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報記者 何金燕
近年來,寵物傷人事件時有發生。民法典明確了飼養動物造成損害時的責任劃分以及相關規定。
家犬闖禍,誰來擔責?7月14日,記者採訪了桂陽縣人民法院法官鄧紅亮和慈利縣人民法院法官唐匯卓,就此進行解讀。
【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
之一:肖某、吳某夫婦與朱某、劉某夫婦為同村村民。幾年前的一天,朱某、劉某夫婦外出干農活時未將自家的狗拴住,肖某、吳某夫婦當時年僅4歲的女兒玩耍時被該狗咬傷,最終導致小女孩狂犬病發死亡。桂陽縣人民法院判決朱某、劉某夫婦承擔40%的責任,賠償肖某、吳某夫婦各項損失7萬餘元。
之二:今年4月3日,杜某回慈利老家掃墓,途經趙某家門口時,被趙某家躥出的狗咬傷,杜某隨即到張家界市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疫苗。事後,杜某將趙某訴至慈利縣人民法院,經法院調解,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