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意外落海失蹤,保險公司拒賠15萬意外險,法院怒斥其無理拒賠

小羅談保險 發佈 2020-01-15T12:00:31+00:00

今天,我們就來看一則意外險的理賠糾紛,被保人墜海失蹤達一年之久,派出所等單位多次組織大範圍的海上搜救仍未能找到,被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拒賠卻被拒賠,法院因而怒斥保司無理拒賠。

在保險的理賠中,意外險和壽險的理賠不同於重疾與醫療,理賠條件相對寬鬆,也更適用,只要被保人發生壽險或意外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事故時,通常都能夠得到賠付,不存在太多的拒賠情況,但如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失蹤,搜救人員也遲遲找不到遺體時,這種情況又該如何定義呢,由此產生的理賠糾紛又該如何解決呢?


今天,我們就來看一則意外險的理賠糾紛,被保人墜海失蹤達一年之久,派出所等單位多次組織大範圍的海上搜救仍未能找到,被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拒賠卻被拒賠,法院因而怒斥保司無理拒賠。



01 失足墜海


本文案例源自:山東省海陽市人民法院判決文書


張某是海陽市某冷藏廠的職工,由於涉及工作有較高的風險,該公司每年都會為所有的職工購買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為1年,合同約定個人意外傷害保額為15萬元,並規定如被保人發生意外,並自該意外發生之日起的180日內因該意外身故,保司賠付保險金15萬元。


然而投保滿一個月後,張某在一次海上作業時不幸踏空落海,邊防人員多次組織大範圍的海上搜救行動仍然未能找到張某,因多次搜救無果,邊防派出所最終向張某家屬及公司出具了張某無相關生還可能的證明,由於保險理賠需要被保人的死亡證明,而我國失蹤人口宣告死亡的法律流程需要一年多的時間,因此在張某墜海一年後,張某妻子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宣告張某死亡。



宣告死亡判決生效後,張某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然而保險公司卻以張某情況不屬於理賠範圍為由拒絕賠付,雙方協商多輪未果後,張某家屬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02 法院判決


庭辯中,保險公司向法官表示,保司與張某公司簽署的合同是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按照保險法的規定,應當由被保險人張某親自簽名確認,但張某公司在為員工進行投保時,其合同上並無張某的簽名,因此該合同應當做無效處理。



對於保險公司的抗辯,法官認為,張某公司所購買的保險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為團體保險,是典型的利他合同,張某在保險合同中提供了身份證號碼,此舉表明張某對保險合同的存在是知曉的,且沒有明確拒絕的意思,因此該合同應當視為有效合同。


抗辯被駁斥後,保險公司又向法院表示,張某所投保的團體意外險保險期間僅為一年,法院宣判張某的死亡時間已經不在承保的時間範圍內,因此該合同已經失效,申請不在承擔保險賠付責任。



對於保險公司的說法,法院當庭表示其行為是無理拒賠,被保人張某墜海失蹤時間為投保後的1個月,此時尚在保險期間內,但由於相關法律流程的規定,其家屬只能在一年後申請宣告張某死亡,此狀況應當視為被保人是在合同有效期內身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付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張某家屬支付保險金15萬元。


03 案例分析


在今天的案例中,個人認為比較有用的知識點還是下面這點:


只要受益人在合同有效期內報案並經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的,應視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身故,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受益人進行賠付。


當被保人失蹤時,因為找不到人而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時,保險理賠應該怎麼做呢?不要覺得現在科技這麼發達,想找到個人是件很容易的事情,其實不然,遠的不說,近的就有廣州一個月前的地陷,儘管72個小時的黃金救援時間過後大家都知道希望渺茫了,然而失蹤人口的定義卻一直無法變更為死亡,直到30多天才找到三位遇難者的遺體,而這種失蹤還是發生在廣州這個全國超一線城市中。



深林、荒漠、海洋,現代科技尚在大自然面前尚顯稚嫩。


回到保險理賠的話題上來,在壽險和意外險的理賠中,如果被保險人意外身故的話,理賠材料中是需要提交被保人的死亡證明的,但如果被保人始終處於失蹤狀態的話,要如何向保險公司理賠呢?


由於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失蹤人口申請法院宣告死亡,流程至少需要一年多的時間,而意外險的保險期間通常為一年,如果要等到法院宣告死亡才理賠,勢必已經過了合同的保險期間,因此保險法的相關法律條文亦規定,只要在合同的有效期內報案並向法院提起宣告死亡的申請,就視為其在保險有效期內身故。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報案並通知保險公司。



你對於法院的判決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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