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區非法捕撈水產品381斤捕撈者被三亞中院判刑6個月並追繳違法所得

海南警方 發佈 2020-06-08T16:43:40+00:00

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公開審理一起非法捕撈案,被告人黃某隆在禁漁區線內非法捕撈水產品381斤,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公開審理一起非法捕撈案,被告人黃某隆在禁漁區線內非法捕撈水產品381斤,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黃某隆從陵水新村港出海,往三亞方向跑了10多海里開始下網拖魚,10月23日下午2時,在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內實施底拖網作業時,被三亞海警局吉陽工作站執法人員查獲。經當場檢查發現,該船非法捕撈到漁獲物魷魚330斤、魚12斤、雜魚39斤,共計381斤(已依法變賣得款1668元)。被告人黃某隆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經鑑定,其使用的漁具不符合相關規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隆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應予以處罰。同時,考慮到被告人黃某隆在犯罪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於其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為嚴明國法,依法懲處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保護國家海洋漁業資源,三亞中院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髮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判處被告人黃某隆有期徒刑6個月;對違法所得1668元予以追繳。

  據了解,2018年至今,三亞中院先後審理包括黃某隆案在內的16宗非法捕撈刑事案件,在判處被告人刑罰的同時,加大對違法所得的追繳力度,提高犯罪成本。

  法官提醒:為養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積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在規定的禁漁區和禁漁期內,禁止一切捕撈行為(電、毒、炸、網捕、垂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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