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梅姨案」在刑法上該如何定罪量刑?

吾心學堂 發佈 2019-11-21T07:51:17+00:00

一、基本案情2003年至2005年期間,被告人張維平通過刻意搭訕結識被拐賣兒童的家人,趁其不備抱走小孩,並販賣牟利,累計作案八宗。此外,被告人周容平提議,與楊朝平、劉正洪、陳壽碧密謀策劃,闖進出租房內,將被害人母親捆綁,強行抱走被害人後交給張維平販賣。

一、基本案情

2003年至2005年期間,被告人張維平通過刻意搭訕結識被拐賣兒童的家人,趁其不備抱走小孩,並販賣牟利,累計作案八宗。

此外,被告人周容平提議,與楊朝平、劉正洪、陳壽碧密謀策劃,闖進出租房內,將被害人母親捆綁,強行抱走被害人後交給張維平販賣。案涉九名幼兒,已找回2人,其餘7人下落不明。

張維平曾交代,這9起拐賣兒童案,均通過一名被稱為「梅姨」的中間人完成交易。2017年6月,廣州市公安局增城區分局公開了「梅姨」的模擬畫像,向社會徵集相關線索。增城分局相關辦案人員介紹,目前「梅姨」仍未歸案。

「梅姨案」引起熱議,觸發民眾的憤怒情感,一方面是因為該犯罪集團拐賣兒童之多,另一方面是因為梅姨潛逃時間之長。

二、案件分析

我國刑法第240條第2款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據此,將梅姨認定為共同正犯沒有太大疑問。但通過這一案件,或許我們更應反思的是,在拐賣兒童犯罪依然猖獗的背景下,我們應當如何有效阻止這種惡性行為發生?具體到刑法上,就是刑法如何對拐賣行為形成有效遏制?

作為一種「交易」,買賣兒童也存在買方市場和賣方市場,因此,可以認為,惟有對買方和賣方實行雙管齊下的打擊,才有可能打壓買賣兒童的猖獗勢頭。

應當說,刑法對拐賣兒童行為配置的法定刑基本做到了罪刑適應,對於「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等8類特別嚴重的情節,刑法配置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

這種嚴厲的刑罰配置,已經將刑法的懲罰和威懾效應發揮到了極致,故很難再通過規定更高的刑罰遏制這類犯罪。

應當意識到的是,僅僅打擊賣方可能還是不夠的,因為,如果買方提供巨大利益誘惑,賣方完全可能為追求利益鋌而走險。所以,在刑法上更為有效的方法,應當是對賣方和買方同時進行嚴厲打擊。

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刑法第241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第6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當初設立這一規定是考慮到收買婦女、兒童有不同情況,區別對待有利於解救和保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

但基於當前與拐賣婦女兒童鬥爭的嚴峻形勢,《刑法修正案(九)》將未對兒童進行虐待並且不阻礙對其解救的行為,只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也就是說,對這類收買兒童行為的處罰是由輕改重了。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對兒童的保護,提高了收買被拐賣兒童的成本,對於全方位打擊拐賣兒童犯罪能夠起到積極作用。

但就目前的情形來看,當前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處罰還是過低,因此,將來應當考慮進一步合理加重對收買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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