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元朝前期行省制度尚未定型時,宣慰司承擔著怎樣的職能?

淮蕊觀事 發佈 2024-05-01T04:01:09.612423+00:00

#歷史開講#元朝對於地方行政機構的構建,至世祖末、成宗初才得以逐漸完善。元廷在「至元二十八年,設立河南行省之後行中書省的建制漸趨穩定。行中書省的職能與屬性發展變化成宗、武宗兩朝又相繼撤銷各道宣慰司,行省下統路府州縣的管理體制,也逐漸走向定型。

元朝對於地方行政機構的構建,至世祖末、成宗初才得以逐漸完善。元廷在「至元二十八年,設立河南行省之後行中書省的建制漸趨穩定。

行中書省的職能與屬性發展變化

成宗、武宗兩朝又相繼撤銷各道宣慰司,行省下統路府州縣的管理體制,也逐漸走向定型。」元前期因行中書省的職能與屬性,尚未完全固定以及定型,其職能亦不斷發生演變,故而宣慰司在地方上有時也發揮著「總司」的地位與職能。

有關元廷對宣慰司地位與職能的調整與改制,李治安言道:「中統元年的宣慰司以及宣慰使,大抵是忽必烈派往燕京等地,控制漢地諸道與掌管其政務的特使,臨時性差遣的性質與色彩頗重。

元朝前期宣慰司的使命特色為臨時處理軍政事務的宣慰司,至元十五年,元廷對宣慰司的職能與地位,又進行了大幅度調整:如宣慰司僅掌民政兼都元帥府綜領軍民,在中央精簡宣慰司員額,以及撤銷其長官相銜後,正式隸屬於行省,宣慰司有了較穩定的轄區。中統元年,宣慰司的性質,就是元廷應付或節制漢地世候的『監司』;至元元年至十五年,是臨時性處理軍政事務的機構;至元十五年以後,是行省屬下的分治機構。」

上述李治安的相關論述,可謂是對宣慰(撫)司的地位與職能的演變,進行較為妥當的概述。宣慰(撫)司由原來的中央臨時派出機構,演變為固定的地方行政機構。在地方上也曾經發揮過地方「總司」的作用,而在行省制逐漸確立後,宣慰司曾一度成為專理地方監察的行政機構。

宣慰司自初立之際,便擁有執掌其轄區內的財賦徵調和督辦軍馬糧草等事宜,至元十五年,元廷又賦予其掌管地方茶運司與營田司的權力。至元十六年二月元廷又下詔:「河南、西京、北京等路課程,令各道宣慰司領之。」

部分宣慰司自此得以掌握了徵集地方課程等財政職能。此外,在盧世榮執政時期,元廷曾在太原、濟南、真定、湖廣、江淮等地,相繼設立宣慰司,並由宣慰司來兼領各地轉運司,來主持當地諸色課程徵收的相關事宜。

宣慰司的財政職能,又得到了進一步加強。而在盧世榮被誅後,宣慰司雖與轉運司分立,但宣慰司仍是負責地方上徵集賦稅與辦理地方諸色課程的主要機構。「宣慰司雖然曾一度掌握或者是干預其轄區內,地方上部分鹽運司鹽課的徵收事宜。

如虞集《道園類稿》亦記載道:在世祖至元後期,廣東道宣慰司都元帥僧家訥曾「命城中設賣鹽十局」,令民買鹽而食,以除去為完成鹽課額而強制計口樁配食鹽的弊政。

海北海南道宣慰司都元帥亦曾「治鹽法,百弊悉去。」廣東鹽運司在最初設立之時,隸屬於廣東道宣慰司管轄。在成宗大德十年(1306),元廷初置福建鹽運司隸屬於福建宣慰司,至武宗至大四年(1311)福建鹽運司及其相關事務的運行才轉而隸屬於江浙行省。

宣慰司在很長一段時期內得以干預和管控其轄區內的鹽政事務決策與運行,而此類宣慰司干預鹽政的案例,在元代史籍中亦是不可勝計,直到行省固定為地方上的最高行政機構,以及行省的職能逐步穩定後,宣慰司的財政職權才開始逐步被削弱。

在地方上的行省陸續設立,及其職能完善之後,地方的軍、政、財等官民官員,一律需經由行省長官推舉任用。然而因為在平宋之初,宣慰司發揮著地方總司職能,地方上亦曾出現過由宣慰司來舉薦地方管民官的案例。

如「有想升官舉薦超授,宣慰使者甚重」的現象,致使宣慰司的權威與地位過重。由此忽必烈下詔:「減汰」江南諸道宣慰司官員四十七員,並責令除了個別邊遠地區之外,宣慰司長官一律不得掛相銜,此舉也凸顯出元廷刻意將宣慰司置於行省之下的意圖。此外,中央又進一步削減宣慰司財政職能。

如元廷規定:「淮、浙鹽課直隸行省,宣慰司官勿預」,元廷通過逐步削弱宣慰司的職能,來限制宣慰司的地位和權威,以使之無法與行省分庭抗禮。由此亦可以見得,行省設立之前乃至於設立初期,宣慰司在地方上的財政等各項職權較廣且重,即便是在行省設立之後,有時會出現宣慰司與行省爭權的現象,需要元廷不斷削弱宣慰司的職能,才得以維護行省的地位和權威。

元廷對於地方宣慰(撫)司財政等職能與地位的削弱,肇端於至元二十二年(1275),在此時元廷始詔令行宣慰司隸屬於行省之下。在此期間忽必烈最初採取雲南行省省臣的建議,首先在雲南「命宣慰司兼行元帥府事,並聽行省節度。」

此後忽必烈將此形式推廣至全國,宣慰司在地方上逐漸演化為隸屬於行省的次級地方行政機構。史衛民認為:「忽必烈此舉開了宣慰司隸屬於行省分治機構的先河,地方上首次出現了宣慰司正式被置於行省地方管理體制之下,此後元廷以明確的詔令規定將此制確定下來。」

在此後經過行省制度及其職能的逐漸演化與穩定,宣慰司也均有了較為固定的轄區。地方上行省轄區內的宣慰司,則長期處於行省節制之下。至此宣慰司在地方的行政建制,及其職能也完成了轉變,作為曾經具有地方「總司」性質的行政機構,雖然其曾一度達到了能夠與行省分庭抗禮的地步,然而在行省制度固定後,隨著元廷對其職能與地位的削減,宣慰司則成為了「分道以總郡縣」的地方次級行政機構,是行省與地方路府州縣政府之間的轉接機構。可見元代地方上宣慰(撫)司的財政職能,以及其地位與權威的演變,與行省的財政職能演變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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