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不讓安裝充電樁?法院判了!

北京海淀法院 發佈 2020-06-03T00:32:43+00:00

近年來,隨著國家政策的大力推動,市面上的各類新能源汽車越來越豐富,許多准車主紛紛選擇購買了新能源汽車。

近年來,隨著國家政策的大力推動,市面上的各類新能源汽車越來越豐富,許多准車主紛紛選擇購買了新能源汽車。對於這些新能源汽車車主來說,充電能否得到保障直接關係到日常使用是否便捷。



近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重慶首例涉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物業公司以無合同義務為由推諉,拒不配合業主辦理充電樁安全手續,那麼業主剛買的新能源車的充電問題當如何解決?


2019年,江津區雙福街道居民范某為方便出行,產生了購車念頭。在多方了解後,范某對當前有優惠政策的新能源汽車產生了濃厚的興趣。


此外,范某在自家小區車庫裡擁有一處私家車位,亦具備自行安裝充電樁的條件。范某認為,若自己購買新能源汽車,不僅節能環保、經濟實用,還能保證充電便捷。


於是,范某於2019年年底,在重慶某4S店購買了一輛寶馬新能源汽車,並獲贈免費充電樁安裝服務。



然而,剛剛喜提新車的范某

卻迎面遭遇「一盆冷水」!



提車後不久,范某便向當地供電單位提交了一份電錶安裝申請。而供電單位卻告訴范某,他還需要另行提交一份由物業出具的同意安裝的證明。



但當范某轉頭回到物業公司時,該物業公司卻稱,物業合同中並未約定物業公司有協助其安裝充電樁的義務,且新能源車頻繁發生自燃事故,充電樁短路也可能引起自燃,一但發生將嚴重危害安全,故對范某的請求予以拒絕。



范某隨後多次尋求協調無果,遂於今年3月將該物業公司訴至江津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范某與該物業公司簽訂有《停車位物業管理服務協議》,雙方系物業服務合同關係,在服務內容的確定上,應當以協議為基礎,結合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國家部委、重慶市發布的相關部門規章、行政規章等均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在充電設施建設時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按照雙方簽訂的《停車位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第四條約定,本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故為范某出具上述證明屬於該物業公司的合同義務。


法院遂依法判決:該物業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立即向范某出具同意在其停車位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證明。判決後,物業公司按要求向范某出具了證明,並協助其完成了相關辦理手續。


法官回訪

5月28日上午,本案承辦法官楊繼光前往范某的小區停車庫,對判決履行情況開展回訪。車庫中,范某車位旁一個嶄新的充電樁已安裝好。



「充電樁已經用了幾天了,用起來確實很方便!感謝法官維護我的合法權益。」范某十分感謝地對承辦法官說。



承辦法官叮囑其務必按規定使用充電樁,與物業公司加強溝通,共同維護小區良好生活環境。


在合同糾紛中,

合同條款既可為劍攻,

也可做盾防,

如何理解合同義務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物業服務企業的義務以義務群的形式存在,並非單一的,其既負有如維護車庫的環境衛生的主給付義務,也負有如為業主查閱車庫的竣工驗收資料提供便利的給付義務;在給付義務之外,另負有為維護業主人身或財產利益而設的附隨義務,以及物業服務企業為保持自己的權利而應當遵守的不真正義務。

實踐中,物業服務企業應將協助與合理管理結合,協助、監督安裝充電樁,同時業主也應規範安裝、合理使用,這屬於物業服務企業的從給付義務。


近年來,新能源汽車一直是備受矚目的戰略性產業。依法有效解決此類糾紛案件,既有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為解決新能源汽車的基礎設施建設問題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來源:江津法院、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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