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的隱含權力

文史探索家 發佈 2024-05-08T20:18:24.282360+00:00

國會如何行使第一條第 8 節第 18 款授予的廣泛隱含權力的幾個例子包括:槍枝管制法:自 1927 年以來,國會一直在通過限制槍枝銷售和持有的法律,這顯然是對隱含權力最具爭議性的使用。

在美國聯邦政府中,「隱含權力」一詞適用於國會行使的那些權力,這些權力沒有被憲法明確授予,但被認為是有效執行這些憲法授予的權力的「必要和適當」的權力。

國會如何通過美國憲法未明確賦予其通過權的法律?

憲法第 1 條第 8 節授予國會一組非常具體的權力,稱為「明示」或「列舉」權力,代表美國聯邦制制度的基礎——中央政府和州政府之間的權力劃分和分享

在一個暗示權力的歷史例子中,當國會於 1791 年創建美國第一銀行時,總統喬治·華盛頓要求財政部長亞歷山大·漢密爾頓不顧托馬斯·傑斐遜詹姆斯·麥迪遜和司法部長埃德蒙·倫道夫 的反對為該行動辯護。

在關於隱含權力的經典論證中,漢密爾頓解釋說,任何政府的主權職責都意味著政府保留使用任何必要權力來履行這些職責的權利。

漢密爾頓進一步爭辯說,憲法的「普遍福利」和「必要和適當」條款賦予了文件制定者所尋求的彈性。華盛頓總統對漢密爾頓的論點深信不疑,簽署了銀行法案成為法律。

1816 年,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引用了漢密爾頓1791 年關於默示權力的論點,最高法院在麥卡洛克訴馬里蘭案的判決中支持國會通過的一項成立美國第二銀行的法案。馬歇爾爭辯說,國會有權建立銀行,因為憲法授予國會某些超出明確規定的隱含權力。

「彈性條款」

然而,國會從第一條第 8 款第 18 條中提取其經常引起爭議的隱含權力來通過明顯未指定的法律,該條款授予國會權力。

「制定所有必要和適當的法律,以執行上述權力,以及本憲法授予合眾國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官員的所有其他權力。」

這個所謂的「必要和適當條款」或「彈性條款」授予國會權力,雖然沒有在憲法中具體列出,但被認為是實施第一條中提到的 27 項權力所必需的。

國會如何行使第一條第 8 節第 18 款授予的廣泛隱含權力的幾個例子包括:

  • 槍枝管制法:自 1927 年以來,國會一直在通過限制槍枝銷售和持有的法律,這顯然是對隱含權力最具爭議性的使用。雖然此類法律似乎與確保「持有和攜帶武器」權利的第二修正案不一致,但國會一直引用其明確的監管州際貿易的權力,該權力是第一條第 8 節第 3 款授予的,通常稱為「商業條款」,作為通過槍枝管制法的理由。
  • 聯邦最低工資:國會使用其隱含權力的另一個例子可以從其對同一商業條款的相當寬鬆的解釋中看出,以證明其在 1938 年通過了第一部聯邦最低工資法。
  • 所得稅:雖然第 I 條賦予國會「徵收和徵收稅款」的廣泛具體權力,但國會在通過 1861 年收入法創建美國第一部所得稅法時引用了彈性條款下的隱含權力。
  • 軍事草案:一直存在爭議但仍然具有法律強制性的軍事草案是為了實施國會在第一條中明確規定的「為美國的共同國防和一般福利提供保障」的權力而頒布的。
  • 擺脫一分錢:幾乎在國會的每一屆會議上,立法者都會考慮一項廢除一分錢的法案,每一項法案都要花費納稅人近 2 美分的費用。如果這樣的「便士殺手」法案獲得通過,國會將根據其更廣泛的第一條權力行事,以「鑄造貨幣……」

隱含權力的歷史

憲法中隱含權力的概念遠非新概念。制憲者知道,第一條第 8 節中列出的 27 項明確的權力永遠不足以預測國會多年來需要解決的所有不可預見的情況和問題。

他們推斷,立法部門作為政府中最主要和最重要的部分的預期作用,需要儘可能廣泛的立法權。因此,制憲者將「必要和適當」條款納入憲法,作為確保國會擁有其必然需要的立法迴旋餘地的保障。

1819 年,最高法院做出了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首次正式承認國會隱含權力的存在和有效性。

麥卡洛克訴馬里蘭州

麥卡洛克訴馬里蘭州案中,最高法院被要求對國會通過的建立受聯邦監管的國家銀行的法律的合憲性作出裁決。

在法院的多數意見中,受人尊敬的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肯定了「隱含權力」原則,授予國會未在憲法第一條中明確列出的權力,但這些權力「必要且適當」以執行這些「列舉的」權力。

具體而言,法院認定,由於銀行的創建與國會明確列舉的徵稅借貸和監管州際貿易的權力適當相關,因此根據「必要和適當條款」,有關銀行符合憲法。

或者正如約翰馬歇爾所寫的那樣,

「目的是合法的,讓它在憲法的範圍內,以及所有適當的手段,明確地為此目的採用,不被禁止,但符合憲法的文字和精神, 是符合憲法的。」

「隱形立法」

如果您發現國會的隱含權力很有趣,您可能還想了解所謂的「附加法案」,這是一種完全符合憲法的方法,立法者經常使用這種方法來通過其他成員反對的不受歡迎的法案。

隱含權力爭議

就其本質而言,尤其是就其應用而言,「必要和適當」條款已經並將繼續引發爭議。

什麼被認為是或不被認為是「必要和適當的」純粹是主觀的,取決於解釋該條款的人的意見。一個人認為必要的措施,另一個人可能不會。此外,由於該條款似乎在沒有必要的修正程序的情況下擴大了政府憲法授予的權力,因此出現了關於該權力在哪裡停止的問題。

例如,第二修正案保護「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然而,「必要和適當」條款通常被用來證明使用商業條款來規範槍枝的銷售和所有權是合理的。許多人可以也確實將這項規定視為對他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第二修正案權利的侵犯

由於它們範圍廣泛,通常含糊不清,並且總是可以解釋,因此隱含的權力可以被視為對國家有利和不利。雖然有些人可能認為他們擴大聯邦權力是積極的,但其他人可能認為這是一種迴避憲法規定的立法程序的方式,以證明該權力的過度擴張是正當的。

例如,今天有很多爭論圍繞著第二修正案的攜帶武器的權利。有些人會爭辯說,政府根據商業條款管理槍枝的隱含權力對國家是有利的。其他人會爭辯說這是對公民自由的侵犯。

關於隱含權力的長期爭論的另一個關鍵領域與第十修正案有關。這是《權利法案》的最後一項修正案,其中規定「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分別保留給各州或人民。」 這意味著有人可能將隱含權力的擴大解釋為侵犯國家或個人權利

總統的隱含權力

雖然不像國會那麼廣泛,美國總統也有隱含的權力。一個典型的例子是制定行政協議的權力,這類似於與其他國家的正式條約,但不需要參議院的批准

總統還可以擴大外交政策。這可能意味著方法的改變,比如冷戰時期的遏制政策。總統還可以根據隱含的權力發布行政命令。例如,富蘭克林羅斯福在二戰期間發布了第 9066 號行政命令,要求建立日裔美國人拘留營。

隱含權力和聯邦制

美國是在聯邦制政府模式下建立的,這意味著權力由聯邦政府分配和分享給州政府。隱含的權力直接影響到國家和州政府之間關於權力的平衡和爭論。從歷史上看,國會傾向於通過隱含權力獲得更多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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