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須有的百萬巨債

潼關檢察 發佈 2020-06-03T21:13:41+00:00

經過審查,檢察官認為該證據作為本案的關鍵性證據存在問題:如果孫大爺的兒子是債務人,孫大爺用房產作抵押,劉某是抵押權人,但劉某並沒有將借款打給孫大爺的兒子,而是打給了盛某,盛某應當是債務人。

新聞來源:正義網

  近日,河北衡水的孫大爺收到再審判決,法院判決撤銷了孫大爺承擔100萬元的連帶保證責任。孫大爺心中的石頭終於落地,臉上露出難得的笑容。

  這事還得從一年前說起。2019年5月,孫大爺神情憔悴、滿臉疑惑地來到衡水市桃城區檢察院,一邊訴說,一邊抹淚。「我不服這個判決,我根本不認識這個人,我沒有給她做過抵押擔保,為什麼判我承擔100萬元借款的連帶清償責任?」

  桃城區檢察院民行部檢察官認真傾聽了孫大爺的申訴。孫大爺告訴檢察官,2014年9月20日、10月30日,盛某兩次向劉某借款,金額分別是70萬元、30萬元。10月30日,盛某寫了一張金額為100萬元的借條,借條上註明月利率2%,利息每月一清。2015年4月29日,孫大爺在其身份證複印件空白處書寫下「自願將位於×路北側二幢三房4號住宅、×路北側二幢5號門店1-2層作為向劉某借款抵押物」。盛某在上述文字下方書寫「擔保人盛某」,最下方是孫大爺父子的簽名及日期。後劉某以盛某為借款人、孫大爺父子為擔保人起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如下:盛某償還劉某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孫大爺父子在抵押物範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孫大爺哭訴,我寫這個所謂的「抵押證明」是因為我兒子要向劉某借錢,我才拿房產給我兒子擔保,我跟盛某根本不認識,我怎麼可能給她擔保?莫名攤上債務,孫大爺趕緊向法院申請再審,卻被駁回。再後來,孫大爺為這事奔波了一年,也沒有進展。

  「劉某根本沒有借錢給我兒子,怎麼還讓我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孫大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希望還他清白,更希望排除這莫須有的100萬元巨債。

  辦案檢察官調卷反覆審閱案件及有關申訴材料,發現案件的核心焦點是孫大爺應否承擔擔保責任,而認定本案的關鍵性證據是孫大爺在身份證空白處書寫的所謂「抵押證明」。檢察官經過初步分析認為,這份「抵押證明」里有蹊蹺。於是,檢察官約見了法官、雙方當事人,得知案涉借款均是劉某轉帳至盛某帳戶。

  經過審查,檢察官認為該證據作為本案的關鍵性證據存在問題:如果孫大爺的兒子是債務人,孫大爺用房產作抵押,劉某是抵押權人,但劉某並沒有將借款打給孫大爺的兒子,而是打給了盛某,盛某應當是債務人。但在「抵押證明」上盛某卻又成了擔保人,在同一個債權債務關係上,債務人同時又是擔保人?不符合法理,存在矛盾。

  檢察官審查認為,孫大爺2015年4月簽字的抵押證明,應認定為孫大爺欲以兩套房產作為兒子向劉某借款的抵押物,而盛某提供了信用擔保。孫大爺的兒子是借款人、孫大爺是抵押人,盛某是提供信用擔保的保證人。孫大爺並沒有為盛某2014年9月至10月向劉某借款100萬元提供追加抵押擔保的意思表示。本案「先借款、後擔保」,造成借款擔保錯覺,導致擔保責任的錯誤承擔。

  2019年7月,檢察官在理清事實的基礎上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近日,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檢察建議,撤銷孫大爺父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判決結果。

  檢察官指出,檢察機關的監督意見不具有終局性,但具有程序的啟動性,特別是再審檢察建議,一旦提出必然引起司法資源的再利用。如果監督得不准,既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也影響了法院對檢察機關的評價,損害檢察機關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因此,在生效裁判監督上要把握一個「准」字。近年來,桃城區檢察院立足於精準監督,聚焦做強民事檢察,提出的10餘件再審檢察建議,做到了件件被採納,件件被改判。

[責任編輯:張夢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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