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慶「奪章」不違法,大家都學怎麼辦?

凱迪網絡 發佈 2020-06-16T01:38:44+00:00

周蓬安:李國慶「奪章」不違法,大家都學怎麼辦?說李國慶「炒作」,除了因為「奪章」而與妻子俞渝「互撕」到了相互不給面子,也不給兒子留尊嚴的地步,近期還學巴菲特拍賣「巴菲特午餐」,搞起「李國慶午餐」來。

  周蓬安:李國慶「奪章」不違法,大家都學怎麼辦?

  李國慶上門搶奪當當網公章一事有了新進展。目前該事件已結案,警方調查結果為李國慶方面沒有違法行為。李國慶方面向新浪科技證實此事,噹噹則回應稱,令人震驚,噹噹已經提請行政複議。(6月14日《新浪科技》)

  李國慶確實善於「炒作」,而且近期「炒作」得也相當成功,至少被警方認定其「奪章」不違法,就是狂贏了。說李國慶「炒作」,除了因為「奪章」而與妻子俞渝「互撕」到了相互不給面子,也不給兒子留尊嚴的地步,近期還學巴菲特拍賣「巴菲特午餐」,搞起「李國慶午餐」來。6月11日,李國慶宣布拍賣自己的一小時午餐時間,旨在與創業者交流,解答創業、讀書等方面問題。他說:「我們交個朋友。」

  當然,李國慶的這個「拍賣」,也會受到網友的譏諷。就有網友調侃他:吃飯時別摔杯子好嗎?我對此的評論是:名人效應,估計會有朋友捧場。如果李國慶在一年前搞這個活動,價位肯定會高很多。但經過「奪章」事件後,至少其法制素養不能令人恭維。當然,有想效仿李國慶「奪章」的人,對這一個小時會很看重。

  不可思議的是,這個拍賣價在次日竟被弄成「超出10億元」。凡事將人往好處想的我,還傻乎乎地替他定規則,錯誤地評論道:這幫網際網路大佬是真會玩!學搞「巴菲特午餐」,又不會訂規則,不遭惡搞才不正常呢。重新搞,建議學土地拍賣那麼搞,打保證金進來。沒有保證金的拍賣,又沒有追責機制,大家都可以隨便鬧著玩了。

  可比我睿智的網友卻看出了毛病。有位網友留言,10億元夠與巴菲特吃30多頓午餐的了,炒作也別太過分。也有網友認為,這才是營銷鬼才,50元上個新聞頭條,賺大了。

  6月13日晚間消息,當當網創始人、早晚讀書總經理李國慶開啟淘寶直播首秀,並拍賣自己一小時的午餐時間。此次淘寶直播主推的早晚讀書99元季卡,銷售額不足20萬元,而「李國慶午餐1小時」最終僅以12.94萬元成交。

  我曾就此評論,還「僅以12.94萬元成交」呢?這個「僅」字用得夠牛逼的。作者認為李國慶的這個一小時午餐原本應該值多少錢?

  說了「李國慶午餐」,再回過頭來說「李國慶『奪章』不違法」。從模範夫妻,到公開決裂,李國慶與俞渝之間的愛恨故事令人唏噓。我還是過去說過的那句老話:就李國慶、俞渝「互撕」一事,作為男人,我不是很支持李國慶。畢竟夫妻兩人有了兒子,而且是一個非常明事理的孩子,即使凈身出戶,財產最終也還是兒子的。

  就警方調查結果為李國慶方面沒有違法行為一事,除了噹噹回應稱「令人震驚」外,我也感到相當震驚。看了一些網友的留言,發現不少網友是相當的不理智。本來,家歸家,公司歸公司,這是不該混淆的概念。家事可以夫妻倆商量,商量不成可以通過訴訟解決;而公司的事,必須嚴格按照公司章程來。

  此前噹噹就李國慶「奪章」發聲明稱,《公司法》第43條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須有公司2/3表決權以上股東通過。當當網一直存在有效的章程,執行董事為俞渝。李國慶的決議所說事項,涉及修改章程,表決權不足2/3,因此「決議」無效。

  我在《噹噹李國慶若「正變」失敗,那就丟人又丟牲口了》一文中還曾引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就「奪章」事件發表的觀點:「即使股東會合法決議選舉李國慶為法定代表人,公章作為公司物件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請求返還,或者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宣布公章作廢並按法定程序重新刻印,如果使用暴力搶奪公章,也是超過了民商上私力救濟的範圍。」

  警方都認為「李國慶『奪章』不違法」,難怪詹克團帶著數十名保安,在6月3日下午到達比特大陸辦公地點,撬鎖強行進入了比特大陸公司,試圖回歸併控制比特大陸。

  我曾就此評論:這是在學當當網創始人李國慶「奪章」做法啊。可問題是,人家李國慶是與老婆爭奪當當網的控制權,如果拋開相關法律不談,他們這是「家事」。

  當然,在一個法治社會,李國慶的做法也是違法的。我曾經評論李國慶「奪章」事件:暴露出自身粗暴的一面,而且掌控了企業章和財務章,也並不能成功掌控企業,這是極其簡單的道理啊。目前俞渝聲明原有企業章和財務章作廢,重新刻制就已經化解了李國慶的「奪章」作用。如果俞渝就此報案並堅決追究「奪章」的法律責任,李國慶甚至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那就虧大了。

  「比特大陸科技」表示,鑒於被免職後,詹克團仍以北京比特大陸公司的名義行事、惡意干涉公司正常經營、涉嫌偽造公章等行為,公司已聘請專業的律師團隊處理相關事宜追究詹克團方的相關法律責任。

  如果李國慶「奪章」行為不違法,那今後凡涉及到公司財務糾紛,都可以「奪章」、「撬鎖」了?這不是鼓勵靠野蠻手段獲取企業控制權?再說,被李國慶奪去的章,如果簽署噹噹商業文件,有效嗎?如果有效,那麼噹噹原有管理團隊重新刻的章,如果簽署商業文件,有效嗎?

  這是絕對的「二選一」問題,不知道警方是否想過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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