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大門裝攝像頭侵犯鄰居隱私權、安寧權嗎?

律視微言 發佈 2020-01-04T06:54:34+00:00

為了保護自家的人身、財產免受不法侵害,一房主便在自家的大門上安裝了監控,攝像鏡頭對著大門外的公共走廊,此舉引起鄰居房主的反感、厭惡,直至極力反對。

 為了保護自家的人身、財產免受不法侵害,一房主便在自家的大門上安裝了監控,攝像鏡頭對著大門外的公共走廊,此舉引起鄰居房主的反感、厭惡,直至極力反對。鄰居房主以監控攝像鏡頭對準大門外的公共走廊,其家人及親戚朋友的行蹤均能被捕捉到,以形成騷擾性監控,侵犯其隱私權等為由,要求安裝監控的房主拆除監控。而安裝監控的房主則表示,安裝的攝像頭拍攝的是公共區域,並沒有侵犯鄰居一家的隱私。雙方矛盾無法化解,將官司打到了法院。

法院判決兩極分化

一邊是居家安全,一邊是隱私保護,兩者發生衝突時,鄰裡間容易產生糾紛。但目前我國對個人監控的安裝並沒有細化的規定,所以導致即使產生糾紛訴至法院,不同法院的判決結果也不盡相同。

在一起排除妨害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出於安全等方面的考慮安裝電子貓眼,本無可厚非,但所安裝的電子貓眼帶有監控探頭和自動感應拍攝及儲存功能,且正對對門房屋的進戶門,確實會給鄰居造成心理上的緊張與不安,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對方的隱私權,最終判決安裝方予以拆除。

在另一起相鄰關係糾紛的判決書中,法院則認為,安裝的智能貓眼確有記錄門前停留訪客照片、視頻等功能,但安裝者系針對其訪客,非對對門鄰居進行監控,與對方的生活起居等均無影響,故沒有支持起訴方要求拆除智能貓眼的請求。

筆者認為,關於上述行為是否侵犯肖像權、隱私權問題,應具體分析:

1. 鄰居進出住宅的信息是否屬於隱私。隱私是指公民不願為他人知悉或公開的私人信息、活動和習慣等人格利益。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允許他人非法獲悉、收集、利用和侵擾。公民進出住宅的信息,與家庭和財產安全、私人生活習慣等高度關聯,應視為具有隱私性質的人格權益,受法律保護。

2. 個人為保護財產安全能否安裝攝像監控裝置。在內門安裝攝像監控裝置動機在於保證住宅安全,避免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不法侵害,具有相應的合理性,但同時也負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注意義務。

3. 相鄰住戶在大門安裝攝像監控裝置是否超出合理界限。判斷是否侵犯隱私權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是對方舒不舒服。如果對方覺得監視他走出走進的情況無所謂,這當然不侵犯隱私。但如果鄰居覺得,因安裝監視使我的行蹤信息被你掌握了,感到不安全、感到不舒服了,那麼我個人認為最好還是拆除。

根據《民法通則》第101條「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的規定,公民的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不受侵害。在自家住宅大門安裝的攝像監控裝置雖出於自我防護,但該裝置可以完整監控相鄰住戶出入住宅的全部情況,記錄和存儲鄰居不願為他人知悉的個人信息,對鄰居的個人居住安寧造成了侵擾後果,應視為民事侵權。

根據《民法通則》第5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的規定,以及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若在採取保護住宅和財產安全措施時,未能善盡注意義務,導致行為超出合理限度,具有過錯,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居家安全和隱私保護該如何平衡

既然在個人安裝監控方面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產生糾紛法院判決又不盡相同,那居民在安裝類似的監控設備時,該如何盡到注意義務?當公民其他權益的保護與隱私保護存在衝突時,應當如何取捨呢?

在隱私權糾紛中,判定私人安裝監控攝像裝置是否侵犯隱私權,是否應當拆除時,主要應當考慮其合理性和利益優先性。一般來說,人身權保護優先於財產權保護,出入住宅的信息和住宅內的活動情況顯然屬於不願為他人所知曉的個人隱私。另外,安裝監控攝像頭只是為了預防危險的發生,權益保護的緊迫性不強,若將他人的隱私都覆蓋在自己監控的範圍之下,兩者的利益進行衡量後,隱私權的保護明顯更為重要。

因此,若確實要安裝,建議先與鄰居進行協商,徵得對方同意後再安裝,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溝通時,可以告知鄰居監控的目的在於防盜安全,並非有意監控他人;同時也可以表明電子貓眼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夠保護鄰里的家庭、財產安全;並向鄰居保證,錄製到的對方信息,不會供他人使用或者向外擴散傳播,視頻資料會定期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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