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責未必全賠 湖北:抗訴一起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獲改判

海曙檢察 發佈 2020-06-16T04:54:55+00:00

正義網電日前,湖北省檢察院向該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的一起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獲依法改判,交通事故中被交警部門認定為全責的魏某被減輕了10%的賠償責任。

正義網電(記者戴小巍 通訊員朱煜 龔陪)日前,湖北省檢察院向該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的一起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獲依法改判,交通事故中被交警部門認定為全責的魏某被減輕了10%的賠償責任。

  2016年2月2日,魏某駕駛小型轎車,在湖北省松滋市紅東路由南向北行駛過程中,不慎將前方同向行駛的王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撞倒,致王某頭面部嚴重損傷,兩車受損。

  事故發生後,王某被立即送往醫院進行救治,經長達6個多月的治療後,仍昏迷不醒,治療費用達33萬餘元,後經法醫鑑定為植物狀態生存,一級傷殘。一、二審中,法院根據所查明的事實和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魏某未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應負全責,賠償王某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合計79萬餘元,其中62萬元由保險公司承擔,餘下17萬餘元由魏某負擔。魏某不服,申請再審。

  2017年1月18日,再審過程中,王某死亡,其繼承人王甲、王乙、彭某經法院同意繼續參加訴訟。後再審法院裁定駁回魏某的再審申請。魏某不服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承辦檢察官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魏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說明王某駕駛摩托車時未戴安全頭盔的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但不能證明其行為與本案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根據侵權責任法確定當事人責任的依據,王某的行為與損害結果的擴大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不能僅以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結論,排除王某應承擔的責任。原生效判決簡單地以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代替侵權責任劃分,適用法律錯誤。據此,湖北省檢察院就此案向湖北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

  湖北省高級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意見並認為,受害人依其過錯承擔責任,既是法律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的本質要求,也是對機動車駕駛人、乘坐人員遵守基本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回應,有利於倡導機動車駕駛人、乘坐人員自覺遵守交通法規,保障自身安全,維護和諧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

  湖北省高級法院綜合雙方當事人各自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力大小,依法酌情減輕魏某10%的賠償責任,即魏某對王某的損失承擔9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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