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禮因疫情無法按期舉行,簽訂的婚慶服務合同怎麼辦?

北京海淀法院 發佈 2020-03-03T06:48:37+00:00

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已經履行的, 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

2019年11月,王先生與某婚慶公司簽訂婚慶服務合同,要求婚慶公司為其定於2020年農曆正月十八的婚禮提供婚慶服務,雙方約定婚慶服務費15000元,王先生已經支付預付款5000元。


後新冠肺炎疫情發生,政府採取禁止舉辦各類聚會的緊急措施,王先生的結婚典禮無法如期舉行。那麼,為了該婚禮而簽訂的婚慶服務合同該如何處理呢?


法官提示:

新冠肺炎屬於突發的新型傳染病,其確切的傳染源、病理和治療方法尚未明確,故一般可認為新冠肺炎疫情本身符合不可抗力事件的特徵。同時,為防治疫情採取的行政措施,對於一般當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備不可抗力的特徵。


雖說新冠肺炎加之由此採取的行政措施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徵,但其能否必然適用於合同糾紛的個案而產生相應法律效力,這應當結合個案進行具體分析,切不可一刀切而泛泛採用。


個案判斷的標準往往應當結合具體合同類型及其履行方式,合同主體心理預期,疫情發生地區及發展階段等因素綜合認定,新冠肺炎疫情須與不能履行合同具有因果關係時,才能發生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


當疫情爆發及政府採取相應管制措施後,王先生應當及時通過電子通訊手段與婚慶公司取得聯繫進行通知,表明可能因疫情的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行合同,溝通時最好提供相應證明,比如政府的公告及管理措施發布等。如果合同變更對雙方權益保障能實現最大化,建議理性溝通對合同履行時間及方式等進行磋商更改,待疫情結束之後再行合作履行,如此可以將合同暫時履行不能的損失降至最低。


對上述溝通過程,合同主體儘量應當採取可以保留痕跡的書面方式,防止如若對簿公堂而存在舉證不能的風險。若雙方對合同履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該情形又確係符合不可抗力條件,雙方可以要求解除該婚慶服務合同。


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 終止履行; 已經履行的, 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故如果王先生確係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其有權主張要求解除婚慶服務合同並返還預付款5000元。

(配圖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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