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網絡環境下知產侵權案件的銷售行為地如何確定

璞琳說法 發佈 2021-08-03T08:31:37.734169+00:00

推薦閱讀:最高法院知產年度報告中的案件資料連結——————最高法院民事裁定:網絡環境下知產侵權案件的銷售行為地如何確定【案件名稱】上訴人寧波奧克斯空調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一審被告廣州晶東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奧克斯空調」專利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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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網絡環境下知產侵權案件的銷售行為地如何確定

【案件名稱】上訴人寧波奧克斯空調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一審被告廣州晶東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奧克斯空調」專利侵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裁判文書】

再審審查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轄終93號民事裁定書(審判長朱理,審判員毛立華、審判員佟姝)。

二審判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粵民初34號之一民事裁定。

【裁判要點】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民事裁定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條第二款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一)關於廣州晶東公司是否本案被訴銷售行為的實施主體

本案中,格力公司提交了記錄其通過京東商城購買13款被訴侵權產品的公證書及另外2款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發票,用以證明廣州晶東公司實施了銷售本案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奧克斯公司主張,格力公司通過網絡平台下單購買產品,京東商城接單形成訂單並提供產品,上述網絡銷售行為的實施主體應為京東商城,並非廣州晶東公司。對此,本院認為,第一,被訴銷售行為的實施主體應該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予以確定,在某些情形下,銷售行為的實施主體可能並非唯一。通過網絡平台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時,銷售發票記載的銷售主體原則上可以認定為被訴銷售行為的直接實施主體。本案中,為證明廣州晶東公司的銷售事實,格力公司提交了記錄其網購13款被訴侵權產品的公證書,公證書中均有銷售發票,另外2款被訴侵權產品雖沒有公證書,但亦有銷售發票。從全部15款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發票看,發票上不僅記載了被訴侵權產品的具體型號,還蓋有「廣州晶東貿易有限公司」的發票專用章,同時部分發票在左上角有「京東」標識,部分發票在收款人欄記載為「京東商城」。上述證據可以證明,廣州晶東公司顯然是上述15款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主體之一,是本案被訴網絡銷售行為的直接實施主體。第二,本案是專利侵權糾紛,並非產品買賣合同糾紛,判斷被訴銷售行為的實施主體時,原則上並不受合同相對性的限制。奧克斯公司關於本案被訴網絡銷售行為的實施主體不是廣州晶東公司、廣州晶東公司並非本案適格被告等上訴主張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可否依據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獲得單獨針對廣州晶東公司的本案糾紛管轄權

奧克斯公司主張,根據本案現有證據無法確定被訴侵權產品的發貨地、廣東省僅是被訴侵權產品的網絡購物收貨地,因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不能以廣州晶東公司的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獲得管轄權。對此,本院認為,第一,關於依據廣州晶東公司的住所地確定管轄的問題。前已論及,廣州晶東公司為涉案15款被訴侵權產品的網絡銷售商,其住所地位於廣東。顯然,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廣州晶東公司的住所地獲得針對廣州晶東公司的本案糾紛管轄權。

第二,關於依據廣州晶東公司的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的問題。本案中,廣州晶東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是通過網絡銷售本案15款被訴侵權產品。被訴侵權產品系通過網絡進行銷售,依據網絡銷售商的被訴銷售行為地確定案件管轄權時,被訴銷售行為地的認定既要有利於管轄的確定性、避免當事人隨意製造管轄連接點,又要便利權利人維權。在網絡環境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的銷售行為地原則上包括不以網絡購買者的意志為轉移的網絡銷售商主要經營地、被訴侵權產品儲藏地、發貨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網絡購買方可以隨意選擇的網絡購物收貨地通常不宜作為網絡銷售行為地。具體到本案,首先,關於附有出庫單的9款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地。從格力公司提交的證明其網絡購買涉案13款被訴侵權產品的公證書看,其(2017)粵珠橫琴第8191、8192、8193、8194、9195、8196、8197、8198、8199號公證書附有被訴侵權產品出庫單,且出庫單上均記載有「佛山2號庫」字樣。該記載表明,上述9份公證書涉及的被訴侵權產品的儲藏地均在廣東省,並可合理推定被訴侵權產品的發貨地在廣東省。由於上述被訴侵權產品儲藏地和發貨地均在廣東省,因此可以認定廣東省為上述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地。其次,關於未附出庫單的其他6款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地。除上述9款被訴侵權產品外,其他6款被訴侵權產品包括4款公證購買的被訴侵權產品及僅有購買發票的2款被訴侵權產品均未附出庫單。本案現有證據雖不能直接證明該6款被訴侵權產品的儲藏地或者發貨地位於廣東省,但根據該6款產品與前述9款產品的銷售主體均為廣州晶東公司、購買過程均為通過京東商城網絡購買等事實,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合理推定該6款產品的儲藏地或者發貨地亦位於廣東省。可見,基於本案現有證據,可以認定未附出庫單的6款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地亦位於廣東省。由於本案15款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地均位於廣東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廣州晶東公司的被訴銷售行為地獲得針對廣州晶東公司本案糾紛的管轄權。

第三,關於本案是否屬於以網絡購物收貨地作為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的問題。奧克斯公司主張,廣東省僅是格力公司公證購買被訴侵權產品的收貨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轄終107號裁定確立的規則,不宜適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網絡購物收貨地作為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前已論及,依據本案現有證據,可以認定或者合理推定格力公司通過網絡購買的15款被訴侵權產品的儲藏地或者發貨地均位於廣東省。一審裁定關於「無論是下單、發貨還是收貨,均發生在廣東省地域範圍內」的事實認定並無明顯錯誤。但需要指出的是,一審裁定以格力公司網絡購物的下單和收貨行為地作為認定本案被訴侵權產品銷售地的依據,適用法律有所不當,本院予以糾正。由於本案被訴侵權產品的儲藏地或者發貨地均位於廣東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據此獲得針對廣州晶東公司的本案糾紛管轄權。因此,本案並非單純依據網絡購物收貨地作為管轄依據的情形,與本院(2016)最高法民轄終107號裁定確立的規則並無衝突,一審裁定的上述錯誤並不影響本案糾紛管轄權的確定。綜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獲得針對廣州晶東公司的本案糾紛管轄權。奧克斯公司關於無法確定本案被訴侵權產品的發貨地、廣東省僅是本案被訴侵權產品的網絡購物收貨地等相關上訴主張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年度報告(2018)》再次確認了本案前述觀點:在網絡環境下,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中的銷售行為地原則上包括不以網絡購買者的意志為轉移的網絡銷售商主要經營地、被訴侵權產品儲藏地、發貨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網絡購買方可以隨意選擇的網絡購物收貨地通常不宜作為網絡銷售行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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