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女童被鎖幼兒園二樓後墜樓重傷,教育局:園方有重大責任

cctv熱線12 發佈 2020-08-19T10:52:06+00:00

前不久,廣東湛江一名4歲女童從二樓翻越窗戶摔傷的新聞引發關注。律師 岳屾山: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是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的教育機構,學習和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

前不久,廣東湛江一名4歲女童從二樓翻越窗戶摔傷的新聞引發關注。8月17日,當地教育局對此事進行了回應。

事發當天,女童沒有吃完午餐並擅自倒掉。在臨近放學時,她的班主任老師懲罰她獨自留在二樓教室進行反思,然後帶著其他孩子到一樓等家長來接。

隨後,負責打掃二樓教室的另一名老師因為疏忽,沒有發現獨自留下的女童,鎖上教室門後離開。

被鎖20分鐘後,女童試圖從陽台護欄翻下時,從二樓墜落至地面一台三輪車上。被送至醫院後,女童被診斷為疑似左側下頜骨髁狀突粉碎性骨折。

7月30日,涉事幼兒園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該事件的處理公告,決定對涉事主班老師給予全園通報批評,並除名。

8月17日,當地教育局表示,已經介入對該事件的調查,明確了這是一起嚴重的責任事故,幼兒園承擔重大責任,但幼兒園負責人及涉事老師的追責情況,目前還暫未確定。事發後,女童的家長多次向幼兒園追責,但均協商無果。

律師觀點

幼兒園應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或將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律師 岳屾山: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是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的教育機構,學習和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這是法律對未成年人,尤其是不滿8周歲的兒童的特殊保護。

一般的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需要證明侵權人有過錯。而這一條的規定是過錯推定責任,也就是首先推定你有過錯,要承擔責任,但是如果你能夠證明你盡到義務了,可以不承擔責任,但舉證責任在幼兒園或者學校,也就是本案中的侵權方。幼兒園的教師將兒童單獨留在教室,這說明教師沒有盡到應盡的看護義務,幼兒園也很難證明它盡到了教育和管理職責,所以說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由於教師是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造成學生的傷害事故,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單位也就是幼兒園,學校予以民事賠償後,可以根據相關的規定或合同,再去向教師追償其應承擔的責任。另外,教育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對幼兒園及相關的負責人和責任人,進行行政的處理。

如何避免類似的悲劇發生?央廣評論員白宇認為:

安全無小事 守護孩子人人有責

央廣評論員 白宇

無論是國務院頒布的《幼兒園管理條例》,還是教育部頒布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當中,都有明確規定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要想禁絕幼兒園管理當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首先要加強幼兒園內部管理,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要加強外部監管,形成長效巡查和督導機制,及時查處,避免惡性事件發生。孩子的安全牽動千家萬戶,為孩子負責絕不是空話,社會要形成合力,每一位相關的人要盡職盡責,保護孩子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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