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逾期交房,防城港一女子超過訴訟時效起訴,僅獲賠……

南國早報 發佈 2024-05-06T07:10:42.526543+00:00

董女士在防城港市買了套商品房,開發商逾期兩年交房,可董女士4年半後才起訴追討違約金,因為開發商一直未完成竣工驗收備案。這筆違約金該怎麼算?一審、二審法院判決結果大相逕庭。

董女士在防城港市買了套商品房,開發商逾期兩年交房,可董女士4年半後才起訴追討違約金,因為開發商一直未完成竣工驗收備案。這筆違約金該怎麼算?一審、二審法院判決結果大相逕庭。

近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定,開發商交房時間以竣工驗收為準,董女士的起訴部分超過3年的訴訟時效,開發商賠償董女士8個多月逾期交房違約金,共計1.6萬餘元。

交房條件出現兩份約定

2016年3月,董女士看中防城港市的一套商品房,與開發商防城港市富某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富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以61萬餘元的價格購買了其開發的一套商品房,並交完全款。雙方約定,房屋於2016年12月31日前交付,交付條件為竣工驗收備案。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協議》,將交付條件變更為五方竣工驗收。

可該商品房直到2018年12月27日才完成五方竣工驗收,完成竣工驗收備案時間是2021年5月。董女士遲遲未能收房,2021年4月9日,她將富某公司告上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索賠4年多逾期交房違約金9.5萬餘元。

兩級法院判決大相逕庭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補充協議約定有效,涉案房屋於2018年12月27日經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勘察五方驗收合格,富某公司逾期交房違約,逾期交房違約金應從2016年12月31日起計算至2018年12月27日止。董女士2021年4月9日起訴,訴請的部分違約金已超過3年的訴訟時效,法院僅保護其起訴之日2021年4月9日往前推3年,即2018年4月9日起的逾期交房違約金。

一審法院判決,富某公司賠償董女士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12月27日,共計262天的違約金1.6萬餘元。

對該判決原被告雙雙不服,上訴至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雙方《補充協議》中含有不合理的減輕應當由出賣人承擔的責任,該協議無效,雙方交房的條件以竣工驗收備案為準。董女士的起訴部分超過訴訟時效,二審法院僅支持2018年4月10日起的逾期交房違約金,共1096天6.7萬餘元。

買房人獲賠8個多月違約金

富某公司不服判決,向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法院認為,按照相關規定,商品房要通過竣工驗收合格後,才可以交付使用,而竣工驗收備案是在竣工驗收合格後進行,兩者的時間並不相同。雙方協商變更房屋交付條件,並未違反法定標準,亦不屬於不合理減輕,或免除出賣人責任的情形,該約定合法有效。按合同約定,涉案房屋達到交付條件的時間是2018年12月27日。

法院還認為,董女士在2021年4月9日起訴,部分訴求超過民法典規定的3年訴訟時效,往前倒推3年,也就是從2018年4月9日起計算逾期交房違約金,以總房款60餘萬元為基數,從2018年4月9日計至2018年12月27日止。

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富某公司向董女士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1.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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