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沒提供保單會怎麼樣?安徽法院說比例賠付統統無效

理賠加 發佈 2021-08-12T00:35:16.617582+00:00

前言意外險,不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而按照人損的標準賠,有可能嗎?有的,至少在安徽,三級法院都這麼判了。基本案情2012年11月23日,陸珠(化名)在安徽某銀行貸款時,自願購買了某某保險公司委託該銀行的工作人員銷售的借款人意外傷害險。

前言

意外險,不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而按照人損的標準賠,有可能嗎?

有的,至少在安徽,三級法院都這麼判了。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23日,陸珠(化名)在安徽某銀行貸款時,自願購買了某某保險公司委託該銀行的工作人員銷售的借款人意外傷害險。

當日,陸珠在繳納保險費135元後,受託人大演支行出具泰康人壽《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投保授權委託書暨保險單(安徽分公司)》一份,約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陸珠;保險金額45000元;保險期限自2012年11月24日零時起至2013年11月23日二十四時止;貸款人銀行為第一受益人,但借款人陸珠若提前還清所有借款,則自貸款人發出的借款人已還清借款通知書到達保險人的次日零時起,保險人將保險合同的受益人變更為借款人。

2013年6月29日,陸珠在山上幹活時被樹木意外砸傷,造成腰部L2椎體壓縮性骨折,住院近一個月,支出醫療費4074.7元。

出院後,陸珠依據保險公司的要求,在司法鑑定所進行了鑑定,鑑定結果為:在該起人身意外事故中,陸珠的傷情構成九級傷殘。

司法鑑定後,陸珠與保險公司未就賠償達成一致意見。

故陸珠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給付保險賠償金45000元。

法院判決

被保險人陸珠在保險期間受傷,出現了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事項,且保險公司並無證據證實其已向陸珠提供《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與《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和履行明確說明義務,故該條款對陸珠不產生效力。

被保險人陸珠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按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保險金。

陸珠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及賠償數額,經核算如下:1、醫藥費4074.7元。2、殘疾賠償金:因陸珠的身體構成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九級傷殘,結合上年度安徽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2013年安徽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8098元),其殘疾賠償金為32392元(8098元/年×20年×20%=32392元]。上述兩項合計36466.7元。

啟示

保險公司沒有人向投保人解釋、說明保險條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生爭議時,應當作出有利保險相對人解釋。

因為你沒給條款,所以你的合同中對於賠付標準的約定無效,我可以按照其他標準來主張。如果這一邏輯成立,那麼遵循同樣的邏輯,我們可以說,你可以不按照人損標準,你完全可以按照工傷的標準,工傷標準下的傷殘級別豈不是更高。

更一步,既然沒給條款,那麼按級賠付是不是也無效,是不是無論哪個級別,都可以按照保額要求索賠。

一家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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