一方面增加五戶絲數額和江南戶鈔等,另一面又實行一系列限制受封諸王、貴族以及功勳大臣,在五戶絲分封組織內特權的舉措,世祖時期增加五戶絲稅額為五戶二斤,並改投下五戶絲徵收為元廷統一徵收。

元廷對於元朝諸王、貴族的五戶絲投下封地內的財政事務決策與運行,具有很大程度上的支配權,尤其是元後期,中央對於各五戶絲投下賦稅與勞役的徵收與攤派等事宜,管理更為嚴格。故而,對於元代五戶絲食邑封地內的民戶與投下主,以及投下主與朝廷之間的關係進行考察,是探討五戶絲食邑體制下各投下主與朝廷之間財權分配的最為重要的因素。

據《元史·刑法志》記載:「歲丙申(1236),忽都忽大料漢民,分城邑以封功臣為諸侯者封戶皆異其籍。」由此可見,上述諸投下食邑戶(或稱之為投下所籍戶)與國家「戶部錢糧戶」二者之間,並沒有錄入同一戶籍之內進行造冊,即「異其籍」。

其目的是為了建議元廷取消五戶絲食邑封地內,諸投下主自行設立投下官員的現象。上述史籍中亦言明,各投下主在其五戶絲食邑封地內自行設置各種投下官職,以管理其封地內的民戶。

魏初的奏疏中又言道:五戶絲民戶應與「系大官數目內送納差發米糧種田等戶」,要「通行科差」,以此來提升中央對五戶絲食邑封地內諸多事宜的管控力度。可見五戶絲戶應是與「系大官數目」,雖未錄入同一戶籍之內,但是二者之間的屬性又基本一致,應該同為朝廷的「戶部錢糧戶」(朝廷錢糧戶)。

而因為五戶絲分封組織內各投下所籍戶的部民與各投下主之間的人身附屬關係,與草原兀魯思分封組織下的隸屬關於不同,五戶絲投下主與投下所籍戶之間,應屬於某種程度上的貢賦關係。

因對於元朝諸王、貴族等封地內的五戶絲戶散失,朝廷詔令地方有司對其進行括戶,而此舉措遭到中書省臣的反對,如其言道:「百姓均在國家版籍」。由此可見五戶絲民戶與朝廷「系大官數目」的屬性基本一致,均為國家「戶部錢糧戶」。而二者之間的根本區別是,五戶絲投下民戶在承擔國家賦稅與勞役以及二戶絲的同時,又需要向投下主繳納五戶絲。

故而元代史乘中,又將五戶絲投下民戶稱為「系官五戶絲戶」,即為此意。雖然蒙古國時期,一些投下主無視汗廷有關五戶絲食邑制的各項法令,強制在其五戶絲封地內行使草原兀魯思封地的各項特權。然而,對於五戶絲諸投下主的越權之舉,忽必烈建元之後,隨著中央集權的加強,元廷曾頒布詔令嚴格規定:「諸投下所籍戶,令出五戶絲,余悉勿與。其有橫斂於民,從台憲究之。」

元廷強力施行限制諸五戶絲投下主,在其封地內財權的舉措。如蒙古國時期,因為在五戶絲封地內頻頻出現諸王、貴族等投下主,自行設立財政機構,委任的斷事官、課稅官,及其它軍政官員的現象,諸投下主在五戶絲食邑內行使權利部分草原兀魯思投下的權力。

如在中原五戶絲食邑等封地內,諸地方漢人世侯雖然並不歸屬於投下主所直接管轄,然而諸投下主憑藉著其在食邑封地內,行使部分兀魯思權力的特權,在中原五戶絲食邑地區,逐漸出現了投下「官吏隨地所屬」的現象。故此,在某種程度上地方漢人世侯與諸五戶絲投下主之前,保持了某種不正常的隸屬聯繫。

此外,在五戶絲食邑封地內還出現了宗王以令旨行事的現象,諸王以令旨進行指揮封地內相關事務決策與運行舉措,並以此舉措與其五戶絲食邑封地內的地方漢人世侯,以及地方政府等等保持一定的聯繫。

此外,關於五戶絲食邑封地內的諸多財政事務決策與運行,亦大多有由諸投下主所設立的投下財政機構與委派的官員,進行具體負責。在忽必烈建元之後,中央施行了一系列加強中央集權,以及限制諸五戶絲投下主財權的相關舉措,諸投下主在五戶絲食邑封地內的越權現象,才逐漸得到了調整與限制。

如元廷開始對諸五戶絲食邑投下主所選任的投下達魯花赤,納入到朝廷的官員遷轉體系之內。此外,朝廷對於投下達魯花赤官員的任命流程等方面管理,也開始日益制度化。中央通過一系列收權舉措,逐步對諸五戶絲食邑投下主的權力進行調整與限制。

在元朝平定江南之後,於至元十八年(1281)之際在江南地區施行了一次較大規模的五戶絲食邑分封。而到了元中期以後,元廷也就沒有再實行過大規模的五戶絲食邑分封制。

元朝平定江南之初,因江南地區的「科差未定」,故而諸王、貴族等群體雖受封了江南五戶絲食邑,但並未收到元廷實際支付的相關五戶絲稅額,直到至元二十年(1283),世祖下令江南五戶絲食邑的稅糧折糧納鈔,「申解」中書省統一關支。

江南民眾所需繳納的戶鈔雖然有所增加,但其中的增額部分由元廷負責出納,同時元廷將江南五戶絲投下賦稅徵收的事宜,收歸朝廷負責統轄。自此之後,江南五戶絲食邑封地內的相關問題,由中書省統一負責。蒙古國時期,在五戶絲食邑分封制的施行之初,因為朝廷對五戶絲食邑分封的管理制度,以及諸五戶絲投下主的特權的限制機構建構並不夠完善,而且還沒有對此進行有效的監督。

故而,在朝廷施行五戶絲食邑分封的初期,在食邑封地內曾出現了嚴重的非食邑化傾向。諸如中央並沒有對諸五戶絲食邑投下主,所舉薦與任命的投下達魯花赤進行制度化與正規化的管理,同時也出現了投下主在五戶絲食邑封地內,自行設立財政機構與委派官員,進行征繳賦稅與攤派勞役的現象。

諸如在憲宗時期,忽必烈曾在其京兆等地的五戶絲食邑封地內,大規模的設立機構以及自行委任官吏,自主負責五戶絲封地內的事務決策與運行等等,便是屬於朝廷對五戶絲食邑投下的管制中,非食邑化現象的典型案例。

此外,部分宗王、貴族等五戶絲投下主,也頻頻出現以草原兀魯思分封的權限,來管轄五戶絲投下封地的案例。建元後,隨著中央對五戶絲食邑分封組織內所施行的稅制與系官達魯花赤選任制度等等,各項管理體制的逐步完善,各投五戶絲下主所行使的權力,也基本上被限制在其食邑封地範圍之內,尤其是東道諸王在地方上也並沒有出現類似於西道諸王獨立化,以及威脅元朝集權統一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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