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待遇低於侵權賠償 員工能否起訴撤銷工傷認定?

勞動午報 發佈 2020-05-28T05:42:27+00:00

對於員工來說,如果其所受傷害能夠認定為工傷並享受工傷待遇,那是再好不過的事了。就呂鈐反映的問題,接受本報記者採訪的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周衛法律師說,在呂鈐的工傷認定決定已經生效的情況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55條、《行政複議法》第9條、《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46條規定,她可以

基本案情

對於員工來說,如果其所受傷害能夠認定為工傷並享受工傷待遇,那是再好不過的事了。因為,這樣的結果既能解決其醫療費用問題,還能消除其能否工作的後顧之憂。可是,讀者呂鈐近日致電本報說,她因工緻傷被認定為工傷後很後悔,很想撤銷人社局的工傷認定結果,但不知道如何撤銷?她還想知道如果向法院起訴,法院是否會受理?

「我在一家規模較小的公司工作。2019年7月,我因一次事故弄傷左眼並摘除了眼球。經公司申請,我被認定為工傷。」呂鈐說,依照《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相關規定,她的傷殘等級應為6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她能夠獲得一次性工傷補助金5萬餘元。

「今年2月,我已經50周歲,到了退休的年齡。」呂鈐說,由於她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所以,不能依據公司所在地規定,解除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獲得17萬元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9萬元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這兩項合計26萬元。如此一來,她能夠得到的工傷待遇僅僅是一次性工傷補助的5萬餘元。

相反,如果其所受傷害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處理,依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規定可達到7級傷殘標準。根據目前的侵權賠償標準計算,她至少可以獲得39萬餘元的經濟賠償。呂鈐認為她所受傷害符合《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情形,可以要求公司對她進行賠償。

律師說法

就呂鈐反映的問題,接受本報記者採訪的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周衛法律師說,在呂鈐的工傷認定決定已經生效的情況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55條、《行政複議法》第9條、《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46條規定,她可以以不服該工傷認定結論為由,在工傷認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其對行政複議決定仍然不服,應當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超齡導致員工工傷待遇降低

周衛法律師說,呂鈐的情況比較特殊,其特別之處在於她不是不能享受工傷待遇,而是按照工傷獲得的待遇比侵權賠償獲得賠償數額低,而且差額比較大。而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是呂鈐在獲得工傷待遇時恰好處於因超過就業年齡需要退休的階段。

在這個階段,呂鈐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時不能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而這兩項工傷待遇的數額是比較高的,她因此少拿到工傷補償金額就高達26萬元。這讓她實在難以接受!

「總體來說,《工傷保險條例》在保護員工合法權益方面力度還是比較大的。但是,對於呂鈐這種特殊情況就不一樣了,其對超齡員工的保護反而不如侵權賠償保護得好。」周律師說,通過算帳對比,呂鈐才產生了撤銷工傷認定結果的想法。不過,從相關法律規定看,呂鈐對於採用何種方式救濟還是有選擇權的。

授益行政行為也可被起訴

對於呂鈐想通過訴訟方式撤銷工傷認定結論的想法,公司極不滿意。一方面,公司主動為她申請工傷認定,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她的合法權益,而她卻不領情。另一方面,呂鈐被認定工傷後,不論多少都會得到工傷保障基金及公司的資金支持。此外,人社局的做法是完全的授益行為,是給她待遇的行為,不應該成為被告。

公司認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需具備訴訟的利益,也就是說當事人提起的訴應當具有法院對訴訟請求進行審判的必要性和實效性,是一個對其不利的、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而人社局的行為是對呂鈐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系有利於她的行政行為。而她在行政法上的權利已經得到充分保護的情形下,對人社局作出的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缺乏法院通過裁判加以保護的訴的利益。如果她堅持起訴,法院依法應予駁回。

呂鈐不認可公司的說法。她認為,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系公司提出並非她自己申請,而公司這樣做的原因是為了改變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在迴避侵權關係的同時逃避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周衛法律師說,公司主動為呂鈐申請工傷的做法是正確的,是其應盡的法律義務。至於公司是否存在侵權行為,需要進一步的調查確認。不過,公司主張的呂鈐不應當狀告人社局、撤銷工傷認定結論的說是錯誤的、沒有法律依據。因為,即使人社局的行為是授益行政行為,也可以成為被訴訟的對象。

起訴應當符合形式實質要件

公司認為,呂鈐之所以能夠認定為工傷,是因為她所受傷害為工傷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從程序上講,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提供了呂鈐本人簽字確認的《工傷認定申請表》以及勞務協議、考勤表、證人證言等,據此,人社局依法作出了相應認定結論。如果呂鈐起訴撤銷這個工傷認定結論,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周衛法律師說,起訴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原則上法院對法定起訴條件持形式審查立場,只要公民的起訴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即有明確的原被告、有確定的訴訟請求、屬於相應法院的受案範圍和管轄就應當登記立案,而不宜在法律規定之外增設起訴條件,更不宜將行政行為合法性等實體問題前移至起訴階段審查。

本案中,呂鈐作為案涉認定工傷決定的行政相對人,以人社局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其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完全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周衛法律師認為,即便將《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款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語義加以限縮,也不能得出「授益性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產生減損的影響」,或者「授益性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必然授益」的結論。

「事實上,法院是否受理呂鈐的訴求,除了形式要件,還要考慮實質要件,即呂鈐的起訴是否具備訴的利益。」周衛法律師說,雖然《行政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對「訴的利益」的審查,但考慮到訴訟本身的規律性和審判實踐需要,對其審查亦屬於法院依職權審查的範圍,如果其沒有審理和判決的必要相應的訴訟就沒有實際意義。

本案中,呂鈐想起訴請求撤銷案涉認定工傷決定,是因為基於工傷賠償和基於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賠償差距較大。雖然她承認工傷認定申請表是她簽字,但她認為該簽字系公司以辦理保險理賠所用為由讓她簽的,她並不知曉公司到底要做什麼。退一步講,即使她在發生事故後具有申請工傷的意願,但事後認為該申請確有錯誤影響其他救濟途徑時,她作為受傷職工也有選擇救濟途徑的權利。因此,在當前這種情況下,她可以就工傷認定決定提起訴訟。

至於呂鈐的訴求是否有「訴的利益」,周衛法律師說,這主要看呂鈐的訴請是否具有正當理由。本案中,呂鈐希望通過民事途徑獲得更為充分的賠償,而工傷認定結論在客觀上可能減損其獲得民事賠償權益,因此,她提起本案訴訟在形式上符合起訴條件,且其起訴具有正當理由,並無不合理之處。在賠償和補償的義務主體均為用人單位的情況下,呂鈐的賠償或者補償主張能否實現,不僅取決於認定工傷決定的合法性,也取決於呂鈐作為受傷職工的救濟選擇權。同時,還應關注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利用工傷認定程序規避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等問題。而這些問題的判斷,均需要通過實體審理方能得出結論。由此來看,呂鈐在事關個人切身利益問題上,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試一試,相信法律是會給出一個公正結論的。□本報記者 趙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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