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服貿4模式 觀光旅遊入列

欣新聞 發佈 2013-05-27T16:02:40+00:00

圖說:觀光列為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文本「模式二」的服務業。(欣傳媒資料照片)欣傳媒 | 記者蕭介雲/台北報導海基、海協兩會將於近期會談,敲定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文字內容,經濟部次長卓士昭今(27)日指出,許多內容原則為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其中,觀

圖說:觀光列為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文本「模式二」的服務業。(欣傳媒資料照片)

欣傳媒 | 記者蕭介雲/台北報導

海基、海協兩會將於近期會談,敲定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文字內容,經濟部次長卓士昭今(27)日指出,許多內容原則為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其中,觀光列為協議文本「模式二」的服務業,但有關具體內容或方向,在協議尚未簽定前,不便對外說明。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也納入「補正條款」,在協議生效前,已在大陸從事服務業的台商,現在想從合資變為獨資,或是擴大經營業務範圍時,也可以申請「服務提供者證明書」,以享有ECFA,以及協議中超出WTO承諾的優惠待遇。


陸委會主委王郁琦、經濟部次長卓士昭、金管會銀行局長桂先農、證期局長黃天牧等相關首長,召開,「兩岸兩會第九次高層會談」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背景說明會。


王郁琦表示,陸委會已於17日授權海基會,與大陸海協會進行兩會會談及簽署協議,時間、地點仍在磋商中,而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是依據ECFA,以及WTO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所完成的第一個自由貿易協議,未來並將依照規定通知WTO。


王郁琦強調,未來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協商後,陸方開放項數成長達7、8 倍,其中電子商務、金融服務業、文創業部分,我方並已爭取到較外資,甚至比港資更加優惠的待遇,為我方業者赴大陸發展創造利基,有效提升ECFA 效益。


協議包括協議文本、特定承諾表(開放清單)、提供服務者的具體規定等3大部分。


卓士昭說,協議文本將服務貿易區分為4種模式,「模式一」是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都不移動,例如網路、電話等提供服務;「模式二」是指服務提供者不移動,消費者至境內接受服務,例如觀光、留學等。


「模式三」是服務提供者,到消費者所在境內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例如銀行到大陸設立分行;「模式四」是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暫時性移動,到消費者所在境內提供服務,例如技術專家前往大陸,但不涉及就業、居留與政府採購。


至於特定承諾表部分,討論範圍包括了商業服務、通訊服務、營造服務、配銷服務、環境服務、健康與社會服務、觀光及旅遊服務、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運輸服務、金融服務等部門及項目。


此外,台資證券在大陸改革試驗區內,持股比例可達50%以上,也放寬投資大陸基金管理公司持股達50%以上,大陸也會積極考慮,台灣金融業者可在境外試點額度達1千億人民幣,而我方則同意大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額度,初期可由5億美元,提高到10億美元。

原文網址:http://www.xinmedia.com/n/news_article.aspx?newsid=293506&typ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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