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肇事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責任應如何承擔?

甘肅鼎立信 發佈 2020-06-17T14:26:34+00:00

發生交通事故後,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應首先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餘下的損失按照過錯大小劃分責任。

裁判要旨

發生交通事故後,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應首先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餘下的損失按照過錯大小劃分責任。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被告石某駕駛小轎車與原告張某駕駛的兩輪輕便摩托車相撞,致張某受傷,兩車輕微受損。經隴西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石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2019年4月,原告張某向隴西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石某賠償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731728.69元。


法庭裁判

案件審理中,雙方共同委託甘肅某司法醫學鑑定所對原告張某的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程度及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等進行司法鑑定。經鑑定,原告張某遺留四肢肌力障礙,構成一級傷殘;遺留小便失禁、大便瀦留,構成三級傷殘;遺留完全運動性失語,構成五級傷殘。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均評定為314天。護理依賴程度評定為完全護理依賴。

被告石某應訴後,就主次責任劃分比例辯稱,原告的車經鑑定也屬機動車,且原告騎車時未帶頭盔是導致原告頭部受傷的原因,因此原告應承擔40%的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是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購買的相應責任保險,旨在確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損害時能夠從保險人處獲得及時、便捷的賠償。該案中,被告未按法律規定及時向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應由被告在其應投保而未投保的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的全部損失,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再按責任比例承擔。同時,法庭認為,原告張某在騎車行駛中未佩戴頭盔雖不是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但該行為加重了原告的損害後果,應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經綜合考慮事故原因、損害後果及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認定被告石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故法庭判決:扣除已墊付費用後,被告石某還應賠償原告醫藥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等各項費用616601.511元。


法規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來源:隴西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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