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強姦女孩後逼其賣淫,並與妻子親自演示培訓.

大案現場 發佈 2021-08-05T20:16:30.159401+00:00

黃某打廣告宣稱招聘酒店服務員,待一些女孩去面試時,先將她們強姦,然後以威脅等手段強迫其賣淫。其間,黃某還與妻子劉某親自演示培訓如何賣淫。

【基本案情】黃某打廣告宣稱招聘酒店服務員,待一些女孩去面試時,先將她們強姦,然後以威脅等手段強迫其賣淫。其間,黃某還與妻子劉某親自演示培訓如何賣淫。根據舉報線索,民警突查一家洗浴中心,控制孫某等7名賣淫女和3名嫖客。問訊,幾名賣淫女都來自同一家公司。

據孫某說:「我當時是通過網上找KTV服務工作的。」她從湖南老家來京打工,發現招聘廣告後,前去面試。當時,男「老闆」把她帶到租賃的公寓,進門後,老闆把門鎖上,並讓她脫衣服。「我不干,他就拿刀逼我脫,還甩了我兩個耳光,然後將我強姦了。」孫某說。

據調查,這些賣淫女年齡最大的26歲,最小的17歲,經歷都和孫某一樣,在報紙傳單或網絡上看到招聘酒店服務員、前台等廣告信息,便來應聘。但剛到的第一天,就被這名「老闆」強姦,此後被逼從事賣淫。

本案例由真實案件改編,筆者略去個別情節,但仍尊重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實,對案件定性不會產生影響。本文對案例的分析,基於所有案件事實均已查清,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已確實、充分,且分析過程中,只涉嫌案件的定性,不涉及量刑及證據的運用。以下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分析,敬請指正和討論。

黃某涉嫌強姦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是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和幼女的身心健康。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的內容為,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係,完全由婦女自已決定。由於我國目前尚未完全承認婚內強姦構成強姦罪,因此,只有個別情況下,婚內強姦可能涉嫌強姦罪,如離婚訴訟期間、雙方雖然領取了結婚證,但並未實際同居期間等極特特情況下,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的,構成強姦罪,因此,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利內容,對於婚內夫妻來說,婦女的決定權有所緩和。

案件事實:據孫某說:「我當時是通過網上找KTV服務工作的。」她從湖南老家來京打工,發現招聘廣告後,前去面試。當時,男「老闆」把她帶到租賃的公寓,進門後,老闆把門鎖上,並讓她脫衣服。「我不干,他就拿刀逼我脫,還甩了我兩個耳光,然後將我強姦了。」孫某說。

根據以上事實,黃某採取暴力手段,違背孫某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侵犯了孫某性的自已決定權,侵犯了刑法保護的法益,涉嫌強姦罪。

黃某與劉某夫妻涉嫌強迫賣淫罪,為共同犯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與社會秩序相關的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2015年8月29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對我國現行刑法作出修改,強迫賣淫罪死刑罪名被取消,原刑法相關條文進行了修改。

案件事實:黃某打廣告宣稱招聘酒店服務員,待一些女孩去面試時,先將她們強姦,然後以威脅等手段強迫其賣淫。其間,黃某還與妻子劉某親自演示培訓如何賣淫。

根據以上事實,黃某強姦孫某後,又強迫孫某賣淫,同時,妻子劉某與黃某一起親自演示如何賣淫,兩人均涉嫌強迫賣淫罪,系共同犯罪,其中,黃某為實行犯,系主犯;妻子劉某為幫助犯,系從犯。

結語:根據以上分析,本案中,黃某涉嫌強姦罪與強迫賣淫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因此,應對黃某按強姦罪與強迫賣淫罪,兩罪並罰;妻子劉某與黃某涉嫌強迫賣淫罪,為共同犯罪,妻子劉某系強迫賣淫罪幫助犯,為從犯,應對其按強迫賣淫罪定罪量刑,並根據刑法總則關於從犯的處罰原則,比照主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來源:身邊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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