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元朝監獄體制演變為主,聚焦傳統文化折射的新思想,品人性司法

金史觀 發佈 2024-05-09T13:53:37.851647+00:00

隨著時代文化的相互衝擊與碰撞,也慢慢從古代傳統法律監管文化中匯聚出屬於自己朝代的精髓。那便是,在古時恪守人倫禮法、監獄管理不嚴格、社會等級制度森嚴的大環境下,古代監獄體制的改革及演變在元朝迎來了重大創新。

引言:

在人類社會文明的發展進程中,「牢獄」觀念的逐漸形成標誌著我國古代奴隸社會到封建社會的正式轉變。隨著時代文化的相互衝擊與碰撞,也慢慢從古代傳統法律監管文化中匯聚出屬於自己朝代的精髓。

縱觀歷代監獄制度,大家絕對能發現我們華夏民族的「溫柔之處」。那便是,在古時恪守人倫禮法、監獄管理不嚴格、社會等級制度森嚴的大環境下,古代監獄體制的改革及演變在元朝迎來了重大創新。

一系列針對酷吏和不平等待遇所進行的監獄體制改革,足以說明了當朝統治者保障平民人權的體恤之心。那麼,從封建社會時期萌芽到元朝高樓大廈般的「監獄」犯人管理制度,到底與朝廷迸發了怎樣的「人性司法」火花?

一、歷史上「監獄」的起源與確立

說起古代監獄,大家可能下意識能想到的就是冬不暖、夏不涼的牢獄環境和看守犯人的酷吏及刑罰折磨。可是追根溯源,各朝代的監獄雖然各種情況較為複雜,但都有其律條可循。

大家知道嗎?在夏朝時期,當時的掌權階級在野外純自然條件的影響下就已經學會了用荊條和木板去設置圍欄。以此圈住需要受到懲罰的人,同時還會布置人力擴大統治與監管領域。如此看來,這也算是古時候的「露天監獄」了。

而後面的商朝流行買賣奴隸,大部分奴隸主為了使得手下的奴隸好管束基本都會將其手腳捆住並囚於木頭做成的牢籠之中。如果有人蓄意逃跑或有反抗之心,這些奴隸主便會不假思索地非打即罵。

直到漢朝時期,監獄等固定房屋逐步開設完成,此時的監獄體量和管理已經初見成效。不僅數量龐大,還會根據犯人的性別、社會地位、犯罪程度予以分批收監。即便如此,那時候的監獄環境依然苦不堪言。比如,牢房之中難以得見天日、鋪蓋潮濕且空氣不對流。有些體質較弱的犯人還未到處斬或出獄就會大病一場,負責羈押的看守也是任由其自生自滅。

後來朝代更迭,北宋初期皇帝馭下清明社會一派繁華,連帶著當時的監獄管理也越來越有「人情味」據《宋史》記載:「罪囚飲食可由其家供給,即時付與,無使減節滯留」。由此能夠看出,宋朝皇帝實行仁政且善於由此及彼,囚犯的待遇更是在逐年提高。

不得不說,宋朝的治理與管理制度的明確確實給元朝後來的監獄制度改革與完善打下了無比堅實的基礎。所以,元朝的司法系統會經歷怎樣的變化呢?元朝統治者又將對如何對監獄管理進行合理劃分?

二、元朝監獄管理制度的特點及演變

想要提升司法案件審判的效率,就必須要對監獄管理、查案和審判這幾個關鍵步驟實行堅決有效的職責明確。而元朝監獄的設置及管理細化,正是朝廷加強集權控制的重要表現。

1. 元朝監獄的構成與看押管理

①中央監獄

在元朝統一疆域之後,他們是以中書省為中心來對地方機構進行分級管理的。而所謂的中央監獄,則是元朝在取消大理寺之後轉為在統管刑罰律條的刑部下設的監獄,即為刑部設御製度。

這樣的轉變,一定程度上彰顯了元朝統治者想要將查案、審判裁奪及行政複議等權力都受過中央的決心。同時,更是元朝監獄制度的重大變革。雖然意在加強中央集權,但也可能在實際運用中引發一些非議。

不過,瑕不掩瑜,元朝統治者為中央監獄設立了四個分部,它們分別是:太宗正府獄、京畿獄、刑部獄和御史台獄。這樣的監獄機構設置主要是為了區分王公貴族、詔獄案犯、本民族犯人與漢族犯人的身份地位。

畢竟,元朝時期的民族歧視較為厲害,且牢獄管轄不當致犯人遭受非人待遇的狀況也屢有發生。

②地方監獄(監察系統下設)

南宋亡國之後,元朝在中原里的江南、西北、雲貴川等地區分別建立了負責監督、核查官員考評的行御史台和提刑按察司。同時,他們還在各省、路、府、州縣分級設置監獄。

《元史》載:「均設司獄司司獄一員,獄丞一員,獄典一員」。此等舉措在保障各地獄政治理井然有序的前提下,還從機構管理人員的設置上與中央監獄保持相同步調。另一方面,也是對中央集權的一種保證。

③兵馬司監獄(行政系統下設)

在元朝初期,忽必烈就把中都更名為大都,因而主管軍事調動的兵馬指揮部門也隨之被稱為「大都兵馬司」。就在兵馬指揮使司之內,他相繼設置了司獄司三獄。分別為:大都、北城、南城兵馬司三獄。

根據史料記載,當時的兵馬寺監獄基本都是四面不透風的地牢。夏天燥熱異常,蚊蟲肆虐。如若天降雨水,那整個地牢便當即就能成為「水池」。正是因為此等落後的牢獄環境,向來解放天性的蒙古族元朝統治者才逐漸意識到寬以待下、改革舊俗對於朝代發展的重要性。

④負責約束犯人的繫囚制度

在忽必烈統治時期,他本人對各級囚犯的態度還算賞罰分明。據《歷代刑法考》中的元律所錄:「奸盜、詐偽杖罪以上,罪狀明白者。相爭田土、婚嫁及家產、債負、毆打等雜犯罪名及牽涉之人,只需衙門受審,不許監收」。更有甚者,「各路府州縣牢房須輕重異處,婦人與男子不得參雜一處」。

這不但沿襲了宋朝男女不同獄的大原則,還針對牢房數量不充足的現狀加以動工修繕,並對犯罪程度不同的罪犯施行分級看押。這樣一來,不論是明典還是優待都有例可循。

2. 明悉犯人情況的報囚制度

報囚,即為對轄區內的犯人情況進行匯總與登記造冊。如此規定,是為了讓統管監獄的獄官可以在跟領導匯報或上司巡察時有所應對。而獄官們對於自己所管監獄內的犯人罪行、某類別的入獄時間、年齡及數量的了解程度,也是元朝統治者對他們的一種工作考核。

《元典章》有錄:「不知獄囚數目,便無法考其刑措。各處依舊季報,時加稽考」。就在大都八年時,元朝皇帝正式頒布了月度、季度考核司法機構管理人員的相關章程,並進一步完善了報囚制度。一旦分派下去,牢獄之中的囚犯或傷或死、有無冤案、患病是否救治等情況都能及時上報。

3. 嚴於監督的錄囚制度

由於元朝御史台、刑部及監獄方面的查案過程較為繁瑣且時間跨度大,司法機構的官員們則會有疏忽案件細節導致冤獄發生的情況。對此,元朝統治者也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了自己的獎懲辦法和監察手段。

《元典章》載:「計死損罪囚三十三起,一百六名。所死罪囚,重刑往往追會不完,未經結案而死」。這樣清晰的案情實錄,也表現了當時監獄所關押的囚犯大多死因不明或案件草草收尾的癥結。

為了肅清獄政,中央派監察御史定期尋訪各地獄司。目的就是要通過官員們深入一線而對實際的犯人衣食住等待遇和監獄官員管理是否盡職盡責都加以監督。並且,還要實時上報。

4. 事無巨細的檢視制度

在宋朝,檢視制度雛形顯現。而到了元朝,獄官檢視獄中環境衛生、獄卒是否苛待犯人、犯人申冤是否得到處理等檢視要求就已經明確地錄入了元朝律法之中。

如果發現有包庇矇騙和隱瞞不報的情況,中央及地方監獄負責人均會對所屬管員進行問責處置。輕則降級,重則問獄。

三、元朝監獄制度對後世的影響

1. 以人為本的「恤囚制度」已基本形成

法理不外乎人情。這樣的觀念無論在現代法律還是古代法律中都會因為某些特殊情況而特殊處理。而元朝的監獄管理,正是從統治者憐憫囚犯、審慎御下的特點中突出了我國古代傳統文化宣揚人性的美德。

後代對於恤囚制度的沿襲,也必將繼承此種傳統美德。

2. 親覽獄法平衡了不同階層囚犯的待遇

元朝司法系統的管理人員幾乎都有各地考察的經歷,這些與基層百姓接觸的寶貴經驗,也讓他們在囚犯管理律條和刑罰上也習慣於據實相奏、分清各類囚犯及案件的輕重緩急。如此,便大大降低了全國的冤假錯案機率。

3. 取禮法精華,去時代糟粕

古代封建社會的等級制度森嚴,所以社會各界人士的平等觀念就顯得尤為珍貴。民族融合發展的元朝,更是不例外。當朝統治者能將各項監獄管理制度落實並加以創新,這對元朝法治社會形成的影響極為深遠。

結語:

元朝的建立和發展都處於上升融合階段,因其獨特的民族習性才創新建立、完善了相應的監獄體制。這些被發揚光大的管理體制不但從根本上解決了當時管理囚犯的種種難題,還從側面有力約束了與監獄管理密不可分的獄官。

同時,元朝監獄體制的改革與演變也起著承上啟下的重要橋樑作用。

它承襲了唐宋時期的監獄管理優點,不斷的創新實踐更是為後續的明清司法機構提供了監獄管理範本。在整個歷史朝代的發展過程里,可謂是添足了濃墨重彩的一筆!

參考文獻:

《元史》

《刑法志》

《歷代刑法考》

《元典章》

《元代監獄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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