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振興:從魏晉時期士族莊園與中世紀西歐莊園中尋找啟示

小武痴史 發佈 2020-01-03T03:11:19+00:00

導語:莊園經濟是我國封建地主經濟中的一種結構形態,自西漢時期開始出現後,經過不斷發展、演變,到魏晉時期已發展成為大田園式經營,是我國地主經濟上行階段所能達到的頂峰。魏晉時期的莊園制和莊園經濟,是具有自給自足性質的地主田莊的經營形式。

導語:

莊園經濟是我國封建地主經濟中的一種結構形態,自西漢時期開始出現後,經過不斷發展、演變,到魏晉時期已發展成為大田園式經營,是我國地主經濟上行階段所能達到的頂峰。魏晉時期的莊園制和莊園經濟,是具有自給自足性質的地主田莊的經營形式。與西歐中世紀的領主制經濟下的莊園雖然看起來有不少相似之處,但在本質上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西歐中世紀的莊園制,是封建領主通過超經濟強制力迫使佃戶無償地為自己提供勞役、地租的一種土地所有制形態與剝削形式,同我國魏晉時期的地主通過把土地租給農民從中榨取實物地租的莊園經營形式根本不是一回事。因此,本文打算從兩種莊園經濟的產生背景、形成原因、內部運行狀態及對經濟的影響等四個方面進行簡要對比。



一、莊園的產生背景

關於"莊園"的確切涵義,有不同的理解,它既可指一個包含封建主宅邸在內的農業生產經濟實體,也可以指由若干個莊園組成的一大片土地,有時還意味著一種封建主的經濟和司法權利。總之,莊園是一種人為的組織,不完全等同於自然村落。

馬克垚在《西歐封建經濟形態研究》一書中認為,封建莊園是以大地產為基礎,以超經濟人身強制的勞役地租或實物地租為剝削形態,有嚴密的生產管理體系的自給自足的封建生產組織形式。

從西漢中期開始,門閥士族、官僚、商人、豪強地主等權貴階層,就通過威脅、欺騙、敲詐、威脅、買賣、強占等各種手段,大量兼并土地,並建立莊園,收容自己的同姓宗親。一些破產農民和無業游民也寄身莊園,接受剝削,成為莊園主的賓客、部曲。也就是從這個時期開始,莊園在大地產的私有權基礎上產生了。以東漢莊園的樊宏為例子,

南陽樊宏,"其先周仲山甫封於樊,因而氏焉,為鄉里著姓",其"徙居湖陽,能治田,殖至三百頃,廣起廬舍,高樓連閣,波陂灌注,竹木成林,六畜放牧,魚贏梨果,檀棘桑麻,閉門成市。兵弩器械,貲至百萬。其興工造作,為無窮之功,巧不可言,富擬封君。"

到了魏晉時期,由於九品中正制的施行,門閥士族的發展達到了歷史頂峰。西晉時期頒布的占田令,對於士族、官僚占田、蔭客、蔭親等特權進行了規定,而實際上是對士族、官僚已占到的大量土地和人口予以確認和保護。

在這這一時期,士族、官僚等特權階層,在封山占澤占有大量土地的同時,又有享受賜田、免除賦役、蔭庇親屬、給客、給吏卒、恩賞錢財等種種經濟和政治特權。"衣冠南渡"之後,南朝的王、謝、庾、恆等大家族都占據有規模巨大的莊園,連皇帝都要依靠他們。東晉司馬睿登基時,竟讓王導同坐御床,受百官朝拜。依託強大的莊園勢力,歷史上出現了一段較為典型的門閥士族政治時期,出現了的"王與馬""庾與馬""桓與馬""謝與馬"共天下的特殊現象。

根據史料研究顯示:晉代"南郡太守孔靈符在永興的莊園有田265頃,東晉太傅王導在鐘山的莊園有田80餘頃,南朝名士張孝秀在尋陽匡山的莊園有田數十頃,義興太守韋載在江乘白山的莊園有田十餘頃,這反映了大、中、小三種類型的世族莊園的規模"。

魏晉時期的莊園經濟發展達到了一個高峰期,一方面是社會的動盪加快了地方豪強聚族而居,特別永嘉之亂以來,大量流民依附於莊園,莊園主閒時率眾耕耘,戰時"率宗黨作壘以自保";另一方是士族渡江之後,在政治上的地位日益顯赫,擁有了大規模的土地和數量龐大的依附人口。


與此不同,西歐的封建莊園形成途徑主要是,日耳曼民族在大遷徙及建國過程中,國王及貴族把征服的廣闊土地及剝奪羅馬貴族的三分之一的土地進行分封。《馬爾克》一文中對西歐大地產的形成做了這樣的論述:

"法蘭克國王們,作為民族的代表,把屬於於全體人民的遼闊土地,尤其是森林,占為己有,並把它們當作禮物,慷慨地贈送給他們的廷臣、將軍、主教和修道院長。這就構成了後世貴族和教會大地產的基礎"。

在中世紀的西歐,對土地占有形式實行的是采邑制,即將土地及當地農民一起分封給有功勞的人,以服騎兵役為條件,供終身享用,但是不能世襲。所以,西歐的封臣對封地的占有是有條件和期限的。條件一般是為封君盡服兵役的義務;占有期限一般為終身。當封臣不盡義務時,封君可以隨時收回封地。因此,領地對於封臣乃至封君來說,其土地私有權都是不完全的。

由於社會較為原始,文化相對落後,西歐封建杜會中前期並沒有出現完全的、可以自由買賣的土地私有權,也沒有明確的對土地私有權的法律規定,西歐封建主對於地產的關係只是占有關係。因此,在中世紀的西歐,封建主占有土地制是一種不完全的、原始形式的私有權。而魏晉時期的封建主對土地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及買賣權,而且可以世襲。



二、莊園的形成原因不同

無論是魏晉時期的大地主還是歐洲的封建主,在取得大量土地以後,並不一定必須採用莊園式的經營模式,也可以把土地出租,只收地租而不負責經營管理。

雖然魏晉時的大地主和西歐封建主都普遍採用了莊園式的經營模式,但是由於歷史條件、背景的不同,促成西歐和魏晉大地主採取莊園式生產組織形式的原因是不同的

魏晉時期的大地主採取莊園式生產組織形式的動因在於:他們在兼并土地的同時,手中掌握了大量的可以自由地支配的奴婢、佃客、義附。土地被兼并、自然災害、沉重的賦稅徭役和動盪的時局,大批自耕農無力抵抗,不得不將國家分配的土地出賣,轉移到了特權階層的手中,並逐漸迫淪為奴婢、義附和佃客。

"凡民丁課田,夫五十畝,收租四斛,絹三匹,綿三斤。凡屬諸侯,皆減租谷畝一斗,計所減以增諸侯。絹戶一匹,以其絹為諸侯秩;又分民租戶二斛以為侯奉。其餘租及舊調絹二戶三匹,綿三斤,書為公賦,九品相通,皆輸入於官,自如舊制。"——《初學記》卷二七《絹第九》

由此可見,在這個時期,小自耕農負擔是非常沉重的,受到官府田租、徭役賦稅等剝削。依附莊園主成為佃戶後,則可免除官府的稅役,只需要向莊園主交納地租。當然,向莊園主上繳的地租也不少,一般是收入的十分之五以上。

東晉南朝時期,隨著政權的南移,江南地區長期處於社會安定時期,社會生產得到恢復並有所發展,大量未曾開墾的荒地得到開發,商品經濟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復和發展。儘管小農經濟也有所發展,但是由於南方的地理環境,以及生產力水平較低,一家一戶很難開墾規模較大的土地,加上朝廷對於小農頻繁的賦稅徭役剝削,小農戶最終還是要依附莊園主成為佃客。



而西歐採取莊園式生產組織形式的動因在於馬爾克制度的大量存在及其巨大影響。西歐封建主從分封或其他途徑獲得的土地上,存在著大量的日耳曼馬爾克。按照馬爾克制度,每個農民都有權利分得一塊相等的份地,同時他們必須義務耕種公共馬爾克的耕地。封建主到來之後,首先在馬爾克的範圍內控制了公有地,這樣也就控制了農民對公有地應出的勞役。

其次,封建主也在公社範圍內逐漸掠奪公社農民的份地。莊園主取得一塊農民的土地後,他同時也就在馬爾克制度內取得了與這塊土地有關的種種權利。按照馬爾克制度,封建主又將這些失去份地的農民依附、固定在土地之上,莊園的居民都是封建主的佃戶,包括自由的農民和缺少自由的農奴。

歷史學家吳於廑先生認為:西歐莊園"除了有部分受羅馬晚期大田莊的影響之外,在很大程度上是脫胎於日爾曼人原始平等的馬爾克公社",並進一步強調:"馬爾克公社成為西歐許多封建國家經濟上最基本的單元。"

馬爾克制度之所以能成為西歐封建莊園產生的動因,是因為它與當時的生產水平基本相適應。



三、莊園內部運行狀態不同

1.生產組織

《仲長統傳》中記載,"豪人之室,連棟數百,膏田滿野,奴婢千群,徒附萬計。船車賈販,周於四方;廢居積貯,滿於都城。琦賂寶貨,巨室不能容"。

《南史》中記載,南朝時,孔靈符"家本豐,產業甚廣,又於永興立墅,周回三十三里,水陸地二百六十五頃,含帶二山,又有果園九處。為有司所糾,詔原之,而靈符答對不實,坐以免官"。

從上述兩條材料分析,魏晉時期莊園的土地都集中連片的,而且面積很大。在莊園內部,除了莊園主以外,還有依附於莊園主的管家,即典計。在被剝削者中,既有直接從事生產的佃客、奴婢,還有間接從事或半從事生產的部曲、門生義附。

莊園主,莊園的最高統治者,他們不僅擁有莊園的所有權,而且掌握著莊園的經營權。魏晉時期的莊園主多為士族、官僚、巨商等特權身份,如孔靈符、謝靈運、沈慶之等,他們出身士族又身居朝廷要職,靠著皇帝賞踢和巧取豪奪建立起自己的莊園。

典計,是莊園中的管事。典計不直接從事生產勞動,他們的職責,一是在莊園裡監督奴牌和佃客進行生產,二是對莊園的經濟情況進行核算、登記,並及時向莊園主匯報。

部曲,最早是漢代軍隊的一種編制名稱,後來逐漸成為部隊或兵的代名詞。到魏晉時期,部曲已經成為豪強士族的家兵,儘管軍事性色彩依然保留,但已向經濟生產的轉變。如張孝秀"有田數十頃,部曲數百人,率以力田,盡供山眾。"這就是說明部曲已經參與莊園生產勞動。

門生義附,也稱門生義故、門附。門生義附多來自庶族寒門的投靠,他們與世家大族之間有一種師徒或義從的關係。門生義附在莊園中一般從事三類工作:一是充當隨從,為世家大族壯威;二是充當部曲,負貴衛護莊園,如南齊劉懷珍曾以"門生千人充宿衛";三是從事一些勞作,南宋謝靈運曾役使奴婢、門生義故"鑿山漁湖,功役無已。"

奴婢,亦稱奴僮、奴役。奴婢直接從事生產勞動,所謂"耕當問奴,織當訪婢"。奴婢是莊園中地位最低的階層,在人身方面,他們是莊園主的私有財產。莊園對奴婢擁有所有權和使用權,莊園主可以隨意出賣共至殺害奴婢。

佃客,也稱客、衣食客,是依附於莊園主門下的租地農民。佃客租種莊園主的土地,定期繳納田租。"其佃谷,皆與大家量分"。佃客是莊園中的僱傭勞動者,他們大都是窮困的自耕農,由於碰上了天災人禍,一時無力應付,不得不到莊園主那裡出賣自己的勞動。



西歐的莊園主,其土地大都劃分為領主"直領地"與佃戶"份地"兩部分。這是西歐封建莊園的本質因索所在。直領地的主要部分是耕地,有時也包括草地、果園、菜困以及住宅建築等,此外還包括荒地、森林等。直領地一般占莊園耕地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多數較為肥沃的土地。

與魏晉士族莊園不同,西歐莊園的直領地很少連成一片。除了森林、草地之外,它的耕地大部分仍是以條田形式分散各處,與佃戶份地錯綜相間。每個莊園最初都是與一個自然村落相一致。

英國學者梅特蘭在其《英國法律史》一書中認為,典型莊園的標準之一,就是在地理上莊園與村子相一致,一村就是一個莊園,該村的領主,也就是該莊園的領主,全村居民同屬這一領主。

莊園主的直領地一般由有份地的佃戶出勞役耕種,一般每周出工三至四天。耕作時,每個莊園都有管家和莊頭管理生產。管家管理莊園上的人、財、物等各項事宜,莊頭實質是工頭,領著佃戶幹活。莊園主在家族內設有總管,管理各莊園上的事務。佃戶的份地實際是莊園主從公社農民手中奪取過來後又交給他們耕種的,其條件是依附於領主,並每周到領主直領地上義務勞動,份地收人歸佃戶自己。



2.租金的交付

魏晉時間的莊園除奴婢無條件勞動外,佃戶一般都採用實物地租。即莊園的依附農民耕種地主的地,向地主交納土地上收成。一般情況是"見稅什五",即百分之五十,除實物地租外,他們有時還得無償地為莊園主服勞役,如砍伐林木、修建院宇、運送物品及看家護院等等。

而西歐莊園主要採取勞役地租。即佃戶每周為莊園主出勞役3一4天,在領主直領地上勞動,其餘時間才能到自己的份地上勞動。除了勞役之外,佃戶還要向教會交納"什一稅",一般是上交收成的十分之一。此外,每年復活節聖誕節還要向領主交納雞蛋、雞、麵包、蜜等實物,其他日用品實物有:麻布、襯衣、木板、捅、斧子,甚至上交用壞的鐵農具,以便莊園的鐵匠回爐鍛造新工具。這種實物交納幾乎應有盡有。

另外,佃戶還要交納一些貨幣稅。如使用領主壟斷的磨坊、烤麵包爐、釀酒機等所交納的使用費、人頭稅、死手捐、婚姻捐、訴訟捐,十一世紀後期出現任意稅、法庭罰金、土地轉移費、佃戶釋放費等等。這些都是莊園主利用土地及其佃戶的人身自由,而獲得的剝削所得。



3.政治權利

西歐和魏晉的莊園主對莊園內的依附農民都具有一種超經濟的統治權力。但由於不同的歷史習俗及社會背景的不同,這種權力在東、西方的表現形式上各不相同。

魏晉莊園主對依附農民行使的是一種以族權為表現形式的政治權力,而不是那種以明確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法權。這種權力以血緣關係為紐帶,以父家長的族權為核心,以鄰里關係、同鄉關係、主客關係為輻射,統治力極強。

在《四民月令》中有詳細記載,莊園主對於莊園內依附農民的統治權,宗法制的特點非常明顯。莊園主擁有統率、處置和庇護的權利,依靠權威和禮法管理莊園。包括被統治者在內,這種管理在當時是被廣泛認可的。另外,莊園主還在莊園內設有"大學"、"小學","命成童(十五至二十歲)以入大學,學《五經》,硯冰釋,命幼童(十歲至十四歲)入小學,學篇章"。學校一般在農閒時開學,除地主子弟外,一般門附、佃戶的子弟也可人學。向門附、佃戶子弟灌輸有利於封建統治的教育內容,這也是莊園主政治權力的一種輻射。在這樣的田莊內,莊主則儼然成為一個君主,其政治權力在莊團內無所不能。

永嘉之亂後,由於政治局勢的變動,北方世族地主大量南徙,在遷移的過程中,原來同財共居的大家族,分散為一個個的小家庭。這個時期的封建莊園已不再是聚族而居,而是小家庭擁有的大地產。與此同時,原來莊園擁有的奴婢、門附也在流徙中散失。

南徙的世族大家在創辦莊園時不得不重新尋找勞動者。這種新的勞動者的來源大致有四個方面:一是朝廷實行庇蔭政策後,一批自耕農為了逃避繁重的賦役而投奔莊園,成為莊園內的佃客,二是寒門庶族在戰亂中為了解決衣食問題而投靠莊園主,成為莊園中的典計和衣食客。三是朝廷賞賜或莊園主出錢購買的奴婢。四是一部分自耕農一時無力應付遇到的天災人禍,自賣到莊園,成為傭客。

來自以上四個方面的勞動者彼此之間都沒有血緣親族關係,因此,在莊園新組合的勞動大軍中,宗法性大大減弱,相應的等級性大大加強。



西歐封建主對莊園內的佃戶則具有一種法權。它與漢代莊園主的政治權力極不相同。這種法權把血緣關係、父權拋棄在外,而以明確的權利義務為內容。這些權利和義務的產生一般以馬爾克公社習慣和領主對莊園土地的占有權的法律事實為根據。

由於土地都掌握在封建領主手裡,所以權利也總在領主一邊,在莊園裡,領主具有絕對的權力。莊園具有司法權,設有莊園法庭,主持法庭的是領主或他的管家,莊園法庭開庭時全體佃戶都必須參加,由佃戶中選出的陪審員揭發犯罪事實。佃戶如果在勞役中怠工、不能完成勞役或者未按照規定納稅等侵犯領主利益的行為,會受到起訴與處罰。

佃戶忍受不了領主的剝削而逃亡,領主有追回的權利。封建領主雖然承認佃戶的婚姻關係,但事前必須得到領主的同意,在佃戶結婚時,領主往往有"初夜權",這種惡俗在中世紀的西歐相當普遍。如果莊園的婦女和莊園以外的人結婚,必須向領主賠償,或兩莊園相互嫁女。在領主看來,從莊園上嫁出一個女子就等於損失了一部分財產。

莊園法庭審判依據習慣法或村法,領主可以憑藉法庭奴役佃戶,佃戶有時也可以利用法庭維護自己的權益,甚至有權參與案件的審理。莊園法庭既維護了領主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領主的特權。



除以上論述的三大方面以外,西歐莊園與魏晉莊園在其它方面也有許多不同,如:莊園內部布局、莊園武裝、勞動者的人身依附、莊園的瓦解等方面,東西方都有明顯的區別。限於篇幅和筆者認識能力,在此不能作一一論述。

四、莊園對經濟的影響

魏晉時期地主莊園的歷史作用,最重要的一點是穩定了社會秩序,發展了社會生產,使江南地區得到了進一步的開發。

魏晉南北朝時期是中國歷史上的動亂時期,特別是西晉末年,大批流民南移,成為"游食者"。士族地主建立的莊園把大量的流民招攬進來,使他們成為佃農,在莊園的土地上從事生產,這對穩定社會秩序,發展生產無疑是十分有利的。

與此同時,流民南遷,將北方先進的生產技術帶到南方,莊園主為滿足生產經營的需要,推廣了水利興修,促進了南方地區的經濟發展。隨著北方人口的大規模南遷,不僅為原本地廣人稀的南方地區帶來了充足的勞動力,也在人口遷移的過程中不斷推廣了農業作物的種植、農業生產技術的運用,推動了這一地區生產力的進步,從而加速了江南地區的開發。



西歐莊園作為一種自給自足的經濟組織,它適應了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是當時社會條件的必然產物,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

作為自給自足的經濟組織,所有居民在莊園內集體勞動就保存了大量的勞動力,能夠集中起來進行生產生活;作為一種相對封閉的經濟組織,在面臨外族入侵和內部戰亂時,它在很大程度能免受外部環境的影響,有能力繼續組織農業生產,在一定程度上對於穩定社會秩序以及人們生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在西歐中世紀時期莊園內,農民向領主領有份地,然而這必須為領主服役,同時領主對於自己的佃農有管理和保護的責任,這也就促使農民有一個相對安全的環境去進行農業生產,從而促進了經濟的發展。

封建莊園經濟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它適應了東西方在當時社會條件下的生產力水平,促進了社會的穩定和生產力的發展。

西歐莊園制度伴隨著西歐資本主義萌芽的產生而不斷演變以適應社會發展,直至消亡。而我國莊園制度則由於重農抑商和閉關鎖國等思想與政策頑強地存活了千年,甚至到了近代還普遍存在。莊園制度的僵化抑制了我國資本主義萌芽的產生和發展,是我國落後於世界潮流的重要原因之一。



結語:

通過比較,我們對封建莊園可以形成這樣幾點規律性認識:

封建莊園是以大地產形成為基礎,以占有一定數量的人身依附勞動者為前提而產生的;它是在生產力落後,商品貨幣不發達的條件下形成的;它的具體產生途徑有兩條:一是在土地私有權還不完全,封建主強占了公社土地以後產生的,這一途徑以西歐莊園為典型;二是在完全的自由的土地私有權早已形成的前提下,通過土地兼并而形成的,這一途徑以魏晉莊園為代表。

封建莊園經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西歐這種合理性表現在莊園繼承了農村公社二重性(私有性和公有性)對生產力的適應性,從而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在魏晉時期,這種合理性表現在莊園在中央政權混亂,杜會動盪不安的情況,仍保存了大量生產力,同時也以集體合作生產的組織形式推動了生產力的發展。

當前,隨著全國上下正在全力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也湧現出越來越多是現代農業產業園和家庭農場等新型經營主體。而這些新型經營主體並非新鮮產物,無古不成今,我們不妨從魏晉時期士族莊園與中世紀西歐莊園的對比中尋找一些啟示,更好地為當下服務。


(圖片均來自網絡)

參考資料:《西歐封建經濟形態研究》《魏晉南北朝史論叢》《魏晉時期士族莊園形成原因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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