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用·誠信建設萬里行】四部門聯合規範信用評級 促進金融業穩健發展

中國信用 發佈 2021-08-05T15:19:10.869885+00:00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證監會等四部門正式發布了《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了行業規範發展的政策導向,建立健全統一監管的制度框架。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證監會等四部門正式發布了《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了行業規範發展的政策導向,建立健全統一監管的制度框架。同時,《辦法》與國際評級監管準則在加強外部監管、提高市場透明度、促進行業競爭、強化責任追究等方面相銜接。

《辦法》的出台對信用評級行業的監管體系進行了重構,明確了相關部門監管責任。其中,中國人民銀行是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信用評級監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研究起草信用評級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信用評級機構的准入原則和基本規範等。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證監會為信用評級業務管理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對信用評級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在加強行政監管的同時,《辦法》還要求發揮行業自律組織作用作為有效補充,即信用評級機構自律組織依法開展行業自律管理。中國人民銀行等四部門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辦法》對評級行業自律組織權責作出規定,有利於進一步推進評級自律管理體系專業化建設。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債券市場違約事件的增多,信用評級機構提供的信息是否公平準確也引起監管的重視。如何提高評級的公信力?《辦法》劃出紅線,明確劃定信用評級機構不得有七種行為,嚴格整治評級行業的種種亂象,主要包括篡改相關資料或者歪曲評級結果;以掛靠、外包等形式允許其他機構使用其名義開展信用評級業務;向受評經濟主體、受評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或者相關第三方提供顧問或者諮詢服務等。

同時,《辦法》也依法提高了罰款金額。根據《辦法》,信用評級機構隱瞞相關情況或者提交虛假備案材料的,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省一級派出機構不予辦理備案或者註銷備案;已經開展信用評級業務的,處虛假備案期間評級業務收入50%的罰款,沒有評級業務收入或者評級業務收入無法計算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虛假備案期間評級業務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評級業務收入或者評級業務收入無法計算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辦法》首次系統性的提出了對評級人員的管理規則,建立對信用評級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信用檔案和評級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 ,將評級人員的失信行為納入信用檔案,並實現聯合獎懲,以規範評級從業人員執業行為。

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證監會將在統一監管規則的基礎上,加強協調配合,強化監管合力,推動我國評級業發展邁上新台階。包括,進一步改善行業競爭秩序,推動國內信用評級機構高質量發展;堅持開放對等原則,促進我國信用評級機構走出去;促進評級市場資源整合,形成具有一定國際影響力的國內信用評級機構,發揮行業引領示範作用;加強國際評級監管合作,建立跨境評級監管協調機制;進一步健全自律機制,強化評級行業自我約束。

(《中國信用》雜誌記者 歲正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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