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重建時期,黑人民權運動——人權

馬智博的日記 發佈 2024-05-01T08:40:39.163741+00:00

就在最高法院在 1886 年聖克拉拉案的判決中,確定用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正當程序原則」和「平等保護原則」用於保護「法人」自由的司法—政治模式方式之後兩年,曾帶領最高法院從重建狀態回到常態的韋特法官就去世了。

文|馬智博的日記

編輯|馬智博的日記

富勒法院的基本情況及其對黑人問題的基本態度

就在最高法院在 1886 年聖克拉拉案的判決中,確定用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正當程序原則」和「平等保護原則」用於保護「法人」自由的司法—政治模式方式之後兩年,曾帶領最高法院從重建狀態回到常態的韋特法官就去世了。

克利夫蘭總統任命的首席大法官是梅爾維爾·韋斯頓·富勒。在富勒的任內,對韋特法院末期發現的司法-政治互動模式進行了極大的發展的所有司法判決都開始充斥著自由放任主義

他是一名身材矮小而為人幽默、和氣的伊利諾伊律師,他在擔任大法官之前幾乎沒擔任過什麼像樣的公職,他上任時仍然在任的菲爾德大法官對於他給出了這樣的評價「(他是)一位非常值得尊敬的人和成功的執業律師:但這很難滿足公眾對合眾國首席大法官職位的期望。」

雖然他的司法能力比他的前任韋特高,但是他卻比韋特還要保守,從 1902 年開始與他共事的霍姆斯說富勒「討厭改變任何事情」。

不過富勒的優點在於他的和氣、幽默,他的協調能力甚至要強過韋特,正是這種協調能力使他和其同事們一起將司法上的「自由放任主義」發揚官光大了,而他的「自由放任主義」用在了有關黑人民權的問題上,對黑人來講就是噩夢。

從富勒法官上任到 1896 年普萊西案中間八年幾乎沒有什麼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這倒不是因為對黑人的迫害由於 1884 年的亞爾伯勒案判決十五條修正案實質上授予了黑人選舉權後有所減輕。

而是在民主黨人克里夫蘭總統上台後借著文官改革之機,也罷免了大批的共和黨官員並改為任用民主黨官員,以致當年共和黨頒布的很多法令被推翻或得不到執行,而在最高法院又不肯保護黑人的基本權利和人身權利,因而黑人根本呼告無門。

富勒的多數同事們也多多少少需要為黑人的這場噩夢負些責任,除了之前提到過的極力維護黑人民權的哈蘭法官,他確實為黑人民權做了不少努力,儘管在當時看來他是失敗了。

哈蘭和之前提到過的來自北方的自由派法官霍勒斯·格雷以及極力支持企業自由且反對保護黑人民權的菲爾德法官是到 1896 年普萊西案判決前夕富勒法院中僅存的三名韋特時期的元老。

除了前面提到的三位之外,當時在富勒法院的都是新上任的,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是愛德華·道格拉斯·懷特和魯弗斯·佩卡姆。前者來自路易斯安那,曾經在內戰期間在南方邦聯任職,而且他是個種植園主。

後來還當上了首席大法官,儘管他在首席大法官任上時的表現可以被稱為公正,但是骨子裡仍然對黑人有些惡感。後者是個「契約自由的狂熱支持者」,極端保守地支持自由放任政策,是後來和極力主張政府應對企業進行適當管控的霍姆斯大法官針鋒相對的人物。

態度各異的大法官

其他幾位大法官都不出眾,但他們是極力支持維護企業自由的,戴維·布魯爾法官是之前提到的菲爾德法官的侄子和鐵桿支持者,亨利·布朗和小喬治·夏拉伊斯也都是支持企業自由的法官,儘管他們兩人在大法官中沒什麼名氣。

值得提的是之前提到的元老菲爾德法官雖然這是已經老態龍鍾了,但他堅持要打破馬歇爾的記錄不肯退休,參加每次庭審,直到 1898 年菲爾德退休並由同樣來自加利福尼亞的自由放任派大法官約瑟夫·麥克康納繼任

可見富勒法院中除哈蘭之外,要麼是熱衷於維護企業自由,以至於將黑人民權這種麻煩問題一概放任的,要麼就是對黑人民權存有惡感的人。

這一時期唯一一個對黑人民權較為利好的消息是 1891 年國會終於通過了《埃瓦茨法案》開始逐步減輕判決壓力,免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巡迴任務,設置專門的巡迴上訴法院,最高法院可以在上訴法院的訴訟上來的案子中擇案而審。

雖然這個法案既可以消除巡迴法院的司法任務牽制最高法院法官過多精力的問題,也使最高法院能對上訴上來的案子做到擇案而審,但該法案的實行畢竟需要一個過程,這個問題1925 年才得到較為妥善的解決。」

因此,在此之前保護黑人民權視為麻煩的想法依然會阻礙大多數中立的態度報收派法官作出公正的判決,因而這時期黑人民權在最高法院中遭到如此待遇也就不足為奇了。

就這樣,富勒法院由於過分狂熱地熱衷於「維護企業自由」這一新發現的司法-政治互動模式,而對黑人民權問題管轄的放棄變本加厲,不僅在韋特法院不管理的領域維持了之前的政策,還對韋特法院宣稱需要加以管理的領域宣布對黑人民權的不保護和不干預原則。

韋特法院碩果僅存的兩個成果也遭到了破壞:黑人參與陪審團的權利在州法院偏祖白人的情況下於事無補,黑人的選舉權也在19 世紀80 年代中後期又遭到了各州白人民主黨人當權者所制定關於選舉登記前的知識水平測試、人頭稅繳納等方式的變相剝奪。對這兩種問題富勒法院的態度都是不聞不問的。

綜上所述,只要碰到的黑人民權問題不涉及「政治-司法」互動形式的發展,重建時期的歷屆最高法院都會對其持有一種漠視或有意將其邊緣化的態度

最高法院對軍事管制與民權立法的態度變遷

蔡斯法院作為第一個接觸重建與黑人民權問題的法院,它為以後最高法院對同類法律的態度奠定了一個根據政治格局變化而不斷調整的「搖擺」的基調。

這種基調的形成的直接原因是最高法院為恢復其應有權力與國會、總統圍繞軍事管制與重建修正案(尤其是第十四條修正案)展開的博弈。而從蔡斯法院開始形成的這種搖擺的基調對黑人基本權利的實現來講起了很大的消極作用。

重建初期最高法院不反對軍事管制與民權立法

從前文的各項法案中我們可以看出,國會的重建計劃與黑人基本權利的保護息息相關,因而無論出於什麼目的,支持國會的重建計劃無疑在客觀上會對黑人民權的保護作出貢獻。

儘管激進共和黨人主導的重建計劃得到了當時多數人的支持,而且歷史學家們對他們的重建計劃多持肯定態度。

但對當時美國南方民主黨人、種族主義者及其同情者來講,重建不為一種災難,因為借著南方重建的東風,大量北方共和黨人和在南方曾為奴隸的黑人結成了政治同盟,把持了一些南方州的政治,因而南方本土勢力從一開始就在不斷阻撓重建計劃。

由於重建初期國會中同情南方各州的勢力處於劣勢,且聯邦官員和普通民眾憎惡南方分裂聯邦挑起內戰,支持激進共和黨人主導的國會對其實施懲戒,因此南方勢力只能選擇聯邦法院這一陣地與支持重建的勢力進行鬥爭。

其鬥爭的方式是要求最高法院對重建法案進行違憲審查,並最終做出宣布重建法案違憲的判決,以此來結束重建。然而南方人在重建初期階段的這一計劃並未得逞,因為「(最高)法院在 19 世紀60 年代國家的重建熱情仍然高漲時的判決,多是服從國會對南方的重建計劃的,這種服從通常是以裁決本院對相關案件沒有司法管轄權的方式實現的。」

這主要是出於懲罰戰敗者和維護聯邦統一的考慮,這個時期的最高法院顯然吸取了斯科特案的教訓,將維護聯邦統一作為其司法的中心任務中的重中之重。

聯邦法院對一些有關重建的案件的判決中充分地體現了聯邦最高法院的這態度,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密西西比訴詹森案。

在密西西比訴詹森案中,(最高)法院通過堅持認為法院對執行權與政治義務缺乏司法管轄權的方式,避免了禁止詹森總統執行分別於 1867 年三月二日和二十三日頒布的兩部重建法案的行為。」

這起訴訟是由夏基和 R·J·沃克代表密西西比州提起的,「請求本院(美國最高法院)永久地禁止與限制詹森一一一位田納西公民以及美利堅合眾國總統;以及為那一目的指派的官員和機構一一尤其是密西西比州所在軍區的軍隊指揮官以任何方式執行國會頒布的通常叫做重建法案的兩條法案.....」

「並且控告安德魯·詹森總統違反憲法,侵犯了各州的神聖權利」。正如前文所說,總統其實是對重建法案進行了否決的,然而其否決被國會的絕對多數票所壓倒,因而這起訴訟並不是針對詹森,而是針對國會提出的重建法案。

當時的南方種族主義勢力在看到總統對國會的立法無能為力之後,才借用了國會中反對派侵犯州權的藉口,孤注一擲將官司打到最高法院賭一賭的。希望能把這個案子做成一件像斯科特案一樣否決國會通過的重要法令的大案。

密西西比訴詹森案的控方代表 R·J·沃克直截了當地說明了這個訴訟的意圖,他說「主要問題是這個...有國會提出的憲法禁止且無效的法案……是否能被法庭容許的問題」。

幸當時的美國總檢察長亨利·斯坦伯里(當時美國還沒有司法部,該部於 1871 年成立)為總統做了辯護,他引用了大量案例來重申了法院的司法權力不能侵犯行政首腦的行政(執行)權,以此代表強勢的國會共和黨人表明最高法院無權過問重建這一政治問題。

1867 年的最高法院可以說是仍未恢復元氣,即便在 1866 年著名的米利根單方訴訟案中最高法院收回了對完全意義上的州地域範圍內(即內戰時不是南方叛亂諸州地域範圍內)的司法權。

但畢竟斯科特案對法院的打擊實在太大,即便蔡斯法官是一個十足的政治投機者也並不敢在法院權力如此脆弱的時候利用其進行政治投機,更何況是直櫻當時權勢正盛的共和黨國會之鋒;何況坦尼法院的教訓仍然不遠。

蔡斯法院也懂得聯邦統一才是他們權力的前提條件,在南方情況較為惡劣的條件下,維護聯邦統一也只好行使軍事占領者種非常手段了。

因此法官們正好借著斯坦伯里關於法院無權干涉總統行政(執行)權的說法,做出了這樣的判決:「本院對一條命令總統執行其行政使命的法令沒有司法管轄權:並且我們不應該受理(有關)任何這樣的法令(的案件)。」

得到如此的判決結果說明,這次南方種族主義者的計劃是完全失敗了,因為法院繞過了重建法案的合憲性問題,而僅僅宣布法院沒法受理涉及行政(執行)權和立法權之間關係的法令,因為這樣會使司法權不適當地干涉總統的執行權和國會的立法權。

與之相類似的是喬治亞州訴斯坦頓案,在這起案件中被喬治亞州起訴的一共有三個人:戰爭部長斯坦頓、軍隊將軍格蘭特以及被任命指揮第三軍區(內含喬治亞、佛羅里達、阿拉巴馬) 的少將波普。

這三個人遭到了與詹森同樣的起訴,但由於最高法院「拒絕把總統的責任和總統下屬軍官的責任作任何區別」最高法院也同樣以沒有司法管轄權為理由拒絕了對這一案件作出宣判。

儘管南方諸州試圖誘使最高法院對重建法案進行違憲審查的企圖在這兩個案子中遭到了失敗,但是南方眼下也只有在最高法院這個陣地才能對北方激進共和黨的重建法案構成些許威脅了。

於是南方種族主義者及其同情者們注意到了1866年最高法院宣布恢復其司法權力的米利根案的判決,並利用首席大法官蔡斯為獲得競選美國總統的提名轉投民主黨的契機,從中找到了一些可以製造國會和法院之間矛盾的突破口。

參考文獻:

1.梅祖蓉公民權與政治權利的伸張與妥協一一兼論美國第 13~15 條憲法修正案的相互關係2.史學月刊,2014 年第8 期,第 71-7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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