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休息時間不回覆信息,公司能開除我嗎?

紅星新聞 發佈 2024-04-30T20:40:47.359886+00:00

近日,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引發關注。王某系某技術公司員工,一周六晚上,該公司在微信上通知王某第二天到廣州出差。次日上午,王某回復稱「昨天身體不舒服,很早就睡了,沒接到電話」,隨後表示因家裡有事無法出差。該公司認為王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近日,

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

引發關注。

王某系某技術公司員工,

一周六晚上,

該公司在微信上通知

王某第二天到廣州出差。

次日上午,王某回復稱

「昨天身體不舒服,

很早就睡了,沒接到電話」,

隨後表示因家裡有事無法出差。

該公司認為王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給予處分。

後公司以王某多次違反規章制度

累計扣分達到公司規定的

解僱條件為由,

解除勞動關係。

法院認為,

公司處罰不當,

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員工休息時間

可以不回復工作信息嗎?

員工未及時回覆信息,

公司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郭政律師的專業解讀!

員工休息時間

可以不回復工作信息嗎?

我國憲法、勞動法均規定勞動者享有休息的權利。下班期間,勞動者理應得到充分休息,用人單位應當尊重勞動者的休息權,不在休息時間發布工作指令、工作要求。公司在員工下班及休息時間要求其回復消息欠缺合理性,員工在休息時間不回復消息並不屬於違法情形。

如果用人單位事先與勞動者約定在某些特殊或者緊急情況下時,需要保持通訊設備暢通以接收緊急的工作指令,則需要在此種隨時待命的情況下給予員工適當補償。

員工未及時回覆信息,

公司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享有用工管理權,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應服從用人單位的依法管理,在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如用人單位有明確制度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未及時回覆信息累計達到一定次數、故意不回覆信息且未作出合理解釋屬於違紀行為,當員工出現上述行為時,公司以其違反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需注意的是,如雙方就此產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需對解僱的制度依據、違紀行為認定承擔舉證責任。

反之,在非法定情形下,如非工作時間,公司在未與員工協商一致時,要求員工休息時間回覆信息、在線辦公等,系侵犯員工休息權的行為,缺乏合理性,更不能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通過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提起勞動仲裁等方式維權。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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